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更新观念为先导,以深化改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重在落实”的原则,旨在切实加强教学工作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范围根据新时代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更新与调整。
(一)非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流专业、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产业学院、“四新”建设改试点、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单位等。
(二)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上一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第四条职称评聘和科研业绩认定中各级别项目范围如下:(一)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级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国家级思政示范课程、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二)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级一流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省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省级线上一流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线下一流课程、省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省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省级思政示范课程、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切实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及其它教学基本建设类项目(简称教改项目)。
主要分为校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简称各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单位一级的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立项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
同时要求:(一)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结合学校和教学工作实际,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三)力求项目研究具有创新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能充分挖掘、整合、增强学校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四)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条件与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应是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从事项目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业务和研究能力;校级重点教改项目负责人还应具有高级职称;(二)同一批立项中,作为负责人每人只能主持申报1项,且其主持的在研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三)新申报教改项目不得与已立项项目研究内容雷同;(四)同等条件下,教学名师、教学骨干、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等申报立项的,优先给予考虑;(五)鼓励以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单位形式统合资源,申报改革力度大、受益面广、预期成效明显的教改项目。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师教文[2006]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加强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我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级教改立项管理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项目管理体系。
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制订“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指南”,作为教学建设与改革方向的宏观建议。
校级教改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学校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成果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申报与批准第六条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⒈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⒉每位教师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因工作需要承担的学校教改项目除外)。
⒊已经主持有2项校级教改在研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再申报项目。
第七条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程序:⒈各部院系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指南”,紧密结合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⒉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限额择优推荐申报,相关教学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⒊教务处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评审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
获准项目的主持人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任务书》。
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各系部对属本系部的精品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负有支持和监督的责任。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范围1.学院各专业大专人才培养方案内设置的课程可进行精品课程建设。
2.学院重点资助对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影响较大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的课程建设。
三、教学改革的范围1.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在改革职业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方面的研究。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调整专业结构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
3.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研究。
4.为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的改革。
5.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方面进行的改革和创新。
6.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教学质量评估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探索。
7.在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研究。
8.在实验、实训、实习模式、实验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9.在教材建设、教材管理方面的研究。
10.加强学风建设方面的研究。
11.在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发展方面的改革探索。
三、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与验收管理1.立项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定和推荐,报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专家审阅申请书,分组进行现场调查,并由项目主持人进行答辩,论证项目可行性,然后进行集体评议决定资助的项目及经费额。
各项目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并报主管院长批准立项后,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项目根据核定的建设目标和经费数额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项目主持人与教务处签订立项建设合同书,学校下拨建设经费,各项目开展工作。
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合作者梯队要求力量较强,都必须是从事本课程教学的教师与教辅人员。
项目主持人应对项目的全面建设(包括建设内容、进度、经费)切实负责。
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02]
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政〔20X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建设的质量与效益,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一)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三)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逐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安排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用款计划。
(三)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和验收。
(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1 / 12第五条承担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初评,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宣传推广。
第六条凡批准立项的各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视作同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进行。
国家、省(部)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项目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产生。
第九条项目申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表格内容、科学设计项目方案;申请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建设成果要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一旦发现以虚假材料骗立项目,将取消该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
xx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校院二级管理,规范我校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教学团队、教学基地(示范中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
校级项目的经费指学校资助经费;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经费包括上级划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二、总体要求1.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经费管理,若有文件规定的则按照文件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2.项目经费支付方式须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项目有关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的建卡、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管理责任。
(4)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承担相应的审批管理责任。
(5)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4.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5.专业建设、教学团队、教学基地(示范中心)等类项目经费一般一次核定、分年划拨,每年拨付额度根据项目进展与检查情况进行拨付;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类项目经费一般一次核定、一次划拨。
三、经费的到款管理1.各类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2.市级及以上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向教务处开具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教务处根据立项文件制作“经费使用卡”、经计财处编号登记后发至项目负责人。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工作,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国家与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学校批准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等建设项目及其他教学基本建设类项目。
主要分为校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简称各单位)自筹经费,根据需要组织单位一级的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并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
