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_徐赛颖

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_徐赛颖
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_徐赛颖

第22卷 第3期 宁 波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科 学 版) Vol. 22 No.3 2009年5月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LIBERAL ARTS EDITION) May 2009

—————————————— 收稿日期:2008 - 10 - 30

作者简介:徐赛颖(1970 -),男,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外语学院讲师,硕士。 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

徐赛颖

(宁波大学 外语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摘要:以案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其语言特征的形成有其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拉丁语、法语以及盎格

鲁—萨克逊语的共同影响使法律英语成为特别风格的职业语言。虽然现代法律英语有着不断简化的发展

趋势,但它仍旧是高度专业化、具有专门特征的英语文体。文章通过对法律英语历时演变的主体特征的历

史解读,透视其法律语言的规约性、严谨性、专业性以及去个性化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法律英语的翻译须

遵循“忠实、精确、统一、简洁”这四个原则。

关键词:法律英语;历时演变;翻译标准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5124(2009)03 - 0061 - 05

语言是法律的媒介,是法律用来调整社会行为而使用的工具。正如Maley 所说,“一旦准则及诉讼记载下来并标准化和制度化,那么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就成形了,它代表着一种专业化的功能模

式” 。[1]法律英语作为一种法律语言具有独特的语言特征,这种特征一方面源于法律英语的职业特殊性,另一方面还来自于其悠久的演变历史。考察法律英语的这种历时演变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英语翻译中的特殊性及其独特的评价标准。

一、法律英语的起源及其演变

欧洲大陆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精确地说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Corpus Juris 所制定的Justinian Code 。[2]

也就是说,大陆法系的起源是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起源有很大的区别,虽然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起源有一定的影响,但英美法的起源在于英国法主要使用于英国、英国的原殖民地以及美国。英美法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典的形式而是依赖于法官对长期以来不同案件判决的经验的积累,它给予法庭以极大的权力,而且法律的从业者对于这种法系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因为在英美法系中,是律师而不是法官首先准备上诉的材料、盘问证人,也是律师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和法官对以前的案例的判决提出证据,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英美法是由法律的从业者发展成形的。英美法最早起源不是书面的,只存在于法律从业者的记忆当中。在11世纪初,法官才开始把各种判决的案例记录下来,这就是为什么英美法有时候也被称之为“案例法”(case law),也就是说可以由法官解释的法律,与“成文法”(statutory law)

相对应。[3]

英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公元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那时才开始出现了用英语和拉丁语 书写的法律,但拉丁语起着主导作用,它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比如公文和准则的书写语言。到了13世纪,由于法语随着诺曼底征服后在英国地位逐渐加强,也由于13世纪时半数以上的欧洲法庭都使用法语,所以法语代替了拉丁语成为英国法庭的口头使用语言,但那时拉丁语还是英国法律的书面语言。[4]到了14世纪,法语才取代拉丁语成为了英国最早的法律年报和法规的书面使用语言。所以 法律法语在词汇上和形态上对现代法律英语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当时英国,所有的法律以及记录的案例都使用法语。直到15世纪后期,随着1476年专业出版机构的出现,以及对伦敦标准语作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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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英语形式的接受,一些法规才开始用英语印刷出版,也正是从那时起英语才逐渐取代法语成为英国法庭的口头使用语言以及英美法系中法律和法规的书面使用语言。但那并不意味着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的法律词汇到那时都从法律中消失了。相反,许多词都融入了法律英语而成为其一部分并被法律界广泛使用。

正是由于历史上拉丁语、法语对英美法的巨大影响,所以如Vystrcilova所说的“现代法律英语 中大量法律专业术语或行话来自于拉丁语和法语而不是来于本土的盎格鲁萨克逊语言。……这些词虽有外来的词形却有英语的读音”。[5](92)现在在法律英语文书中还不时可以看见拉丁语、法语、盎格鲁萨克逊语并存的情况。根据词源及词汇的文体特点,对现代法律英语中的法律术语及行话可以分析归纳如下:

