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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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现代启示
朱熹是中国古代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也是宋明理学之集大成者,其理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存天理,灭人欲”的系统论述上。
过去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学术界对朱熹的“理欲观”持批评的成分较多,而对其合理因素持肯定的成分较少,现在看来这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重新作出客观的评价,以便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发扬光大。
一
“理欲之辨”多年以来一直是中国哲学史上争论的热门话题。
南宋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主张“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进而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著名命题,并要求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1]。
他认为,“今天下之事莫不有理。
臣之事君便有忠之理,子之事父便有孝之理。
”[2]
在这里,朱熹所说的“天理”的要义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三纲五常”,这在学术界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
但对朱熹的“人欲”之说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讨论。
以前有学者认为朱熹的“灭人欲”就是消灭人的一切生活欲望,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在朱熹看来,所谓“天理”与“人欲”之别在于,“合道理的是天理,循情欲的是人欲”。
在这里,“合道理”就是指符合“礼”,“礼者,天理之节文也,为仁者所以全其心之德也。
盖心之全德,莫非天理。
”[4]而“循情欲”则指按照个人欲望毫无节制地行事,这种过分的欲望就是人欲。
朱熹举例说,“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1]这就是说,人要吃饭,这是合理的,是天理;而要求饭要吃得美味,这就是人欲了。
可见,朱熹对人们的基本生活欲望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此外,关于“天理”、“人欲”的含义,过去的解释多有片面之处。
就“天理”而言,以前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三纲五常,即封建的伦理道德。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不全面。
其实“天理”还有两种重要的含义:其一,“天理”包含有合乎规律的自然法则之义。
如朱熹说:“天地之间,有理有气。
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
”这里说理是“形而上之道”,就是说,“理”是物体所以形成的法则或规律。
其二,“天理”还包含有思维规律之义。
朱熹说:“盖天理者,心之本然,循之其心则公而且正。
”[6]这里所说的“心之本然”,就是指人的心灵本身具有思维规律,人们如果按照“天理”进行思维,亦即按照心灵本身固有的思维规律进行思维,就会处事公平而且正确。
就“人欲”而言,过去人们将其解释为人的一般欲望,这也是不全面的。
实际上朱熹所说的“人欲”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私意之欲”,即人为的违反自然法则的不正常的无节制的欲望;二是指“公共之欲”,即符合“天理”之欲,如饥食渴饮都是欲,但这种欲是公共的、不得不满足的欲,故这种欲不能称之为欲,而称之为“天理”。
朱熹所说的“灭人欲”,就是要遏制人的“私意之欲”。
朱熹认为“人欲”和“天理”是互相消长的,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把握好分寸。
他说:“人只有固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
”[1]而“盖天理中,本无人欲,惟其流之有差,遂生出入欲来”。
同时,他还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
盖缘这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
这里所谓“安顿得恰好”是指“适中”之意。
因此,对普遍的“公共之欲”,不得不满足的欲,若分寸把握得不好,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滑向私欲。
总之,朱熹认为,对自我的欲望予以自律和节制,进行妥善的处置,使之不违反“公共”的原则,即属“天理”。
那么,朱熹为什么会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著名命题呢?众所周知,历代儒家都十分重视人的道德修养问题。
朱熹作为宋代儒家的代表人物,其道德修养论集中体现在对“存天理,灭人欲”的系统论述上。
他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
”朱熹之所以将道德修养功夫围绕“存天理,灭人欲”来进行,这是因为:首先,朱熹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为了扬善去恶。
他认为,“天理人欲不两立”,而天理和人欲的对立,就是公与私的对立。
在他看来,凡符合天理的就是公,凡属于人欲的就是私。
“性主于理而无形,气主于形而有质。
以其主理而无形,故公而无不善;以其主形而有质,故私而或不善。
以其公而善也,故其发皆天理之所行;以其私而或不善也,故其发皆人欲之所作。
”他认为,天理表现为仁义礼智等道德,人欲表现为利欲之心。
“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
”这就是说,公是人心固有的,私则是由于物欲的引诱而产生的。
朱熹继承了孔孟的道德伦理思想,提倡公利,反对私欲,因而主张“存天理,灭人欲”。
他说:“天理人欲之并行,其或断或续,固宜如此。
至若论其本然之妙,则惟有天理而无人欲。
是以圣人之教,必欲其尽去人欲,而复全天理也。
若心则欲其常不泯,而不恃其不常泯也。
在朱熹看来,尽管人欲是不可避免的,但要立足于心常不泯而天理常明,而不能只满足于有时符合天理之心理。
同时,朱熹认为,革尽人欲和复尽天理是统一的,人欲革尽自然全是天理。
