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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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用途范围内,长时间未用于农业生产、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以便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

下面将介绍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首先,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利用状况,对于土地的利用状况是闲置土地认定的首要标准。

土地是否长期未用于农业生产、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以确定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二、土地所有权状况,土地的所有权状况也是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或者所有权人长期未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也可以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依据之一。

三、土地规划用途,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对于长期未用于规划用途的土地,也可以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比如,规划用途为农业生产的土地长期未进行农业生产,或者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长期未进行建设活动,都可以作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之一。

四、土地利用证明,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无法提供土地的合法利用证明,或者提供的利用证明与实际利用情况不符,也可以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所有权状况、土地规划用途和土地利用证明等方面。

在进行闲置土地认定时,需要对这些标准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除了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认定程序,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公告公示、听证审查等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认定标准的适用性,在进行闲置土地认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对于不同规划用途的土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认定标准。

三、认定结果的公示和监督,认定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复议,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一、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形成闲置用地: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去后,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或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延期动工后超过新规定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的;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决定书颁布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3.集体建设用地自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4.已动工建设的,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动工建设面积的1/3或以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1/4,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5.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亩,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空闲用地的认定标准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属空闲用地:1.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人为原因而造成的土地空闲的;2.因单位撤销、歉意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3.因公路、铁路等项目废弃停止使用的;4.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利用的;5.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灭失处于空闲状态的。

三、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低效用地:1.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因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的1/3以上或以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的1/4以上,大为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2.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开发建设面积超过30亩、低于50亩,且可以另行单独供应的;3.工业项目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处于停产状态的;4.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约定的产出强度或上缴税收额度的;5.其他建而不产、建而不用的。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下限。

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已建成建筑物是指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属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建筑物。

(三)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经依法报建(包括临时工程报建),按如下标准认定: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建筑平面图,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相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9〕1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1-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从事开发、经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实行市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办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土地储备。

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本辖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2-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供应;(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四)坚持规划控制、土地收储、融资配套、公开出让;(五)禁止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土地市场。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用途范围内,长期未利用或者利用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或者社会效益低下的土地。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确定土地利用方式,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合理利用。

一、土地利用标准。

1. 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政策,对土地的利用方式进行评估,包括土地的开发潜力、资源价值、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土地是否合理利用。

2. 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评估土地利用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包括土地利用是否能够提高土地价值、增加经济收益、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效益。

3. 土地利用的环境效益。

评估土地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会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方面的效益。

4. 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评估土地利用对社会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效益。

二、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 土地利用年限。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政策,对土地的利用年限进行评估,长期未利用或者利用不合理的土地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2. 土地资源利用率。

评估土地的资源利用率,如果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导致浪费和低效,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3. 土地环境状况。

评估土地的环境状况,如果土地利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4. 土地社会效益。

评估土地利用对社会的影响,如果土地利用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闲置土地认定程序。

1. 调查核实。

通过实地调查和资料核实,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初步认定,明确土地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2. 专家评估。

邀请相关专家对土地利用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是否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3. 公示听证。

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进行听证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范围内,未经合法审批,未用于农业生产、工矿业、城镇建设等用途,长期处于未利用状态的土地。

闲置土地
的认定标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
介绍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闲置土地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即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二是公平公正,即认
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三是科学合理,即认
定标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等科学依据。

其次,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
利用年限,即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土地利用年限,超过
规定年限而未进行合法利用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二是土地
开发程度,即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实际开发情况,未进行合法开发
利用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三是土地管理情况,即根据土地
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发现未经合法审批、长期未利用的土地可被
认定为闲置土地。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农村宅基地、城市空闲宅地、工矿废弃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最后,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促使其合法利用,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之,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并加以重视,共同努力推动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范围内,具有建设条件,但长期未用于建设或者其他合法利用的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公平公正。

下面将介绍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

首先,闲置土地认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限、土地规划用途和土地实际利用情况等方面。

土地利用年限是指土地取得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未用于建设或者其他合法利用的土地。

土地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用途,若长期未按规划用途利用,则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指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的符合程度,若存在严重偏离规划用途的情况,也可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依据。

其次,闲置土地认定需考虑土地的实际情况。

在认定闲置土地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的自然条件、土地的所有权情况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其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由于受到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划的影响,其认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而偏远地区的土地,由于受到交通、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其认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

最后,闲置土地认定需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在认定闲置土地时,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获取准确的土地利用情况、土地所有权情况等信息。

通过实地调查和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土地的实际情况,为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实地调查评估等方面。

在进行闲置土地认定时,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红线内,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或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对土地利用的一种监管措施,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首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时间标准和使用标准。

时间标准是指土地在一定时期内未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一般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使用标准是指土地是否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进行合法使用,包括土地是否用于规划用途、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等情况。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利用土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等级管理的制度。

因此,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需要参考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监管和管理。

再次,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也需要考虑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其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最后,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法使用,避免土地的滥用和浪费。

总之,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对土地利用的一种监管措施,需要根据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也需要考虑土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的监管和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低效用地 整改措施(共4篇)

低效用地 整改措施(共4篇)

低效用地整改措施(共4篇)第1篇:低效工业用地操作手册2611低效工业用地操作手册一、依据:根据国土资厅函[2021]661号文件的要求,监管系统里新增了低效工业用地填报模块。

二、操作角色区县编辑、市级编辑三、功能所在路径:专项工作->低效工业用地->低效用地填报四、操作流程:注释:1、2021年12月31号(含)以前的数据:指得在监管系统上线之前已经竣工的项目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在监管系统上线之后也未在监管系统中录入过的项目。