同时要求:(一)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符合学校教学与人才培养实际,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二)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有创造性,具有较大使用和推广价值;(三)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具备完成项目研究的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与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应是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能力与条件开展项目研究;校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二)同一批教改项目立项中,一个人参加项目不得超过2项,其中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主持1项;(三)申报研究容已有同类项目立项者不能重复申报;(四)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申报,优先给予考虑;(五)鼓励以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单位形式统合资源申报改革力度大、学生受益面广的教改项目;第五条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一)校级项目的申报按照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立项指南(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要求,各单位通过整合本单位优势力量组织申报。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一流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一)国家层面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二)省层面项目,包括“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三)学校层面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四)其他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指委、行业协会等单位立项的其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具体项目的级别由学校依据立项文件确定。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二)制订和发布学校层面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S)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经费的类别及配比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指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学研究改革项目经费、多媒体课件开发经费、试题库建设经费、示范实训基地(或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等;第三条各类项目经费的配比遵照以下规定:上级有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按1:1配套;上级没有下拨经费及院级项目,按学院项目立项文件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限额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新专业、校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范围为: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课程教学标准或大纲(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2、用于专业建设、教学计划修订、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3、用于参加专业建设需要的师资培训、专业研讨班或学术会的有关费用;4、购买专业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5、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师生创新教育活动等费用;6、从事有关教学建设、改革及研究,进行专业检查、评审、鉴定所产生的有关费用;7、用于专业建设需要的办公用品(不超过软件建设经费总额的10%);第五条课程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院级及以上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范围为:1、编写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2、购置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3、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出差费、调研费;4、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版面费;5、申报课程建设成果的有关费用;6、购置课程教学用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7、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费;8、其它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第六条教材建设经费本条适用于院级及以上重-企管智库点支持教材建设、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理工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才培养模式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各类级、省级、校级教学建设与改项目。
预算管理第三条学校对获准立项的级、省级、校级项目,按照统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投入建设经费。
第四条依据项目类型和实到经费提供资助或配套经费,原则上按省级、级项目不低于1:1进行配套,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校级项目按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超过省内同类学校项目资助标准,有专项目文件的按文件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资助。
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印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应按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是学院办学的重要支撑,应当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突出特色”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类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特色专业)、课程类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名师)、试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等。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受益面、资助经费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项目管理分为国家、省、院级。
1、重大项目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和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重点项目指对解决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一般项目指根据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五条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核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确定年度院级项目立项指标;指导推荐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教学建设经费;2.学院自筹资金;3.行业协会或企业捐赠资金;4.其他具备项目经费使用资格的资金。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1.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的要求,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
2.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不相关的支出,如禁止挪用、截留、私自调整项目经费等行为。
3.按照国家、地方及学院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财务报告,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4.对于超出项目预算的支出,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始可使用。
5.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6.项目经费使用应做到经济合理、资金监管严格、绩效考核科学、流程规范。
7.对于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项目;2.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3.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项目;4.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项目;5.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和设备的采购与更新项目;6.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教材的编写与购买项目;7.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程序1.学院编制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并报教学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
2.经审批通过后,学院成立项目实施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并组织实施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预算,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始可使用。
4.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编制项目实施报告,并向审批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5.项目实施报告需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参考评估结果,决定项目是否继续或调整。
六、项目经费使用监督1.学院设立教学建设与项目经费使用专门账户,由专门人员负责账务管理。
2.经费使用过程中,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报销和支付手续,并留存相关票据和凭证。
巢湖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巢湖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08〕131号为保证我院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国家、省教育厅、学院批准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教学基本建设类项目(包括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等)。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是指上述项目的纵向经费和院内资助经费,其中,纵向经费是指我院承担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其它项目所获得的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院划拨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其它校级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经费及纵向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经费的来源与管理第三条学院从事业费中单列“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专项经费并纳入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对学院批准立项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省级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予以1:1资金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予以1:2资金配套资助。
第四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每年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当年预立项项目的当年使用经费、往年未结题项目当年可使用经费。
各项经费总额(指上级划拨的纵向经费和院配套经费之和)的95%作为项目活动经费,由各项目组或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注:凡涉及集体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须先经系部审核);5%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教学成果评奖及管理等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筹使用。
第五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资助经费遵循“分类管理,分项建账,一次核定、分期划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本项目费用,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所有经费都必须首先进入学院统一账户,由学院财务处和教务处协同管理,第一期经费在项目立项的当年下拨,剩余经费下拨时间和额度,根据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结果确定。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是学院办学的重要支撑,应当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突出特色”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类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特色专业)、课程类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名师)、试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等。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受益面、资助经费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项目管理分为国家、省、院级。
1、重大项目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和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重点项目指对解决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一般项目指根据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五条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核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确定年度院级项目立项指标;指导推荐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3、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三条学校一般每年6月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指南,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9月中旬组织评审。(注:本年度此项工作提前进行,具体时间以《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为准。)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3、填写《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4、项目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东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中填写院(系)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组专家名单及验收时间。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学校一般每4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七条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国家、江苏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工程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和加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和改革工程〔简称教改工程〕的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广阔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工作,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开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程是指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国家与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学校批准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教学根本建设类工程。
