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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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除外)向xx镇政府举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对沙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设施,露天堆放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对裸露黄土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设施的,奖励100元。

(三)举报建筑工地大量扬尘的、建筑物拆除不使用降尘设备措施的造成大量扬尘的、渣土运输扬尘和沿途洒落渣土造成污染和道路污损的,取证举报的奖励100元,提供举报信息

的奖励50元。

(四)举报露天焚烧秸杆、垃圾、杂草产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奖励100元;留痕举报的,奖励50元。

(五)举报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视情况奖励50元至100元。

第三条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事项必须明确,举报人应当提供违法行为发生地现场照片、视频,微信位置等视听资料;

(三)举报事项由xx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必要时举报人应配合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条有奖举报电话:xx-xxx。受理举报后,xx镇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被举报人或单位若不听劝止或故意为之,则加倍处罚,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

第五条xx镇政府对举报事项核实后,现场对举报人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举报线索,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现金举报人自行协调分配。

第六条受理、办理、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各被举报的环保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xx镇财政及时足额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居委会、各村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操作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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