30张图+934份判决告诉你深圳10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5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勇颜云李云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斌【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斌【当事人-个人】朱斌【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安红霞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安红霞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旭华陈明凤安红霞【代理律所】贵州融律师事务所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朱斌【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2:02:32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57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华,贵州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霞,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孙卫兵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卫兵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硕【审理法官】徐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卫兵;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孙卫兵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卫兵【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囡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囡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燕严囡茜【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孙卫兵【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孙卫兵作为业主已享受到了深华集团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关楼栋是否存在损坏并非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合理抗辩,对孙卫兵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争议的相关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审理本案。
关于深华集团公司的主体资格一节。
经查,深华集团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深华集团北分公司曾用名为深华管理北分公司,故深华集团北分公司与深华管理北分公司为同一主体,深华集团公司为深华集团北分公司的总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物业费拒交纠纷。
1. 案例。
老张觉得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垃圾经常好几天才清理一次,绿地里杂草丛生。
所以他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呢,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发现,虽然物业确实存在服务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构成老张完全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最终判决老张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费,毕竟物业也做了一些基本服务,像安保人员正常值班之类的。
这就告诉大家,不能因为一点小问题就完全拒交物业费,要合理维权。
2. 幽默解读。
老张就像是一个挑剔的食客,看到餐馆(物业)有几道菜(服务项目)没做好,就想直接吃霸王餐(拒交物业费)。
可法院就像是个公平的裁判,说餐馆虽然有些菜没做好,但也上了其他菜啊,你不能一毛不拔,多少得给点饭钱(按比例交物业费)。
二、公共区域收益归属纠纷。
1. 案例。
小区的电梯里贴满了广告,业主们觉得这些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可是物业却把这些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说是用于弥补物业费的不足。
业主们不干了,集体和物业理论。
法院经调查后明确,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只是负责管理和运营这些资源,要把收益公开透明地向业主交代,并且要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来使用这些钱。
2. 幽默解读。
这小区的公共区域就像一块大蛋糕(公共资源),物业看到蛋糕上能插广告旗(广告收益),就想自己独吞。
业主们就像一群护食的孩子,大声喊着“这是我们的蛋糕,你不能偷吃”。
法院呢,就出来主持公道,说这蛋糕是业主们共有的,物业你只能当个帮忙切蛋糕的,可不能偷拿。
三、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赔偿纠纷。
1. 案例。
小李家的窗户坏了,向物业报修了好几次。
物业每次都说会尽快来修,可就是一直拖着。
结果有一天下雨,雨水灌进屋里,把小李家的地板泡坏了。
小李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物业却说是小李自己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法院认为,物业有维修的义务,由于物业的拖延导致小李家受损,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小李也可能有一定的防范措施可以做,但主要责任还是在物业。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6【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6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琴英;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冯琴英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琴英【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俊俊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俊俊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少华张俊俊【代理律所】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琴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本案的实体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针对冯琴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冯琴英应否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二审分析如下:第一,现有证据显示,虽然(2019)粤1973民初759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业委会与彩生活公司之间的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于2018年8月16日解除,但根据业委会与彩生活东坑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签订的《关于皇家公馆物业管理交接事宜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彩生活东坑分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才办理完成皇家公馆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移交,即彩生活东坑分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之后仍事实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11月30日。
物业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
物业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就说有这么一个小区,叫阳光小区吧。
小区里有个物业公司,叫啥呢,就叫安心物业。
安心物业和阳光小区的业委会签了一份物业合同。
这合同一签,可就闹出不少事儿。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主体不适格。
1. 业委会的问题。
这个阳光小区的业委会啊,在签合同的时候,有好几个委员的任期已经到期了。
就好比一群士兵在打仗,但是指挥的将领其实已经没有指挥权了。
按照规定呢,任期到期的委员是不能代表业委会做这种重大决策的,比如签物业合同。
这就导致这个合同在主体方面就出了大问题。
因为业委会这个时候就不是一个合法的、能够全权代表业主的主体了。
打个比方,就像你让一个没有驾照的人去开大巴车拉客,这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
2. 物业公司的问题。
再说说这个安心物业。
它在签合同的时候,居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
你想啊,物业公司就像一个厨师,没有厨师证就去大饭店做菜,那怎么能行呢?物业要是没有资质,就没有能力和资格来提供物业服务,那这个合同肯定就有问题。
这就好比你找了个冒牌的专家来给你看病,那这个看病的合同从根上就站不住脚。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二:程序违法。
1. 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在阳光小区,这份物业合同签订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这就相当于你要把大家的房子重新装修,但是没有问过房子的主人一样。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做重大决策的地方,物业合同这么重要的事儿,必须得经过业主大会的点头才行。
这就像一个国家要签订重要条约,得经过国会或者议会的同意一样。
没有这个程序,这个合同就像没有地基的房子,摇摇欲坠。
2. 招投标程序违规。
这个小区的物业合同签订之前,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
可是呢,安心物业和业委会就像两个偷偷摸摸的小贼,直接就把合同签了,根本没有走招投标这个程序。
招投标就像一场公平的比赛,大家都来展示自己的本事,然后业主们选择最适合的物业公司。
