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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责任制(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教财[2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经济责任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的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履行的职责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学校各类财经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一)领导实施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确定或调整学校财经管理体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领导学校重要财经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领导财务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

(五)提议任免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

(六)签署学校财务报告和对外经济合同,并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副校长对分管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督促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纠正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违规违纪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和全局利益,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全。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领导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三)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主管责任,监督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确保完成收入计划,支出方面应取得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工作相关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五)对亲自掌握审批权的经费支出负责。

(六)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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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财务处处长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起草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二)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组织编制财务报告。

(三)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资金往来和投资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在财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负责监督控制学校的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保证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完成。并于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学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在主管校长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大额支出。

(八)为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九)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核算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财会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级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监察审计处处长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财经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学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的基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

(六)接受主管领导和财经领导小组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

(七)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处长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资产、基建经费的管理负直接责任:(一)负责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物资等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审批物资采购计划,组织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制定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四)采取措施,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九条科技处处长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与财务处协商制定和修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监督科研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签订的合同合理使用。

(三)科研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结题。

(四)采取措施,保护学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其他各职能处室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职能处室的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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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职能处室领导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承担的任务编报本单位的收支计划,向学校财务处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学校预算,负责管理和合理安排使用本职能部门掌握的经费,对所管支出项目进行审批。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不得批准违规支出。

第十一条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二)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新设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用或转移预算资金。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随意开立银行帐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

(一)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

(二)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负直接责任。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两则”“两制”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四)执行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向学校支付条件占用费,并在完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完成向学校的上缴任务。

(五)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学校投入的资金负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七)负责对本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主任的经济责任:

(一)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在财务处处长领导下,对会计资金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依据国家会计法规、财经政策、会计工作规范和学校的财会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工作,确保学校财务收支的集中统一核算。如实地反映和监督学校各部门的财经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人员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

(四)在财务处的领导下统筹调度集中的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政策、会计工作规范和学校的财会制度,接受财务处的业务领导,履行岗位职责。

(二)严格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审核责任。

(三)正确开展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反映的会计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四)保证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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