(一)来源于拉丁语的法律英语术语及行话

传统上,英美两国法律专业的学生都要学习拉丁文。[6]在标准法律词典或英汉法律词典里,仍然收录了大量直接来自拉丁语的词汇。其中有些在语音上和词形上被英语同化,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的组成部分,如affidavit(宣誓书)、homicide(杀人)、custody(拘留)、prosecute(起诉)、testimony (证词)、orbiter(仲裁人)、veto(否决)、alias(化名;别名)、alibi(不在犯罪现场)、quorum(法 定人数)、legal(合法的)、minor(未成年人)、appeal(上诉)、mediator(调停者)、declaration(申诉)、notary(公证人)、per capita(人均)、pro forma(形式上的)等。

但还有另外一部分拉丁词汇常常出现在法律英语文件中,它们保留了拉丁语的外貌,让人一眼便知其拉丁语渊源,这些词汇专业性强、语义清晰,如果不了解会给翻译带来极大的理解障碍,如ad hoc(专门的,专门地)、bona fide(真诚的,真诚地)、per se(自身)、in re(关于)、in esse(实在的)、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mens rea(犯罪企图)、nulla bona(无财物供执行)、condominus (共有人)、confide jussio(共同保证)、res judicata(已判决的事件,既判案件)、nolle prosequi(撤 诉)、pro rata(按比例)、inter alia(除了别的以外,特别是)等。

总之,无论是否已融入英语,这些拉丁词汇都在法律英语当中占据突出位置,成为法律英语的显著特点。

(二)来源于法语的法律英语术语及行话

据统计,仅在公元1250 - 1400年间就有约10 000个法语词汇直接进入英语词汇,其中75%一直沿用至今。[7]在那一时期进入英语的法语法律词汇也最多。在18世纪初至19世纪虽有法语词汇 继续进入英语,但是法律词汇并不多。

跟法律英语中的拉丁文一样,法律英语中的法语词汇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与英语同化,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组成部分,如attorney(律师)、bail(保释金)、bar(律师界/法庭)、bill(法案)、co-mplaint(控告)、contract(合同)、decree(法令)、dossier(案卷)、forfeit(没收)、hue and cry(追捕罪犯之喊叫)、heir(继承人)、inquest(审讯)、jury(陪审团)、insurance(保险)、indictment(公诉/控告书)、mortgage(抵押)、plead(答辩/抗辩)、ransom(赎金)、sentence(判决)、summons(传票)、verdict(裁决/陪审团裁决)、plaintiff(原告)等。

还有一类是未被同化的仍保留了法语外貌的法语词汇,在现在的法律文件中还常用到。如feme sole(独身女子/未婚女子)、feme covert(已婚女子)、estoppel(禁止翻供/不容反悔)、lashes(长期不行使权利/对行使权利的懈怠)、alien or aliene(转让)、quash(撤销)、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voir dire(预备询问/预先审核)等。

由于14、15世纪期间法语大量地进入法律英语,所以在英美法系中法律文书的起草者有个传统沿袭至今,即为避免对术语的两种语言的错误理解,或为了避免另一方借两种语言词义间的细微差别大做文章,法律工作者在起草法律文书中大量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以保证表达的准确性。正如Beveridge所说,“这些同义词或近义词大多数是对词使用,有时也有若干词组合使用”,[8](4)如l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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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 and testament,terms and conditions,goods and chattels,cease and desist,null and void,save and ex-cept,breaking and entering,free and clear,peace and quiet,force and effect,等等。

