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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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疫区,是指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的区域。

其建设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猪囊虫病、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鸡新城疫、禽流感、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白血病、鸡产蛋下降综合症、兔病毒性出血症、鸭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规定动物疫病名录进行调整。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头、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无疫区内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吉林保〔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林保〔2015〕9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5]2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监测防控责任制的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疫病防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重要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细化工作安排,将任务明确到人,加大监测防控范围和密度,排查监测防控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好各级监测站和驯养繁育单位的监测防控主体责任。

同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对迟报、瞒报、谎报等异常情况及其检验结果,或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林业局决定,自2015年2月中旬至5月底,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确定为监测防控重点时期。

因此,各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要坚持野生动物种群动态监测信息日报告,及时发现种群异常变动,及时与相邻的监测机构沟通,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监测防控工作的有效性,确保信息高效传递。

二、突出重点,切实强化重点区域监测防控工作。

针对近期陕西、河南、山西、广西等地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单位疫情多发的实际情况,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要保持高度警觉,要严格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1. 产地检疫所是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机构,设有一定数量的检疫人员,负责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2. 产地检疫所的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指导养殖场户进行产地检疫申报,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的主体责任;(3)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检查,对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4)收集、上报动物产地检疫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检疫工作记录;(5)组织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养殖场户的检疫意识;(6)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工作程序和流程1. 养殖场户在动物出栏前,应向产地检疫所申报产地检疫。

2. 产地检疫所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对动物进行现场检疫。

3. 检疫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了解动物的饲养、防疫等情况。

4. 检疫人员应根据动物的检查情况,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5. 产地检疫所应做好检疫工作记录,收集、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1. 产地检疫所应配备相适应的检疫设施和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检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检疫工作的水平。

3. 产地检疫所应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宣传工作,提高养殖场户的检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产地检疫所应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养殖场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5. 产地检疫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疫工作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五、法律责任和纪律要求1. 产地检疫所和检疫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检疫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暨动物防疫包保责任制落实的通知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暨动物防疫包保责任制落实的通知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暨动物防疫包保责任制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吉防动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暨动物防疫包保责任制落实的通知吉防动指〔2020〕4号各市(州)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 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近期,四川、河南、内蒙古、甘肃、重庆等省(区、市)先后从外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湖南、新疆等省区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为落实好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决定建立动物防疫层级包保责任制,组织开展全省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法每个市(州)抽查2个县,听取督导地区及县(市、区)关于春防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调研强制免疫、监督执法等相关内容,并现场检查2个乡镇、4个规模养殖场、2个村屯、2个屠宰场。

二、督导内容(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1.当地政府对于动物防疫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五包两保六不漏”(五包:省包市、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两保:政府保免疫密度、兽医部门保免疫质量;六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苗)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规模场(户)和村屯散养户免疫情况,对照免疫档案核查免疫密度,征求对新版免疫档案使用意见。

2.查看强制免疫宣传、培训和“先打后补”推进情况。

3.查看规模养殖场户基础信息采集系统数据采集情况,并随机抽查5个养殖场户通过拨打联系电话的方式验证填报信息是否准确。

查明个别市县未填报或填报数据量少原因及整改措施。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全面做好2019年度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全省无疫区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免疫工作总体要求2019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计划从8月20日开始,10月20日结束。

坚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及时补免。

猪免疫口蹄疫O-A或O型疫苗、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养殖场户根据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免疫);牛免疫口蹄疫O-A型疫苗、布病疫苗(种公牛、奶牛除外);羊免疫口蹄疫O或O-A型疫苗、布病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所有禽类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H5N1 Re-11+ Re-11-H7N9 Re2)疫苗,鸡免疫新城疫疫苗(各地自行免疫)。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全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群体免疫密度达到100%。

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维持在70%以上。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开展免疫工作,初次免疫畜禽必须按程序进行二次免疫,其它畜禽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加强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云坤1997年12月12日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植物检疫)适用本办法。

森林植物检疫和进出境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油、糖、棉、菜、茶、烟、麻、桑、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等农业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加工后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规程及时进行检疫、签证,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圃等设施;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在种苗繁育、生产、农业科研及推广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吉林省动物产地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健康,减少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内容1. 动物产地申报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在动物出栏前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递交动物产地申报表,包括以下内容:•动物种类及数量;•动物产地养殖情况;•动物产地消毒和防疫措施;•动物产地出栏时间。

