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贵族院在当代英国政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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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浅析上议院在当代英国政治中的作用

课程名称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

学号 201414015

姓名宋笑然

班级 2014411

提交时间 2016年1月6日

邮箱 949143742@

浅析上议院在当代英国政治中的作用在英国政治体系中,上议院是一个具有独特作用的存在。其成员包括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不需要经过选举而产生。上议院的绝大部分成员都是终身贵族,他们因为在各自领域内的贡献而获封,包括在下议院担任议员的成就而在晚年获授贵族头衔。当今的上议院更多的作为顾问性和修正性的议院而存在,充当一个修正和慎思的议院。

在“光荣革命”之前的时期,上议院处于一个绝对的领导地位,它发挥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自身意志引导下院限制王权。“光荣革命”确立了一种新的两院制政治,由于英国社会经济发生的变化导致各个社会阶层的势力对比也不同于之前,新兴的阶层出现并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传统的阶层则一成不变的捍卫自己固有的传统。十九世纪末英国大地产制的衰弱,使贵族们依靠的经济基础逐渐解体,权力配置的天平已经倾向于下议院一侧。二十世纪英国进行了多次削弱上议院权力的改革,如《1911年议会法》确立了下议院高于上议院的地位,在序言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想要用一个建立在群众基础上而不是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现在所有的上议院”,并使上议院失去了对财政议案的所有重要权力。1《1958年终身贵族法案》开始极大地改变上议院的成分。之后的《1999上议院法案》、《2005宪政改革法》等法案相继出台。在变革中贵族权贵的政治特权不断削弱、上议院成分不断变化、上议院立法权限一步步受到限制,同时司法权也被剥离。上议院在英国政治上再也不会恢复它昔日的影响力和声望,但是在当今的英国政治体系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本文主要就立法、司法、监督三个方面探讨上议院在当今英国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立法职能

上议院在经历宪政改革之后,成员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守党出身的议员和工党出身的议员基本保持平衡,保守党一家独大的情况一去不返。同时,更多的是占据多数的无党

1[英]埃弗尔.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26识页。

派人士。这导致了上议院的政党色彩远不如下议院浓厚。故而上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能更提供政党色彩较少的意见。

英国上议院的立法职能有很多的限制。多数的法案上议院和下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严格限制。依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上议院不可搁置拨款案(特别是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是索尔兹伯里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的(党纲)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提出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手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

尽管不能直接否决议案,上议院可以利用拖延议案生效的权力来对下院施加压力,促使下院修改议案。对于一些有时效要求的议案,或者在下院任期的最后一年通过的议案,上议院行使延搁权实际上等同于否决了下院通过的议案。

司法职能

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十四世纪时,随着议会两院制的分化和各自职能的明确,游离于议会之外的最高司法权终于被上议院获得,并成为长期的制度安排。

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司法人才,不懂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妥协,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律贵族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高级法官,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12

名身为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与司法权的行使。2

英国上议院立法司法合一的局面成为近几十年来本土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这种状态不仅阻碍了法治民主进程的发展,同时与三权分立的世界法制大环境也是格格不入的。上议院立法、司法同体的现象存在诸多弊端,社会各界也不断传来质疑的声音:首先,大法官是英国法官队伍的最高级别和司法管理体系的最高行政长官,地位十分显赫。但是他同时担任最高法院法官、上议院议长、内阁阁员,兼有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方面的职权,这是与分权原则不相符合的。其次,在司法审判方面,上议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由他主持。同时他还主持高等法院大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并且可以参加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庭审。他还是东南巡回区的首席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他则有权提名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提名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及全国一切高级司法官员,同时还有权任命低级法官,还负责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教育和法律改革的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同时,作为上议院议长,其主要职能是主持上议院的会议进程,对外代表上议院处理有关事务。大法官的三重身份难免为行政影响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3

2003年,布莱尔政府发表关于贵院司法权改革的协商文件,讨论了上议院的性质作用、构成、规模及退出机制,并且提出了建立英国最高法院的具体步骤,在英国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颁布,对英国宪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按照《宪政改革法》的规定,英国将成立最高法院,上议院将不再同时握有立法、司法两项权力,英国政治体制将出现议会、国王及政府、最高法院三方并立的新局面。2009年,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上议院的司法权完全丧失。

尽管上议院的司法权被剥离,但是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上议院仍然扮演着一个辅助者的角色。上议院承担着保障司法独立的职责和司法行政的职能。在关于大法官办公室和上议院议长的法条中曾多次出现“司法独立”、“继续司法独立”或者“保证司法独立”的词汇,说明英国政府虽然已经在权力上把司法部分从上议院的控制下去除了,但是还希望上议院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起到辅助作用。作为长期作为英国最高院存在的上议院虽然因为这一次比较

2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68 页。

3曲兵:《试析英国上院的司法职能》,载《南京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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