而革尽人欲就是要排除过分的私欲,是去恶;复尽天理就是一切按“礼”行事,是从善。
所以,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扬善去恶,立公去私。
其次,朱熹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为了遏制人们对物欲的无限追逐。
朱熹说:“人欲者,此心疾,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
”这就是说,人欲就像人之内心的疾病,如果不加以遏制,任其滋长和蔓延,其心必私,而且会日益走
到邪路上去。
因此,他竭力主张从各方面阻止和窒息人之私欲的横流。
他认为,人的私欲是无尽的,只有“存天理,灭人欲”,用伦理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遏制人们对物欲的无限追求。
再次,朱熹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为了说服人们用“道心”去改造“人心”。
朱熹认为:“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
”[3]人心生于形气之私,道心原于性命之正;从人心出发去行事就是人欲,从道心出发去行事就是天理。
同时,他还认为“人莫不有是形,故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亦莫不有是性,故虽下愚,不能无道心。
二者杂于方寸之间,而不知所以治之,则危者愈危,微者愈微,而天理之公,卒无以胜夫人欲之私矣。
精则察夫二者之间而不杂也,一则守其本心之正而不离也。
从事于斯,无少间断,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云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
”[5]因此,在他看来,有人心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人心与道心的关系,用道心去改造人心,坚持以“天理之公”去“胜夫人欲之私”,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使人心服从于道心,使私欲服从于公理,才能“存天理,灭人欲”,从而使人欲逐渐消退。
总之,朱熹将“存天理,灭人欲”看成是事关天理人伦的大事。
他把人的物质欲望分为合乎社会道德的“天理”与违背天理的“人欲”,主张“遏人欲而存天理”,要求人们抑制自私自利的“人欲”,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
二
过去一些学者认为,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主要是为了抑制被统治阶级的欲望和要求,而不是针对统治者和当权者的。
现在看来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
事实上,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协调好内部的关系和稳定外部的环境,也要求其统治集团的成员严格按照封建等级制度享用俸禄,控制自己的欲望,不能越雷池一步。
朱熹认为,心有“天理、人欲之异”,合乎天理者为“道心”,顺从人欲者为“人心”;出于道心者“公而且正”,出于人心者“私而且邪”。
因此,他不仅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克服自身的私欲,而且还告诫封建统治者要“汲汲于正心诚意以立其本”[9]。
他说:“盖天下之大本者,陛下之心术也。
……天下之事,千变万化,其端无穷,而无一不本于人主之心者,此自然之理也。
”[10]在朱熹看来,帝王如以“道心”治国,实行的就是王道政治,这与天理是相符合的;帝王如以“人心”治国,实行的就是霸道政治,这与天理便是相违背的。
他认为,夏、商、周三代帝王实行的是王道政治,以道心治天下,故天理流行,社会一片光明美好,到达了“仁”的理想境界;三代以后,帝王实行的是霸道政治,道心不传,故人欲横流,社会一片黑暗而混乱。
因此,朱熹将“存天理,灭人欲”作为帝王是实行王道政治还是霸道政治的标准,认为顺天理仁义者为王道,挟私欲求功利者为霸道。
他说:“古之圣人致诚心以顺天理,而天下自服,王者之道也;后之君子能行其道,则不必有其位,而固已有其德矣。
固用之则为王者之佐,伊尹大公是也;不用则为王者之学,孔孟是也。
若夫齐桓、晋文,则假仁义以济私欲而已。
设使侥幸一时,遂得王者之位而居之,然其所由则固霸者之道也。
”[1]由此可见,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其普遍意义而言是修身的格言,而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说也是一个政治准则。
这是因为,统治者的修养品德与国家的治乱兴衰是紧密相关的,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纲常名教,遏制统治阶级内部成员贪得无厌的私欲,无疑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
朱熹说:“如今当官,须是恁地廉勤,自君子为之,只是道做官合当如此。
”[11]封建统治者只有做到为政廉勤,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否则,其统治地位是难以巩固的。
三
毋容置疑,朱熹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其所宣扬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是以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的三纲五常为根本目的的,这就使得其理欲观具有很大的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第一,朱熹的理欲观,从根本上来说,是为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服务的。
众所周知,封建的三纲五常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关系而提出来的,它的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实质是为了鼓吹封建等级的合理性。
朱熹认为,“三纲五常,礼之大本,三代相继,皆因之而不能变”[4]。
他把三纲五常说成是“天命之性”和“天理人伦之至”,从而使他的理欲观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二,朱熹的理欲观,强调“革尽人欲,复尽天理”,不免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我们知道,人欲并非都是不合理的,其中也有符合天理的成分。