2. 动物健康检查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状况;•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体温记录;•动物生产性能指标。

3. 动物疫病监测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每月将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动物产地内监测到的疫病种类;•动物感染情况;•采取的控制和防治措施;•治愈情况和病死动物安全处置方式。

4. 动物疫病报告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发现动物患有法定传染病,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病情描述和疫情紧急程度评估;•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相关人员和动物的隔离情况;•病死动物安全处理方式。

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1. 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责任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动物产地信息;•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动物产地进行监测和检疫工作;•发现动物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任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制定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组织开展动物产地的检查和监测工作;•对动物产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疫和抽查;•发现动物产地出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任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动物产地进行定期检疫和抽查;•发现动物产地出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协助省级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以来,省局相继组织开展了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和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克服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不利局面,检疫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我们既定目标依然有不小差距,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存在畏难情绪,缺少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研究问题浅尝辄止,触碰不到关键点;机构改革后,各级动物检疫机构弱化,县级一线力量不足,市级督导力度不强,存在断层现象等。

为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保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请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按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要求,落实养殖基础信息登记、免疫档案电子化、协检机制建立等各项工作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剖析相关数据,形成高质量分析报告各地要认真填写动物产地检疫数据和执法办案情况(作为报告附件),实事求是写清楚存栏数、出栏数(与畜牧发展部门保持一致)和检疫数(按“动监e通”查询),测算产地检疫率(检疫数/出栏数)。

检疫率高、执法办案多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省宣传推广先进做法;检疫率低、执法办案数量少的地区要勇于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可区分畜种),并深度剖析问题形成原因,问题要点到事、点到人,不怕红红脸、出出汗,原因分析要精准透彻,一针见血,包括主观和客观因素,如组织领导、部门推诿、执法不力、人员责任心等;针对问题和原因要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形成高质量的动物检疫工作报告。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吉牧质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牧质发〔2016〕71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体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和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6〕5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4月14日吉林省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5年全省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扎实工作,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没有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率先实现集约、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畜牧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规划的启动之年。

继续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巩固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体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畜牧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吉林省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全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的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6]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6]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牧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民牧业人均收入逐年攀升,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为促进我市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日程,摆上重要位置。

要落实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责任到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实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组织紧急动物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动物防疫队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吉牧防发〔2010〕21号

吉牧防发〔2010〕21号

吉牧防发〔2010〕21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省局组织制定了《2010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畜牧业防疫监测方案通知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1 -2010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一、总则(一)目的为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1、省畜牧业管理局主管全省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必要时,组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疫控中心)直接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

2、省疫控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省疫病监测结果。

3、省疫控中心负责省内原种场、祖代种畜禽场动物疫病的监测;负责省内畜禽饲养场(户)、散养户、畜禽交易市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病原监测工作;负责全省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集中抽样考核监测工作。

4、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负责辖区父母代种畜禽动物疫病监测;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2 -的统一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材料收集汇总及统一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抽样监测;负责完成省疫控中心下达的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采样等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5、县级疫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畜禽饲养场(户)、散养畜禽的动物疫病监测及免疫效果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引)入畜禽的监测。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了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加快我市现代牧业经济发展,确保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与业务部门之间要实行“双向双轨”动物防疫工作层级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继续实行动物防疫风险抵押金制度。

实行防疫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对因重视不够、资金不落实、免疫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等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认真抓好动物强制免疫。

各县(市)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保密度,牧业部门保质量”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率达到100%。

口蹄疫、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同时要加强对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全面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

各县(市)区要把动物疫病监测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确保能够独立开展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
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5月开始,在四平市梨树县开展了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试点。

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完善,在耳标管理和产地检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杜绝了违规检疫申报、检疫出证、耳标串用等现象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省局决定在全省予以推进实施。

现将《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耳标追溯及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推进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长府发[1990]80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0.11.20【实施日期】1990.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长府发〔1990〕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加强动物性产品检疫(以下简称动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检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动检监管机构)及其兽医卫生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进行动检监督管理,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和动检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动检监督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的原则。

(三)管帮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实行动检监督管理,要依照常规监督管理、复议监督管理、移送处理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动检监管机构建设。

