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
江苏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江苏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在中国的古老文化中,中医药学是一门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广泛应用价值的学问。
江苏省作为中国的文化大省,也拥有着丰富的中医药资源。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学,江苏省设立了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这是对中医药事业的一项重要投入,也是对人类健康的一项长远贡献。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设立,旨在通过集合一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学术造诣深厚的老中医药专家,以师带徒的方式,传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培养新一代的中医药人才。
这样的方式,能够保证中医药的知识和技术得到延续和发展,同时也能使年轻一代的医生有机会学习和继承老一辈的医学经验。
工作室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老中医药专家作为导师,每位导师招收若干名学徒。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徒们不仅学习基础的中医药理论知识,更通过观察、实践、甚至直接参与诊疗过程,获得丰富的临床经验。
工作室还会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徒们分享学习心得,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江苏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设立,无疑为江苏省甚至全国的中医药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它为年轻医生提供了一个学习平台,使他们能够直接接触并学习到老一辈专家的临床经验和理论知识。
通过师徒传承的方式,可以使这些经验得以延续,避免了因时代变迁而造成的知识流失。
工作室的运作模式也促进了中医药知识的创新和优化,为中医药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江苏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设立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举措。
它不仅是江苏省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更是对人类健康事业的贡献。
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工作室能够在未来继续扩大影响,培养出更多的中医药人才,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医传承模式及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传承方法述评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中医药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其中,如何传承和发扬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经验,是中医药学发展的重要课题。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苏中医政[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
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6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苏中医政﹝2009﹞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我局组织专家遴选,确定韩树人等50名同志为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戴虹等100名同志为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学术继承人及时进入培养周期,并认真完善继承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
同时,在继承工作结束后,继承人要一并完成该项目的科研结题工作。
附件: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5号
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5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和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在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内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半天,一年不少于50周),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医学精品]江苏省第一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1...
江苏省第一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
指导老师继承人
周仲瑛南京中医药大学唐蜀华江苏省中医院
李七一江苏省中医院徐景藩江苏省中医院单兆伟江苏省中医院
刘沈林江苏省中医院邱茂良江苏省中医院吴旭江苏省中医院
邱仙灵江苏省中医院江育仁江苏省中医院汪受传南京中医药大学干祖望江苏省中医院徐轩江苏省中医院
陈国丰江苏省中医院汪履秋江苏省中医院叶果强江苏省中医院
王顺贤江苏省中医院诸方受江苏省中医院许建安江苏省中医院
李宁扬州大学医学院丁泽民南京市中医院丁义江南京市中医院谢昌仁南京市中医院张钟爱南京市中医院程子俊常州市中医院张鑫海常州市中医院杨泽民常州市中医院洪哲明常州市中医院徐迪华常州市中医院申春娣常州市中医院
指导老师继承人
杜晓山无锡市中医院范婉华无锡市中医院
曹莉无锡市中医院
汪朋梅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周奚钟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王寿康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童经陆苏州市中医院
汪达成苏州市中医院赵子敏苏州市中医院
郑绍先昆山市中医院许伯泉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天如昆山市中医院
朱良春南通市中医院朱建华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汤承祖南通市中医院汤淳康南通市中医院
姚寓晨南通市中医院汤叔良海门市中医函诊中心任达然苏北人民医院张恩树仪征市扑当乡卫生院
任光霞扬州市中医院
王玉玲姜堰市中医院钱松本姜堰市中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2.2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我局组织制订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6591496965063322转6702或6701传真:************联系人:张为佳陈梦生附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和中医药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人才是基础,一支高水平的中医临床队伍,特别是一大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是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保障。
为了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拟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成长为新一代中医临床优秀人才。
同时,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整个中医临床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提高,扩大中医药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誉。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是 7 条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1. 咱先想想,那些经验丰富的老中医药专家,那可都是活宝库啊!他们的学术经验不传承下去,那多可惜呀!就像一本珍贵的秘籍,不传给后人,那不就浪费啦!比如李老中医,他的方子那可是超级有效的,不把他的经验传下来能行?咱们得赶紧实施这个继承工作,让这些宝贝经验代代相传!
2. 你说为啥要搞这个继承工作?嘿,你想想看呀,老专家们的本事就像璀璨的星星,不抓住可就溜走咯!好比张老专家的针灸手法,那简直绝了!要是没人学去,不就太遗憾了吗?所以啊,必须认真搞起来,让年轻一代把这厉害的本事都学会!
3.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这可是无价之宝啊!要是不做好继承工作,那不就如同让宝藏深埋地下吗?就像王专家的独家推拿技巧,那是多少人的福音呀!咱们得赶快行动,让更多人受益呀!
4. 哎呀呀,这个继承工作太重要啦!老中医药专家们的智慧就像灯塔,照亮我们前行的路呀!比如说赵老的那套辩证论治思路,多厉害呀!不传承下去,大家不觉得亏吗?一定要加油干呀!
5.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就像一场接力赛呀,一棒接一棒的传下去!陈老的那些用药心得,不接着跑下去怎么行呢?咱们可不能掉链子啊!
6. 你晓得不,这个工作的意义大着呢!那些老专家的经验就像是魔法棒,能创造奇迹哟!就像刘老的养生疗法,多神奇呀!不把它好好继承下来,我们能安心吗?赶紧动起来呀!
