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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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形成闲置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去后,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或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延期动工后超过新规定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的;
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
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决定书颁布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3.集体建设用地自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4.已动工建设的,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动工建设面积的1/3或以投资额(不包括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1/4,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5.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亩,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
连续满一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空闲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属空闲用地:
1.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人为原因而造成的土地空闲的;
2.因单位撤销、歉意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
3.因公路、铁路等项目废弃停止使用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利用的;
5.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灭失处于空闲状态的。
三、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1.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因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的1/3以上或以投资总额占
总投资额的1/4以上,大为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
2.面积较大的宗地内,未开发建设面积超过30亩、低于50亩,且可以另行单独供应的;
3.工业项目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处于停产状态的;
4.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约定的产出强度或
上缴税收额度的;
5.其他建而不产、建而不用的。
四、其他要求
在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认定中,投资额和动工建设面积等指标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1.因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2.已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现状条件下实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3.已投资额,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估算;应投资额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不包括土地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4.合同约定分期动工的,按照分期动工范围确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已开发建设面积和
应开发建设面积;
5.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不作为及应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原因造成的
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工的,按开竣工申报制度申报并经批准的顺延开工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