工商、公安、卫生、商业、交通、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动检监管机构共同做好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检举、揭发、制止的权利,有关部门应为其保守秘密,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检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为动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动检机构为动检监督管理机构,在所辖区域管理权限内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下级动检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八条动检监管机构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经营动物、动物性产品及有关兽医卫生的监测、检疫工作;对单位、个人执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纠正和制裁违反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动检纠纷,受理动检案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加快发展现代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好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防疫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双向双轨”防疫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免疫、监测、消毒、监管、扑疫等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凡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贻误防疫工作等造成疫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一)加强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管理的通告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管理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管理,防止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控制畜禽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的管理。

二、畜禽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地和加工地之前必须经当地检疫人员进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出的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采购、销售、运输、屠宰、加工、仓贮未经产地检疫或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乡(镇)畜牧站对辖区内饲养的畜禽应当逐户进行登记造册,饲养业户在畜禽出栏前应当向当地畜牧站预约登记。

四、采购畜禽及其产品的业户采购畜禽及其产品时,必须先到当地乡(镇)畜牧站领取《畜禽及其产品采购证》,并进行运输工具消毒,领取《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凭《畜禽及其产品采购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到饲养业户采购畜禽及其产品,采购后到当地乡(镇)畜牧站进行检疫,取得合法的检疫证明后可运输。

五、乡(镇)畜牧站可在方便业户的地方设立检疫服务站,开展检疫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畜禽进入屠宰场(点)时,检疫人员必须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应当进行补检,并加倍收取检疫费。

七、畜禽交易市场必须配备专职的检疫人员负责交易畜禽的检疫工作,未经检疫的畜禽,不得交易。

八、对种畜禽场、畜禽饲养场出栏的畜禽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今春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今春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今春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吉林保[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今春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2〕27号)各市(州)、县(市)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有林业局,蛟河实验区管理局,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近期,香港地区出现多起野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西藏堆龙德庆县发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深圳出现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死亡病例。

随着候鸟春季迁徙季节的来临,带毒候鸟在春季迁徙途中扩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存在着向人类和家禽传播的隐患。

加上前期在我国周边国家爆发了非洲猪瘟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为认真全面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今春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春季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非洲猪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到监测巡护防控到位。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沿哨卡和第一道屏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监测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工作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临战的姿态,对今春监测防控工作予以专项研究部署,精心组织,迅速安排人员力量,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将监测防控工作抓好抓实。

细化落实一线监测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从制度上防止麻痹大意和松弛懈怠,确保人员到岗、监控到位,严密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强化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强化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强化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吉林保〔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强化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林保〔2016〕14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经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春季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季节,是乱捕滥猎滥食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也是野生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及宣传活动的通知》(办护字[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当前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源疫病防控严峻形势,结合我省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防控新特点,现就切实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防控工作领导,积极主动创造条件、组织力量、落实保护执法和疫病防控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将保护执法和疫病防控职责切实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层层签定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从根本上改变监管软弱、执法不到位、监测防控走过场的现象,为全面强化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措施,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有效防范疫源疫病的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野外巡护、信息报告和节假日应急值守等各项工作。

吉林市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标准化

吉林市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标准化

吉林市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标准化
佚名
【期刊名称】《家禽科学》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近日,吉林省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将统一定制的动物检疫标识、牌匾等物品下发给城区22个乡镇兽医站负责人手中,这标志着吉林市动物检疫申报标准化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4
【相关文献】
1.实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是搞好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措施 [J], 曹益平
2.动物检疫标准化讲座:第六讲对动物检疫标准实施的监督 [J], 仰惠芬;杨承渝
3.湖北省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J], 官守宝
4.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讲座第五讲动物检疫标准的实施 [J], 杨承谕;郑志刚;仰惠芬
5.吉林市动物检疫站于5月1日正式启动新版电子动物检疫文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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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颁布单位:吉林省牧业管理局颁布日期:1999年12月29日执行日期:题注:文号:吉牧医字[1999]167号为加强动物疫病的源头控制,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县境和流通领域,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省...
颁布单位:吉林省牧业管理局颁布日期:1999年12月29日执行日期:题注:文号:吉牧医字[1999]167号
为加强动物疫病的源头控制,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县境和流通领域,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产地检疫制度(一)
动物户口登记制度。

县、乡、村动物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待发)和《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免疫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逐场(户)登记所饲养、经营的动物品种、种类和免疫接种状况,报乡级畜牧兽医站备案,以便全面掌握饲养、经营动物的数量、免疫状况和出栏情况。