2、2021年1月1号(含)以后的数据:指得是在监管系统中录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他供应方式的项目。

3、新增低效用地信息:是直接在[低效用地填报]里点[新增记录]按钮,录入相应的信息。

对于2021年12月31号(含)以前的数据,各项都是由用户手动输入并保存。

对于2021年1月1号(含)以后的数据,用户点击项目名称后,系统会弹出以前在监管系统里录入的工业用地项目,用户选择相应的项目即可(对于在弹出的列表里找不到的项目,一般是相应的合同没有在监管系统里录入,需要先在监管系统里将合同补录上)。

4、编辑低效用地信息:对于在填报时没有录入的数据。

则直接点该项目后的面的编辑按钮,然后在弹出的页面里录入低效利用情况、盘活利用方向、盘活利用期限等信息,然后再点保存,再上报即可;对于是以前没有在监管系统里录入过的数据,则直接在新增低效用地时候同时填相应的信息即可,然后再保存、上报。

四、相关报表待开发第2篇:建筑用地执法整改措施为积极做好我县中心城区违法用地大清理和违法建筑大整治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中心城区清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情况视察的反馈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1、反馈意见:县城区部分村民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合法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

整改措施:加强日常巡查与督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筑的监管力度,努力做到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确保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筑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判断,以便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首先,土地使用年限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而未进行有效利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尚未到期,但长期未进行有效利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得到有效利用也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土地规划用途应当得到有效利用,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如果长期未进行农村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土地上是否存在有效的建设活动也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土地利用,未进行有效的建设活动,或者建设活动长期中断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已经批准用于工业建设的土地,长期未进行工业建设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最后,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土地利用效益较低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农用地长期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或者工业用地长期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土地上是否存在有效的建设活动以及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定,才能更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有关济宁市任城区闲置土地思考

有关济宁市任城区闲置土地思考

有关济宁市任城区闲置土地的思考摘要:本文在探讨闲置土地内涵和分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济宁市任城区的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并提出了针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处置等管理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闲置土地;闲置性质;济宁市任城区由于闲置土地问题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解决闲置土地问题必须与中国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相联系。

闲置土地的存在与建设“两型社会”不协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高效利用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1]。

因此,需要深入研究闲置土地问题,盘活土地存量,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闲置土地的内涵与分类1.1闲置土地的内涵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其形式即土地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其本质即其地上附着物的功能是否被实际利用、其产出或使用价值是否被体现。

研究闲置土地的目的是如何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体现土地利用价值。

因此,闲置土地的内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城市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和农村抛荒未用的农用地。

而广义的闲置土地则从土地利用是否有产出或使用价值是否得到体现的角度,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进行探讨和挖掘闲置土地的内涵。

1.2闲置土地的分类目前,闲置土地类型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文根据闲置土地的性状,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2]。

根据土地所有者的性质,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将闲置土地分为城市闲置土地与农村闲置土地。

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农地抛荒)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闲置乡镇企事业用地、闲置宅基地、空置房)。

而城市土地闲置的表现形态也很多,主要有开发区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的闲置土地和城市中心的闲置土地等。

根据闲置土地的外在表现状态,可分为显性闲置土地和隐性闲置土地。

显性闲置土地即未开发动工的土地,如城市未开发建设用地和农村抛荒的土地。

隐性闲置土地是指表面上看起来已经被开发利用,但实际却没有被利用的土地,比如空置房,停工停产的企业厂房,废弃的道路、港口和码头等。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

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

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

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

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

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

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低效利用土地的界定

低效利用土地的界定

开发(园)区低效利用土地的界定
(讨论稿)
定义:低效利用土地是指在开发(园)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其土地开发建设不达标且处于停止或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用地。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25%,但均未达到批准用地时设定的标准条件,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已终止开发建设1年(含1年)以上的土地(简称“开发未完成土地”)。

二、建设项目已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主要指标没有按照批准用地时设定的条件开发的土地(简称:“开发不达标土地”)。

三、建设项目用地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企业生产实际一直处于未投产或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土地(简称:“产出效率差土地”)。

四、项目建设用地已达到开发建设要求,土地已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但依据最新用地定额标准及开发土地条件规定,其使用土地仍有调整盘活利用空间的土地(简称:“集约利用程度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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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形成闲置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去后,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或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延期动工后超过新规定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的;
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
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决定书颁布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3.集体建设用地自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4.已动工建设的,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动工建设面积的1/3或以投资额(不包括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1/4,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5.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亩,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
连续满一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空闲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属空闲用地:
1.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人为原因而造成的土地空闲的;
2.因单位撤销、歉意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
3.因公路、铁路等项目废弃停止使用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利用的;
5.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灭失处于空闲状态的。

三、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1.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因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的1/3以上或以投资总额占
总投资额的1/4以上,大为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
2.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开发建设面积超过30亩、低于50亩,且可以另行单独供应的;
3.工业项目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处于停产状态的;
4.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约定的产出强度或
上缴税收额度的;
5.其他建而不产、建而不用的。

四、其他要求
在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认定中,投资额和动工建设面积等指标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1.因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2.已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现状条件下实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3.已投资额,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估算;应投资额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不包括土地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4.合同约定分期动工的,按照分期动工范围确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已开发建设面积和
应开发建设面积;
5.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不作为及应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原因造成的
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工的,按开竣工申报制度申报并经批准的顺延开工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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