(三)源于本族盎格鲁—萨克逊语的法律术语及行话

上文已提及英美法起源的根子还在于英国法,所以虽然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外来词汇的主渠道,但另外一部分法律英语专业术语及行话却来自于本土的盎格鲁—萨克逊语本身,主要是一些中古英语时期遗留下来的复合副词和其他常用古词语。中古英语时期是指从诺曼底征服英国后到大约公元1476年伦敦标准语作为书面英语的形式这段时期。[9]在这期间,形成了在今天还普遍使用于法律英语的一些专门词汇,这些词语在现代英语其他文体中,尤其是英语口语中,已很少使用,但在法律文书中仍旧普遍应用,为法律英语增添了其特有的专业文体特色。其使用的目的就是使法律英语的行文更加庄重、正式、古典和严肃,具有很强的文体效果,如notwithstanding、aforesaid和aforementioned。最突出的古体形式是那些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in、hereafter、hereunder、hereto、thereby、therein、thereof、thereunder、thereupon、where-by、wherein、whereas、wherein、whereof、whereunder、whereupon等词。试看以下两例: (1)Neither Party hereto shall assign this Agreement or any of its rights and interests hereunder without the other Party’s prior written consent, which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2)All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the time for performance thereof shall not be affected thereby.

这类词中的here应理解为this、there应理解为that,where应理解为which。所以,hereof=of this,hereon=on this,hereto=to this;类似的thereof=of that,thereto=to that,而whereby=by which。使用了这些词后,一方面避免了过多的关键词语的重复,做到了表述的简洁,另一方面达到了准确性、严密性的目的。了解这个特点,对于理解法律英语文本、准确翻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到了16、17世纪,英语的使用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时的学者都有强烈的愿望,要改变许多人持有的偏见认为“英语是英国当地没受过多少教育的人使用的语言”,[10](20 - 21)想把英语变成一种相对正统的语言,他们想通过“引进一些正统的语言,主要从拉丁语,并且模仿一些正统作家的文体写法”[10](20 - 21)来改进英语。到了18世纪,拉丁语和法语对英美法律语言的主导地位基本结束。1731年一部英语律师法得到通过,在这部法律中,虽然大量的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还是来自于拉丁语和法语,但来自于英语的法律词汇进一步丰富了。

实际上,一部分来源于英语自身的词汇既可用在法律文体,也可用在其他文体,但词义完全不同。用在法律文件中,这些词汇失去了一般人所理解的普通意义,而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成为专业性的法律语言。如action(一般意义:行动/法律意义:诉讼)、adopt(一般意义:采纳/法律意义:收养)、advance(一般意义:前进/法律意义:预付)、alienation(一般意义:疏远/法律意义:财产转让)、avoidance(一般意义:避免/法律意义:宣告无效)、case(一般意义:箱子/法律意义:案例)、c-onsideration(一般意义:考虑/法律意义:补偿/对价),等等。这样的英语词汇举不胜举,其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大相径庭,用在法律文献中往往只有法律界人士才清楚。因此,要搞好法律文件翻译,了解这些词的特定法律词义是必须的。

到了19世纪,“简化法律英语运动”开始在英美法国家中开展。[5](92)一些说英语的国家相继通 过了相关法律要求租赁、保险、贷款合同等以及其他不是专门针对法律专业人士的一些文件应该使用大众英语,能够使普通法律消费者理解。结果简化法律语言的运动促使了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等商业机关重新用普通英语制定了政策,使合同文件简洁、明了。1998年4月26日,英国大法官发 布了一套长达800页的规则,要求废除长期以来英国法庭所使用的一些专门语言和传统。[5](92)古老 的拉丁语和法语法律术语如writ和plaintiff被简单的法律英语术语所取代,一些熟悉的拉丁语法律词汇如ex parte和inter parte也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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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努力使法律英语更加清晰易懂,而且这也代表着今后法律英语的发展趋势,但是今天的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差距还是相当大,它仍旧是高度专业化、具有专门特征的一种英语文体。

二、法律英语的翻译标准探讨

上述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的主体特征是其文体和意义的规约性。通过这种历时演变我们可以看到以案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在保留大量传统语言特征的同时,也延续了人们对法律语言规约化的历史解读。规约化特征使法律语言保持着其特定的职业严谨性和专业性,而这种严谨性和专业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职业语言风格的一致性,也就是语言的去个性化。