7.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绝对是件超级重要的大事!这就好比给中医事业注入强大的动力呀!比如胡老的祖传秘方,不传承可不行呀!咱们一定要尽全力让这工作圆满成功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刻不容缓,必须全力以赴去做好,让中医的瑰宝得以延续和发扬光大!。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为做好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是开展第六批继承工作的指南和依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根据《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额分配表》(附件2)确定的名额数进行遴选,不可超额推荐。
推荐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得参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2017年中医优秀人才项目。
三、2017年7月31日前,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将《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和《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附件3)各1份,报送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cn。
四、相关表格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人:曾兴水张欣霞联系电话:010—59957647电子邮箱:***************.cn附件: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docx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额分配表.docx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docx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附件1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800名指导老师,培养1600名继承人。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中医政[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4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7号)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附件:1.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2.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对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进行岗位培训,使之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社区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苏卫规[医政][20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6号2010年9月30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中医药文化的重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的宝贵财富,加强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指导作用,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
二、总体目标1.选拔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老中医药专家,通过他们的指导和教导,推动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和发展。
2.传承研究和实践中医药经验,推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理论和临床经验。
三、选定老中医药专家根据老中医药专家在学术研究、临床实践、教育教学等领域的突出贡献,结合专家本人意愿,由各省级中医药局和相关专业协会提交名单,经过层层审查筛选,最终确定人选。
四、学术指导与传承1.确定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指导范围,明确学术指导的重点和内容。
2.建立学术指导机制,每位老中医药专家指导一至两名学术继承人,进行定期指导、交流和开展研究合作。
3.组织定期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老中医药专家与学术继承人进行学术互动,并组织学术交流会议、研讨班等形式的活动。
五、学术经验推广1.整理和出版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论文集,推广其学术成果,让更多人了解和受益。
2.通过中医药教育培训机构、学术团体等渠道,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向全国范围内的中医药从业人员宣传推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
六、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示范基地建设1.在全国各地建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示范基地,提供学术研究、临床实践、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交流平台。
2.加强基地的科研力量和核心团队建设,吸引更多的青年中医药专业人才参与其中,实现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有效传承和持续发展。
七、机制保障和评估1.建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机制和标准,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对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指导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结通过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和发展,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的宝贵财富,推动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理论和临床经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事业的水平和质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厅将启动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建设28个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培养120名医学重点人才。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依据《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和人员均可申报。
(一)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申报条件:1、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3、学科带头人须在60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5、申报重点学科必须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近三年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除外),核定床位不低于50张。
申报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6、单位组织领导有力,配套措施扎实;(二)医学重点人才申报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2、具有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重点培养对象;3、截止2006年底,年龄未满45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主任医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科研课题和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5、近三年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三名)、或SCI收入5篇论著(第一作者)、或承担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2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1.07【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表彰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决定(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十一五”期间,我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组织实施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开展了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以下简称“第二批研修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医德高尚、言传身教的指导老师;秉承师训、学有成效的继承人和研修学员以及精心组织、热忱服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干部;同时产生了一批优秀结业论文、优秀策论、优秀中医临床医案和优秀中医临床科研设计方案的获奖者。
通过两个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探索了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培养了一批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在第四批继承工作和第二批研修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经过各地评选推荐、公示等程序,确定:郭维琴等62人为第四批继承工作优秀指导老师;王亚红等105人为第四批继承工作优秀继承人;刘文华等30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学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等33个单位为第四批继承工作先进管理单位;中日友好医院等31个单位为第二批研修项目先进管理单位;刘娟等55人为第四批继承工作优秀管理干部;李占平等31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管理干部;朱培一等105人为第四批继承工作优秀结业论文获奖者;李浩等30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策论获奖者;冯学功等30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中医临床医案获奖者;白彦萍等30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中医临床科研设计方案获奖者;冯兴中等35人为第二批研修项目优秀结业论文获奖者。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7.25【实施日期】199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199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
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
第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工作包括:第七条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
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现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0名有丰富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1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凝练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传承接班人,促进中医药传承工作落实和提高。
二、申报条件(一)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5. 省名中医或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应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
现担任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不再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医院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是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医药学科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我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医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继承工作任务是继承、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技术。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条件第三条指导老师条件本院国家、省、市命名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和进入名医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第四条继承人条件(一)热爱中医、中西医结合事业,医德医风好。
(二)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自愿跟师学习者。
(三)中医药大学中医、中西医结合、针推等专业毕业生,来院后均可跟师学习。
(四)上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遴选程序第五条指导教师遴选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教师申报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六条继承人遴选由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所在科室主任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七条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开始。
师承工作实行动态式管理,批准一对,开始一对。
三年为一个周期,如在师承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阶段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九条指导教师与继承人要签订教学协议书,并制订各年度教学计划。
第十条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科室原则上不安排与继承学术无关的工作。
指导老师所在科室应保证其专心带教。
第十一条在继承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言传身教,指导继承人临床操作以传授自己的经验和专长,教学工作不得因故中止或延长时限。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何时受聘
行政职务
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专业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或手机
指导老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可另附纸):
以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成果奖励: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是否能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指导老师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带该继承人):
签名: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盖 章)
年月日
省中医药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汪荫华 江苏省名中医
汪荫华江苏省名中医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中医药》
【年(卷),期】2011(43)11
【摘要】1944年生,江苏东台人,大学学历,主任中医师,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东台市中医学会副理事长,盐城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东台市和盐城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人大代表。
【总页数】1页(P12-12)
【关键词】医学家;江苏;汪荫华;更年静心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92
【相关文献】
1.汪荫华从肝论治脾胃病验案赏析 [J], 缪春润;唐爱琴
2.汪荫华治疗胃食管反流病的经验与特色 [J], 潘存生;汪荫华(指导)
3.汪荫华·更年静心汤 [J], 汪荫华
4.汪荫华治疗消化性溃疡经验撷菁 [J], 潘存生
5.汪荫华治疗慢性胃炎的经验 [J], 缪春润;汪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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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中医政[2009]4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40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现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0名有丰富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1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凝练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传承接班人,促进中医药传承工作落实和提高。
二、申报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
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5.省名中医或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应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
现担任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不再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