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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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工计价行为,掌握工程进度,及时清算工程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是指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计量、取得经业主批准的计量报告、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对批准的计量进行分析并统计上报的工作。
第三条验工计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性原则,真实反映已完工程价值。
第四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一)中标合同关于计量支付的约定及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数量及金额。
(二)按照施工图纸已经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实物工作量。
(三)完成并按业主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奖励、二次经营事项。
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验工计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的验工计价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二)协助、指导项目部办理验工计价;
(三)负责公司验工计价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公司验工计价台账。
第八条项目部职责
(一)根据业主的验工计价办法和要求,代表公司对外验工计价;
(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业主批复的计量报告进行分析,并统计上报;
(三)建立验工计价台账。
第三章验工计价统计分析
第九条公司验工计价统计分析按季度进行,计价截止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业主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不超验、不欠验。因业主批复时间滞后、变更未批复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实现计量,项目部要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项目预计总收入构成以及累计实际批复计量等情况,对本项目的超欠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将统计分析报表及业主批复计量报告报公司经营部,同时报项目部财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对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验工计价是办理结算价款的依据。为规范项目部对劳务队伍验工计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验工计价的依据
第二条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
第四条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派工人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
第三章验工计价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第六条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技术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技术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第七条按月计价。为确保项目每月定期顺利召开月责任成本管理分析例会,项目对劳务分包商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
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第八条严禁超额计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