这俩家伙倒好,直接绕过这个程序,这就使得这个合同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就像比赛没有裁判,直接宣布谁是冠军一样荒谬。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育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育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瑞香王雅媛袁劲秋【审理法官】曾瑞香王雅媛袁劲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育雄;林丽兰【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育雄林丽兰【当事人-个人】刘育雄林丽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莎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肖冲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向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莎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肖冲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向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莎肖冲向勇【代理律所】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育雄;林丽兰【本院观点】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合同,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公司系2010年3月26日由深圳市花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深圳市花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深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项目包括翔名苑。
再查明,“翔名苑文化活动中心"建筑物上挂有“名进投资大厦"标牌,故又称“名进投资大厦"或“名进大厦"。
物业服务典型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典型纠纷案例物业服务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房地产项目的各项服务。
然而,在物业服务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例。
1. 楼道保洁问题: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楼道垃圾,导致楼道脏乱差,影响居住环境。
2. 停车位分配纠纷:业主之间因停车位分配问题产生纷争,争夺停车位的权利,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3. 物业费用收取问题:业主抱怨物业公司乱收费或者收费不透明,存在收费标准不明确的情况。
4. 设施维修问题: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不及时,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5. 安全隐患问题:业主发现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外露、消防设施故障等,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解决。
6. 物业管理不到位问题:业主投诉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如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7. 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出异议,导致选举结果无效。
8. 噪声投诉问题:业主对邻居的噪声投诉,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协调处理,导致邻里纷争持续升级。
9. 绿化维护问题:业主反映小区的绿化维护不到位,草坪杂草丛生,花坛缺乏养护等问题。
10. 物业公司服务态度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对待业主的态度冷漠或不友好。
这些案例体现了物业服务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涉及到楼道保洁、停车位分配、物业费用收取、设施维修、安全隐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选举、噪声投诉、绿化维护和物业公司服务态度等方面。
这些纠纷案例表明,在物业服务中,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以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住户之间的和谐关系。
深圳物业合同 法院判决书
深圳物业合同法院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合同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要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就下述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与目的1.1.1 服务/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数量/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3 质量标准/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服务/商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合同履行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确保服务/商品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2.2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
若合同未明确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应符合行业惯例和合同目的。
2.3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合同期限3.1 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或直至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2 如需续约,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将协商续约事宜。
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合同总金额为[总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4.2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3015-33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健【审理法官】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文兵【代理律所】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潜龙公司未在一审期间提交该组证据缺乏合理理由,且该组照片未载明形成时间及催收对象的房号和身份,无法证实潜龙公司的催收时间及催收对象,本院对其与各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
本系列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潜龙公司关于物业管理费、水费和电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3021号、33023-33026号、33028号业主是否有权拒绝缴纳2017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二、各案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按50%的标准支付2018年1月后的物业管理费,三、潜龙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潜龙公司关于物业管理费、水费和电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3021号、33023-33026号、33028号业主是否有权拒绝缴纳2017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二、各案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按50%的标准支付2018年1月后的物业管理费,三、潜龙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颜云【审理法官】颜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路【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路【当事人-个人】戴路【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文廷杰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蔡婷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文廷杰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蔡婷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旭华文廷杰蔡婷婷【代理律所】贵州融律师事务所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路【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书中“事实查明”部分认定有如下事实:1、2018年5月12日,绿地联盛小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住建局、新世界社区服务中心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绿地联盛业委会,选聘刘超、胡金芳、刘楼、胡德才、杨竑、李敏、甘露为业委会委员,其中刘超为业委会主任;2、2018年7月19日,绿地联盛业委会在观山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委员任职期限为2018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4日;3、2018年9月16日,绿地联盛小区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就解聘深圳住宅公司和是否授权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及签约进行表决。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再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再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广庞敏刘佳【审理法官】李广庞敏刘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再游【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再游【当事人-个人】杨再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再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杨再游是否欠付上诉人深圳物业公司物管费。