(二)
动物出栏预约和销售服务制度。

饲养、经营动物的业户在动物出栏前,应到乡(镇)畜牧兽医站预约登记或由村动物防疫员事先通知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便掌握全乡(镇)动物出栏信息动态。

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当好动物饲养、经营业户与采购贩运动物业户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桥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销售、采购动物的信息和当地疫情状况搞好各项服务。

(三)采购贩运动物报验和运载工具消毒制度。

凡采购贩运动物的业户在异地采购贩运动物及其产品时,必须先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和领取县统一印制的动物采购许可证。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必须做好运载动物工具的消毒,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采购贩运动物的业户凭采购许可证的饲养、经营动物的场(户)购买动物,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运动检疫人员到场到户进行检疫,或由购买畜主到乡畜牧兽医站进行动物产地检疫。

动物检疫员要依照《吉林省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动物产地检疫。

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禽类500只以上,猪20头以上,大牲畜10头以上的)产地检疫率要达100%。

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做到: 1、
必须索取采购返运动物业户从饲养、经营动物业户卖畜时取得“动物免疫证明”之后,对其的购畜进行检疫,没有“动物免疫证明”的要进行补免,并加收免疫接种费用。

2、
检疫合格的要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的采购贩运动物业户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级动物检疫站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受县级动物检疫站委托检疫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可代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
经检疫不合格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饲养经营动物的业户要凭从购买贩运业户签字的动物采购许可证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消除动物出栏预约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和动物户口。

(四)
换证服务制度。

为方便贩运动物的业户对其所购买畜禽进行检疫,加
强动物产地检疫,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在养殖业大乡(镇)的一些适易村,设立产地检疫(换证)服务站。

(五)
委托检疫制度 1、
县级动物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动物运输检疫权和动物产品检疫权委托给一些养殖业大乡(镇)的畜牧兽医站,协助县站开展运输检疫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2、
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动物产地检疫权委托村级协检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村级防疫员)开展产地检疫,以协助乡站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二、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的管理(一)
加强农民自宰自食动物检疫的管理。

农民自宰自食的动物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以保证广大农民食肉安全和控制疫病传播。

农民自宰自食动物的检疫工作,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自食有余的肉品必须持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方能上市出售。

(二)加强动物交易市场检疫的管理。

动物交易市场必须配专职检疫人员负责检疫,凡未经检疫的动物不得交易,检疫员要按有关规定严把检疫关。

(三)
加强动物饲养场、规模饲养户出栏动物的产地检疫的管理。

对动物饲养场规模饲养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产地检疫,检疫率要达到100%。

(四)
加强对产地检疫收费的管理。

各地开展动物产地检疫要严格遵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加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

各地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出场(户)进入流通领域。

三、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的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一)
各地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防疫、检疫、监督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需要在对村级防疫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做为协检员,协助乡站搞好本村的产地检疫工作,形成县、乡、村三级产地检疫网络。

检疫人员(包括协检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站(所)进行动物防检疫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施动物检疫人员目标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奖惩分明。

(三)
各级动物防疫员、检疫员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职权范围做好防检疫工作,同时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对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动物检疫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验。

提高动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对违犯有关规定的动物检疫人员,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乳用动物健康合格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乳用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管理,防止乳用动物或者通过生乳传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饲养、经营乳用动物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乳用动物是指奶牛、奶山羊。

第四条凡从事乳用动物饲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收购、运销生乳的站、点,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个人散养乳用动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乳用动物的防疫、检疫、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乳用动物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和检查,确认健康的,要加戴全省统一编序的耳标。

发给全省统一编号的《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实行一畜一证。

乳用动物发生规定疫病后,收回《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变更畜主时,凭旧证换发新证。

第七条乳用动物健康合格标准:(一)临床检查健康;(二)无规定疫病: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蓝舌病、结核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海绵状脑病、羊痒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羊梅迪/维斯纳病、羊痘阴性;(三)无影响健康的其他疾病。

第八条饲养、经营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乳用动物实施计划免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免疫接种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第九条异地引进乳用动物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隔离饲养15-30天,经检疫确认无疫,方可混群饲养。

第十条任何饲养单位和个人发现乳用动物患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扑灭疫情。

第十一条禁止收购、销售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乳用动物的生乳。

畜主交售生乳应当持有供体《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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