完全灭尽世间的人欲,必然会把人们引向禁欲主义的道路。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王夫之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学者有理有欲,理尽则合人之欲,欲推即合天之理”;“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天理之大同,无人欲之或异。
”[12]这种批评显然是十分中肯的。
第三,朱熹的理欲观,宣扬所谓“天理人欲,同行异情”[13],因而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朱熹认为,“天理人欲,几微之间”,“天理人欲,不容并立”[14]。
这就是说,在朱熹看来,划分天理与人欲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同
样一种行为,由于动机不同,在此人来说是天理,对彼人来说则是人欲,这就是所谓“天理人欲,同行异情”。
由于天理人欲的标准因人而异,以至于可以在“公于天下”的旗号下,把极端的纵欲行为说成是“存天理”;又可以把同样的行为扣上“私于一己”的罪名,说成是“灭人欲”。
可见,朱熹所宣扬的“天理人欲,同行异情”之说,既可以为封建统治者的及时行乐作辩解,又可以起到压制人民群众合理的物质欲望的作用,这就暴露了朱熹理欲观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他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大肆宣扬,无疑也具有反人性、反人道的性质。
然而,尽管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理欲观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但其中也不乏合理的因素,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仍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启迪意义。
第一,朱熹所宣扬的“凡符合天理的就是公,凡属于人欲的就是私”的理欲观,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与私的矛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但是,个人利益要在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因此,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矛盾,即正确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当前一些人受资产阶级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个人欲望无限膨胀,做出了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这表明,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共同得到发展。
第二,朱熹所宣扬的“欲要合理,不能徇情欲”的理欲观,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培养人们自律、互助、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保持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良好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众所周知,人除了有与一般动物基本相同的生理欲望之外,还有植根于社会群体社会规律即所谓“理”的精神生活。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人对“理”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只听任人的物质欲望恶性膨胀,那么,人的生活就会倒退到一般动物的生存状态,人类社会就会物欲横流,并将遭受灭顶之灾。
因此,人要想更好地得到发展,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得与社会、集体、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就必须遵守社会的法律规章制度和伦理道德法则,克制自己过高的、达不到的物质欲望,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于保持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这样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是十分有益的。
第三,朱熹所宣扬的“汲汲于正心诚意以立其本”的理欲观,对于反腐倡廉,遏制党内的腐败现象,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具有十分积极的警世作用。
我们知道,一些党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私欲膨胀,是社会产生腐败现象的思想根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领导干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侵吞国家的财产,损害人民的利益,生活作风腐化,其根本原因就是私欲的恶性膨胀。
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进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眼前的物质利益,用道德原则和理性精神去遏制对物质欲望的过分追求,经受住任何物质利益的诱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过去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人们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片面批判,给中国哲学史界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今天我们重新研究朱熹的思想就会发现,其“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对于我们反腐倡廉、抵制和遏制现实生活中因私欲膨胀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仍然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作用和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