根据上诉人深圳物管公司向被上诉人杨再游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票号YD0000017004单据显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杨再游通过现金方式缴纳物管费5702.5元,票号:YD0000017005单据载明:“装修押金转物管费,补5702.5元转为15个月物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杨再游是否欠付上诉人深圳物业公司物管费。
上诉人深圳物业公司称双方就协商用装修押金抵扣物管费的期间应为2017年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深圳物管公司向被上诉人杨再游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票号YD0000017004单据显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杨再游通过现金方式缴纳物管费5702.5元,票号:YD0000017005单据载明:“装修押金转物管费,补5702.5元转为15个月物管费"。
根据上述单据的内容显示,物管费应当从2017年5月1日起算,截止至上诉人诉请的时间段,被上诉人杨再游已经不再欠付物管费。
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钟仲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钟仲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6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慈云西王丹妮李兴旺【审理法官】慈云西王丹妮李兴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普通合伙);钟仲远【当事人】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普通合伙)钟仲远【当事人-个人】钟仲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普通合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文华物业管理(普通合伙)【被告】钟仲远【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文华合伙向钟仲远主张2005年至2018年间的物业管理费,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其应举证证明实际为涉案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以及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经过钟仲远同意。
文华合伙一审仅提交《住宅转让合同书》,主张依据该合同第四条提供物业,但该合同的当事人为深圳市文华实业开发公司(甲方)与深圳工业区开发公司(乙方),并未约定由文华合伙提供物业管理,故该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文华合伙二审当庭出示的收款收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亦无法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
至于钟仲远此前向其缴费,文华合伙也无法证明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即使为物业管理费,也不能证明2005年后文华合伙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收取费用。
文华合伙与钟仲远的邻居达成调解,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因此,文华合伙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奕、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奕、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作平【审理法官】朱作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奕;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何奕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奕【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奕【被告】深圳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由其贷款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是否需要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应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强行提供服务的情形而定。
本院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上诉人与深圳市罗湖区庐峰翠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终止前,业委会决定不再续聘被上诉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被上诉人。
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被上诉人应当应业委会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清杨钊胜孙越【审理法官】黄海清杨钊胜孙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火星【当事人】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火星【当事人-个人】黄火星【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火星【本院观点】银典物业公司诉讼请求黄火星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公摊水电费1423.76元,银典物业公司于二审阶段提交了水电费历史数据明细表、发票、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公示表等证据,上述证据中的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盖有银行电子回单专用章,回单中体现的水费户号、电费户号可与水电费明细表相印证,其真实性可予确认,可证明银典物业公司向泉州自来水公司和泉州电业局代缴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公摊水电费,但对于其他时段的公摊水电费是否代缴,银典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黄火星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异议,亦未提供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二、黄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500元;三、黄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公摊水电费171元;四、驳回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杨雪辉、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雪辉、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8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周敏吴春泷【审理法官】马龙周敏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雪辉;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杨雪辉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雪辉【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雪辉【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万科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需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保证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故杨雪辉是否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不仅影响物业公司开展服务活动,亦影响小区内诸多业主的合法权益。
万科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进行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杨雪辉作为业主应依约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
