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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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机关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意见》(X委发〔XX〕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工作的效率、能力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行政效能建设是指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执行能力、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以建立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为手段,确保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活动。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围绕行政效能标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督查,并实施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靠

群众,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遵循教育与适度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市效能办(设在市监察局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区域、本

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第二章效能标准第六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要求,做到忠于国家,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廉洁自律,团结协作。

第七条实施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

行政礼仪道德规范,应当做到:

(一)遵守请示汇报、考勤、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

结、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度;(二)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准确、全面、

及时地执行上级行政指令。认为上级行政指令不当,应

当及时逐级向上提出修正意见,上级未作岀变更决定之前,原指令不

停止执行;(三)正确履行职责,遇行政管理职能交叉重复,要加强

沟通,主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不

得推诿;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 (五)言谈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大方;提倡讲普通话。

第八条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行政服务或承办上级机关和领

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

(一)除当场办结的事项外,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的时间短于20日的或长于20日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要求的时间执行。

(二)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本

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办事对象;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还应将延期的理由告知有关机关或领导认可。

(三)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办理机关内部事务以及其他有特别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行政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

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相关的政务信息,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公开的内容既包括行政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也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行政服务的义务;(二)公开的方式应当符合现代信息传播的要求,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三)新立或变更的行政管理服务信息制发10日内,公开义务机关应通过相应的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特定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应在知悉其要求后的3日内公开非涉秘信息。

第十条实施行政决策,必须依法、科学、民主。要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涉及本行政领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三)行政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公共突发性事的应急处置决策,要依据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果断、有效。

第十一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做到: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定意见;(二)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统一办理或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三)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咨询,必须及时、当场、一次性地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行政信息;(四)不得随意削减申请人的权利或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的规定,禁止以罚代刑;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七)不得将行政收费额度、罚款额度与工作岗位目标、

职工收入挂钩;(A)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政策性规定,不得擅自随意减免;(九)不得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收费,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检测、

入会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十)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十一)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妨碍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效能监察第十二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

府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

县(市、区)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所属机构及其公

务人员实施效能监察。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相应的内设

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监察局可以直接办理县(市、区)人民

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理的监察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认为办理的监察事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也可提请市监察局办理。

第十三条实施效能监察主要方式(一)对投诉、媒体披露、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影响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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