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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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 “读鞫” “乞鞫” “棰楚之下,何求不得”
(四)执行——“秋冬行刑” 行仁恒;宽秋:冬“杀春藏夏,生利长以,施刑利。以” ——《盐铁论》 有 庆 为冬为四董。春政仲”,,舒赏…:为…“天夏天,人有所罚四为同时有秋,,也王 刑。 阴始“于阴秋,,刑阳气始也于;春阳。,”德气也。
三、“春秋决狱”
州刺史
二、经济立法
(一)税赋立法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 3、关税 (二)工商管理立法 1、盐铁酒专卖法 2、制定各种禁令以推行抑商政策
第五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 2、其他机关参与司法活动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 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告劾 (二)逮捕与羁押 (三)审理与判决
(1)“天人感应” ——新儒学的理论基础
“君权神授” :“天子 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尊儒隆礼”:以儒家的 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
(想2)“德主刑辅”—立法指导思 “德”与“刑”的关系: 其一,“德刑相济”
德,阴“为天刑道,之刑大主者杀在而阴德阳主。生阳。为” 其二,“大德小刑” “圣人法天而立道,故圣人
(三)“先自告除其罪”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 罪 己 免除者 到其在 官罪其 府。罪报行告未其被犯发罪觉事之实前,, 可自以 1、其数未罪自并首发之,罪只,免仍除予其以追自究首。之罪,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能免除其罪。
(四)“上请” 先 僚 司 请 罪 的 以 以及者法 皇 亲 及、请如的官 帝 疏 功” 贵“何具族员裁关劳,上减体及无决系大是请免其情权小指,、”刑子况审等一皇现,罚孙定判帝任—,也。犯—范可官,来叫如罪以职围决必做和根 的内定, 须“据 大皇的是一 先有帝犯 小官否罪奏般
(一)“春秋决狱”的含义 狱 董 指中想 况 一定解释的书罪仲”,,,和的是量则舒、 应 如“施司 刑以等“以果“春用法的儒人微儒遇经秋法家官依言提家到义决律经吏据大倡思法决狱。典在义的想律狱,”审一作,”无”并,理为种特作明按,又案断断为别文经是称件狱分狱是规义西“的指方析《定的汉引过导式案的春精时经程思情情秋神期决,》 ,
多刑。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
其三,“德主刑辅” 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阴者 , (3)“三纲五常”
——最高道德准则
二、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2、《九章律》的制定
《户律》:主要规定户籍、 赋税和婚姻之事。 役和《城兴防律守》备:之主事要。规定征发徭 牧和《驿厩传律之》事:。主要规定牛马畜
者子 为 矣。曰子,叶”:其隐公父“,语攘吾子孔羊党为子之,父曰直而隐:者子—“异证—吾于之直党是。在有:”其直父躬孔中 ——《论语·子路》
性 诚违 夫 母 罪殊爱之 匿也,死结哉 子。 孙“,于匿虽 。 ,父皆心大有自夫子上父而今匿祸之请母仁子妻患亲廷厚首犹,,,尉之匿蒙皆大夫。父至死勿父妇”母也坐母而之匿存, , 。道孙之岂 妻 其,天 , 匿 父 ,能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
(五)恤刑
二、刑罚制度
(一)汉初刑罚制度 死刑 肉刑 笞刑 徒刑 徙边 禁铟 赎刑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原因 (1)间接原因: 经济发展 思想基础
(2)直接原因:缇萦的上书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
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 不 后欲可改复过生自,新刑,者其不道可亡复由属也,。虽” 2、改革的具体措施 3、改革存在的缺陷(两点)
3、《傍章律》的制定 “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二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Biblioteka Baidu是指直 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相互隐 匿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相互隐匿 犯罪的行为应当减免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左官律》 2、《阿党附益之法》 3、《酎金律》 4、《推恩令》
(二)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
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违反诏令”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 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 4、“腹非”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反逆罪” 2、“通行饮食” 3、“群饮酒” 4、“首匿” 5、“见知故纵” 7、“监临部主” 8、《沈命法》
(五)违反伦常罪
第三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 二、所有权 三、债 四、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 1、婚姻的缔结 3、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法
“夫,扶也;妇,服也”
五、继承法
1、身份的继承 “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的继承
第四节 汉代行政法律制度 和经济法律制度
一、汉代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和中枢体制 的变化
1、皇权的加强
2、中枢体制的变化
(1)汉初“三公” (2)新“三公”的形成 (3)尚书台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县与封国并存 2、削藩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
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西汉疆域
东汉疆域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及立法概况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的盛行 “轻徭薄赋” “约法省 刑”
(二)统汉法武律帝思以想后的—确—立封建正
治1状、况西汉中期以后的经济、政 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是以先董秦仲儒舒家的思新想儒为学思主想体体,系同, 时 家 基础吸、上收法整阴家合阳以而及五成汉行。初家黄、老墨思家想、的道
(二)“春秋决狱”的原则 ——“原心定罪”
其 首 轻。事“恶”而《者原春罪其秋特志》重。之,志听本邪狱直者也者不,其待必成本论, (端三 ) “ 春 秋 决 狱 ” 的 影 响 及 弊
1、“春秋决狱”的影响 2、“春秋决狱”的弊端 恶而“合志于善法而者违,于诛法。者”,免;志
四、“疑狱谳报”与“录囚”
(一)“疑狱谳报”
官 吏“将疑疑狱难谳案报件”逐,
是指 级上
各 报
地 ,
方 直
至报送廷尉处理,廷尉不能决
的疑难案件奏请皇帝召集大臣
集议裁决的制度。
(二)“录囚” “录囚”制度创设于汉代,
是指封建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 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 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 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 石子弟以一上人的为官郎吏(,官任)满的三制年度可。保举
(5)赀选:是指统治阶级为 解一定决赀财财政者困作难用,为而官将的向制国度家。捐纳
2、官吏的任用方式 拜征守假兼领行迁
3、官吏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制度 廷 制(本度1辖。)区察内举贤:能是之指士由以地备方录向用的朝 官 法(吏。2直)接征聘辟任:士是人指为皇官帝的或一高种方级 行”作武为帝皇时帝以待“诏四选科官”的、依“据四 。
(3)上书拜官:是指士人上 书的皇 措帝 施, ,因得提到出皇有帝利赏于识加 而强 被统 聘治 任 为书”官。的制度,即所谓的“公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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