主要分为校级工程、省级及以上工程进行立项管理。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简称各单位〕自筹经费,根据需要组织单位一级的教改工程立项建设,并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工程申报、立项与审批第三条教改工程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根本原那么。
同时要求:〔一〕符合高等教育开展规律,符合学校教学与人才培养实际,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二〕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有创造性,具有较大使用和推广价值;〔三〕工程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具备完成工程研究的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与要求:〔一〕工程负责人应是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能力与条件开展工程研究;校级重点工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二〕同一批教改工程立项中,一个人参加工程不得超过2项,其中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主持1项;〔三〕申报研究内容已有同类工程立项者不能重复申报;〔四〕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申报,优先给予考虑;〔五〕鼓励以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单位形式统合资源申报改革力度大、学生受益面广的教改工程;第五条校级教改工程的立项、评审:〔一〕校级工程的申报按照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程立项指南〔原那么上每两年一次〕要求,各单位通过整合本单位优势力量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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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通过实施项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采取责任、任务、政策、成果的“四落实”措施,促使由重项目审批向重项目实施效果转变,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浙江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学校“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以及教育部、教育厅和其他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分为校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学院、教学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单位一级的项目立项建设,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三条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
依据项目的级别,教务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四条校级项目的申报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学校专任教师或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具备从事项目建设与改革工作所必需的业务和能力。
2.原则上每位老师每年限报1个项目,且其主持的在
建同类项目不得超过2项(因工作需要承担的项目除外)。
3.同等条件下,对在相应教学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好成绩的教师申报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校级项目的立项、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学校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
2.各下属学院根据申报通知,紧密结合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申报,科学设计项目建设方案,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报书》,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学院。
3.各下属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根据限额择优推荐申报,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经教学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全校公示后发文公布。
5.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重点项目由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甲方)和项目负责人(乙方)签订《责任协议书》,重大项目有必要同时与项目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丙方)签订《责任协议书》。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由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凡没有经过或通过所在学院初评的项目,学校不受理其立项申请。
第六条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立项:
教育部、教育厅等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文认可项目立项。
凡已纳入教育部和教育厅等教改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校级项目。
第三章过程管理、中期检查
第七条项目的管理责任:
1.教务处对各项目采取目标与过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效加强指导和监督。
2.所在学院对项目加强管理,制定和落实有利于项目顺利开展的政策措施,在人员安排、时间保证、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负责督促项目按期高质完成建设与改革工作。
3.获准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建设与改革工作,并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经费使用等负责。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的,原则上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建设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九条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根据研究计划进程,项目要接受学校组织的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依据是项目《申报书》建设方案中的年度目标、预期成果、经费使用等内容;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核定划拨项目后续资助经费和对项目组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中期检查采用项目组自评、所在学院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将通过查阅资料、汇报交流、实地调查等形式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校级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其它来源的项目,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或参照校级项目的管理规定进行中期检查,并将结果报立项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检查结果视为不合格:
1.拒绝中期检查,或者极端不配合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马虎应付了事;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终止项目,或未经批准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
3.长期未开展研究工作,或研究工作长期没有进展,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计划任务;
4.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三条中期检查结束后,学校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暂停经费使用;撤消项目;撤换项目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项目的申请资格等。
第四章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研究期限届满或完成任务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按照结题通知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书》,并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教育部、省教育厅项目须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实现和完成项目《申报书》建设方案的目标和任务;对成果水平的定性评议意见,尤其突出对改革创新、实践效果和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先组织召开项目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审核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书》和成果附件,填写学院审核意见。
专家组应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六条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采取现场考察、结题答辩会和专家书面评审等形式进行验收。
省级及以上项目验收结果报送立项部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题验收结果视为不通过:
1.拒绝结题验收,或者极端不配合结题验收,对结题验收马虎应付了事;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终止项目,或未经批准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
3.长期未开展研究工作,或研究工作长期没有进展,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计划任务;
4.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八条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在建设内容有效情况下,经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和职能部门批准,最多可给予1年的整改期。
整改后,项目组须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和
相关材料,通过审查后,以“通过验收”确认。
如在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者,学校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并从确定未通过验收之日起,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的纵向资助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
其中,纵向资助经费是指我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项目所获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校级项目经费或纵向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管理遵循“分类统筹、分项建帐、分期划拨、滚动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是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和报销制度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分项编号建账,对项目经费收支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
教务处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进行目标管理。
项目所在学院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经费的划拨、使用范围参见具体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省级及以上项目获得纵向资助经费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视项目重要程度,学校酌情予以配套资助。
对已获学校资助经费且又获得省级及以上纵向资助的项目,学校配套资助时,在学校已拨资助经费的基础上,按照省级及以上纵向资助经费标准,补足差额。
自筹经费的省级及以上项目,视项目重要程度,学校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章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使用学校资助经费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师范学院所有。
其论文、教材、专著等形式的项目建设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必须以师范学院为单位署名。
项目成果必须是在项目建设期间取得,且为项目组成员所取得。
否则,将不能作为该项目建设成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扩大项目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结题项目的研究成果开展评比活动,对承担项目并在建设中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和成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项目成果评奖结果纳入业绩考核内容,可作为个人晋升职称、评优或其它晋级的依据。
学校择优推荐校级项目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十一五”期间立项在建的项目,没有列入“教学质量提升计划”的项目延续原来的经费管理政策,列入“教学质量提升计划”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经费不重复投
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