杨雪辉上诉主张万科物业公司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科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前述约定标准,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杨雪辉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并诉请万科物业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雪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勇颜云李云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当事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当事人-个人】王银香【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华贵州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旭华【代理律所】贵州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2:47:10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77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社区益田路1005号益田村管理处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华,贵州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业公司)与上诉人王银香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仪杰、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徐仪杰、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1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伊【审理法官】尹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仪杰;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徐仪杰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仪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仪杰【被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西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南昌市万达星城西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三十二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仅有最后一页且为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涉案合同原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同乙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某某某某,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徐仪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余承全、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承全、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卫新郭成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承全;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余承全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承全【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张艳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张艳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詹声铭张艳【代理律所】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承全【被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缴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上诉阶段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如下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评判:一、关于原审判令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是否有误的问题余承全上诉主张原审判令全额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有误,提出了如下三点理由:1.德美物业公司主张的大部分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超过了诉讼时效。
2.原开发商同意用赔款抵充物业管理费。
3.德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同意对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作相应折扣处理。
对上述理由,本院认为,缴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
余承全在原审时没有就物业管理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余承全第一个理由不成立。
余承全主张的原开发商拖欠其索赔款,与其拖欠德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物业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
物业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一个挺有意思的物业合同无效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一个小区,叫阳光花园(化名啊)。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呢,有几个成员是和一个物业公司的老板关系特别铁。
这个物业公司叫“贴心物业”(也是化名)。
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刚结束,新的业委会就急急忙忙地和“贴心物业”签了物业合同。
二、无效原因分析。
1. 程序违规。
按照规定啊,业委会要签物业合同,那得开业主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得有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才行。
可这个新业委会呢,就像小孩子偷偷做坏事一样,根本没开业主大会。
大部分业主都还蒙在鼓里呢,就被告知已经有新的物业合同了。
这就好比你要卖房子,但是没问房子的主人(业主们)同不同意,就直接和买家签合同了,这肯定是不行的呀。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这个物业合同就像是在沙滩上建的城堡,基础就不稳。
2. 利益输送嫌疑。
前面不是说业委会有几个成员和物业公司老板关系好嘛。
后来业主们发现,这个物业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啊,特别有利于物业公司。
比如说物业费的定价,比周边同档次小区高了不少,但是服务标准却含糊不清。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给你个高价,还不告诉你这东西到底有多好。
而且这个物业公司接手后,把小区里很多维修啊、绿化的活儿都包给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小公司,质量还不咋地。
这就好比业委会的那几个成员把小区当成了自己捞钱的工具,通过这个物业合同给物业公司送好处呢。
这种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的合同,肯定是不能被认可的呀。
三、后果及解决办法。
1. 后果。
业主们知道这事儿后,那可炸锅了。
很多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觉得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凭什么要按照这个合同交钱呢?物业公司也很头疼,因为收不上钱就没法好好运营。
小区的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差,垃圾没人及时清理,路灯坏了也没人修。
就像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一样,整个小区的和谐氛围都被破坏了。
2. 解决办法。
业主们团结起来了,他们要求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新的业主大会重新选了业委会成员,然后新业委会公开招标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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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张图+934份判决告诉你深圳10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深圳友乐汇数据来源: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数据库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934个案件年份:2008-2017年党中央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物业领域,就是业主日益增长的美好物业环境需求与物业服务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转移到城镇生活,这不仅推动了国内房地产市场炙热化活跃,同时也带动了物业管理服务等配套行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迅速崛起,争相抢夺市场红利。
物业服务是一项集安保、维护、保洁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日常生活的质量和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友好信赖关系,然而这种友好信赖关系较为脆弱,时常会因为种种原因被刺破。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曾多次出现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爆发冲突、激化矛盾的现象,更有甚者激化为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由此也带来了大量的涉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笔者通过对大量的已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涉案标的相对较小,但审理难度大;第二,纠纷原因呈现多样化、类型化;第三,涉案主体呈现多元化、群体性趋势;第四,主体间关系僵锐,调解难度大;第五,审判裁量尺度并不完全统一。
可以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性尖锐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鉴于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深圳市为例,通过检索案件库,以近十年已审结的公开案件为对象,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汇总出各个分析要素的有效结果。
我们希望本报告直观的数据、图表能够给读者呈现法院审理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大体情况。
本报告共分为上篇和下篇两个部分。
