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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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答: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与债权问题

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二者关系如下: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B、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

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进。

2、简述民法规范的功能。

答:民法规范是规定和指导社会生活的法律条文,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试述我国民事立法现状。

答:(1)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2)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3)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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