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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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
(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