其中,上篇主要以“数据+图表”的形式,呈现出深圳市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参数,主要包括检索关键词的选择、地区和时间分布、涉案标的额、案件受理费、审判程序、调解情况、高频法条;下篇将围绕诉讼主体、业主是否到庭、是否委托律师、抗辩事由、是否涉及前期物业、涉费问题、违约金、起诉期限、诉讼缘由、物业合同效力、裁判观点等进行概述。
上篇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基础概况一、检索关键词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到的高频关键词进行检索,我们可以大概浏览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热点词。
通过分析,除去与无关联意义的建筑面积和正当理由,争议热点词主要在:违约金、物业管理资质、代收代缴、服务质量、催款通知、漏水等。
其中,关于物业管理资质的要求目前已经被撤销,但因在业主抗辩事由中出现较多,故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时间分布根据《2016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显示,100家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中,深圳市就占据36家。
在物业纠纷被称为“城市病”的当下,随着司法手段更多地被运用到社会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仍成批量式地“批发”到法院。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合同纠纷呈现出“波浪型”上升趋势。
三、地区分布从深圳市行政区划上的分布特征来看,从多到少依次为:宝安(含龙华)、罗湖、南山、龙岗(含坪山)、福田、盐田。
其中,宝安区(含龙华)的物业合同纠纷发生最多,其比重为30%。
物业合同纠纷本质上为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物业服务的履行地一般是在物业所在地,而业主(或其他权利人)为被告的情况占绝大多数,故管辖法院一般为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据有关主管部门透露,实际上宝安区(含龙华)和罗湖区并不是深圳市物业小区最多的区域,但作为较早成立的老区,二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总数却占半壁江山。
四、标的额标的额是当事人双方诉争对象涉及的价值。
数据显示:近80%的案件诉讼标的额的价值在10万元以内,90%的案件在50万元以内。
这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标的额虽然普遍偏小,但案件数量多;加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因多样、案件复杂,故法院审理面临效率和公平的双重挑战。
五、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成本之一,是由当事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法院缴纳。
统计结果显示:46%的案件受理费在50元以内,29%的案件受理费在51—500元以内,而案件受理费超过一万元的仅占4%。
与诉讼标的相对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总体偏低,与案件审理成本不成正比。
六、审判程序从上图可以看出,物业纠纷案件由于标的额普遍偏小,法院主要采取的是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比例高达70%。
在程序上尽量从简,可以加快审判效率,甚至有很大一部分小额案件,法院都积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在物业合同纠纷呈“波浪型”上升趋势的背景下法院作出的积极响应。
七、诉讼外的调解情况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建立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社会建设和社区和谐。
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小,但矛盾原因种类多且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在“后诉讼时代”建立可操作性的非诉性的调解机制不失为一种合时宜的矛盾纠纷疏解路径。
通过案件检索发现,样本中诉讼外进行过调解的案件有63个。
其中:在本案诉讼外由其他法院组织过调解的有41个,而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率是最高的,有27件,其次为福田,有12个;另外,由派出所、消防委、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主管部门等主体在诉讼前曾进行调解的有22个。
从历年的调解情况也可以看出,罗湖区对物业合同纠纷的调解比较重视,其调解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
八、高频法条根据数据库中搜索出的高频法条情况得知:在程序法方面,除了几乎每个司法判例均会高频引用的民诉法第64条和第253条外,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引用较多的主要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和“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进一步说明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调解的突出地位,也符合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庭审缺席率高的特点。
在实体法方面,引用的条文主要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物业企业追缴物业费以及违约金等,这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起诉缘由——业主欠费有一定关系。
注:本数据由ALPHA数据库导出。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简写。
下篇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概况一、争议主体1.当事人身份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的当事方,即物业企业与购买物业服务的业主,统计显示,物业企业一般为原告,业主一般为被告,业主与物业的诉讼占据大部分,其中,业主为公司的有86个。
关于业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维护业主利益事务上可以代表业主进行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故在物权服务合同纠纷中,亦出现了业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况。
本报告选举的样本也出现了开发商作为当事人的情形,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有权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样本中的其他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定义的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
2.争议业主人数统计结果显示,涉诉业主人数(只统计自然人业主)在样本中的分布为:一人的占绝大部分,为84%;2人的占14%;3人的占1%;4人及以上占1%。
经过大量案件的汇总分析发现,基于法院对一个合同关系只立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很多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同一物业区域的多个业主进行催缴物业费的案件被分别批量立案处理,往往也是由同一法官进行审理。
3.业主出庭情况统计结果显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的出庭率比较低,仅有40%,而涉及到业委会的基本均会出庭。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不出庭抗辩也不执行判决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欠缴费用并且不出庭抗辩也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用来表达对物业服务不满的方式。
二、委托律师情况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律师的作用显而易见。
统计显示,67%的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其中51%为单方委托,16%为双方委托,33%均无委托。
经分析发现,单方委托中大部分为物业企业单方委托,在业主不出庭又不委托律师出庭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全部支持物业企业的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凸显了业主出庭抗辩以及律师的作用。
三、开始欠缴物业费距离起诉时长物业费欠缴时长往往反映了物业服务公司主张自己权利的积极度。
物业费欠缴引起的争议解决,往往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这其中就包括“欠缴多长时间,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欠缴期限的长短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因为物业费属于普通债权,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欠缴费用过长(或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物业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时,将会面临胜诉权丧失的风险。
如图所示,绝大多数物业服务公司都会选择在欠缴费用3年之内提起诉讼,占71%;而仍有29%的物业企业在业主欠缴费用3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甚至有12%的物业企业在5年之后才想起向法院主张权利。
据统计,因超过诉讼时效且业主提出时效抗辩而导致超出时效部分不被法院支持的案件大量存在。
但也有少许案件,因被告不出庭或虽出庭但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存在。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一般诉讼时效由2年改成了3年,这无疑是对物业服务公司一大利好。
但尽管民法总则对时效问题做出了有利规定,我们仍要提示物业服务公司,当出现欠缴费用并且满足起诉条件时,不要轻视时效问题,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起诉缘由如图所示,绝大多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因欠缴费用引起的,约占90%,这部分诉讼原告往往是物业服务公司。
因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矛盾、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存在矛盾所占比例相对较少,占3%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