正是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所以法律英语的翻译应当有特别的标准。对翻译标准,历来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清代翻译家严复于1898年提出,好的翻译应该做到“信”、“达”、“雅”,即 忠实于原文,表达通顺,文字典雅。在1951年,傅雷先生提出了翻译的“传神”论,他认为翻译的最高境界是神似,形似是翻译的最低标准而神似是翻译的最高标准,所以神似应是翻译工作者刻意追求的目标。1964年,钱钟书提出了翻译的“化境”说。所谓“化境”,就是能把原文的思想、感 情、风格、神韵都原原本本地转化到译文中去,丝毫不留下翻译的痕迹,让读者在读译作就像在读原作一样,“化境”是比“传神”更高的翻译标准,是每一位翻译工作者的努力方向。[11]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先生也提出了翻译的“信”和“顺”以及“宁信而不顺”原则。[12]我们现在普遍应用的翻译标准——忠实与通顺,应该说是从严复的“信”与“达”以及鲁迅的“信”与“顺”中演绎过来的。这些大师们的翻译原则对于衡量普通文本的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应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对于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英语的翻译是否适用却值得商榷。应该说“信”,即忠实地传达原文的信息,对于任何的翻译都是适用的,也是翻译任何文本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法律英语的翻译也不例外。上文已提到法律英语最重要的语言特点是其职业严谨性、去个性化,所以翻译中只有遵循 “信”这个原则,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但不管是“达”、“顺”还是“化境”、“传神”,都不应作为法 律英语翻译的衡量标准,因为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决定了它的翻译总体原则是以忠实传递原文信息为目的,保证译文的严谨性、专业性。而要达到严谨性、专业性,就会在翻译中不可避免地会牺牲 “达”、“顺”、“化境”、“传神”,更做不到“雅”,使之辞藻华美,因为“雅”是与法律语言去个性化 特征背道而驰的。

法律英语的翻译应该遵循“忠实、精确、统一、简洁”这四个原则。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是基于法律语言与信息内容的特殊性而提出的,符合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基本上能反映法律英语翻译的变换标准,针对性强、功能明显。所谓忠实,就是译文必须忠实地传递原文的信息,做到信息内涵的相等,即信息等值,而不单纯是巴尔胡达罗夫提出的“语义等值”。[13]精确是指译者在双语转换过程中选词精确,概念表达确切,物与名所指正确,数字精确等。统一原则主要是保证原文与译文中法律术语及法律行业专门词汇的一致性,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统一,避免混淆和术语的不同理解,就如MOK所说,“做到术语的等同是良好法律翻译的前提条件”。[14]统一原则是与法律英语悠久历史演变而形成的语言规约化特征相吻合的。但是要做到这一点确实是法律翻译中最困难的,这是由于法律翻译工作者面对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历史、文化和体系。正如Vystrcilova所说,“在把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语言转化为另一种高度专业化语言的过程中,不管你翻译的是什么法律文件,翻译中一个最大的困难是两种语言间法律概念的意义差异以及缺少对应的术语”。[5](95)Beveridge也说,“法 律英语中的一些外来词必须放在英美法体系下去理解。如果一个英美法律师认为同一个法律词汇在另一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同的意义,那么他是错误的。甚至是不同英美法体系中的不同国家对同一个法律词汇的词义理解也是不一样的”。[8](5)所以一个好的法律翻译工作者应该对翻译的源法律文本具有足够的被制定、解释及使用的背景知识,同时对翻译的两种法律体系要有基本的了解、熟悉其体系的差异,从而保证术语转换意义的统一。简洁原则就是要求翻译过程中用最简单、简洁的语言翻译,达到信息的最大传递与等值,使之清晰易懂,避免晦涩难解,这也符合法律英语的演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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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悠久的演变历史决定了其法律语言的规约性、严谨性、专业性以及去个性化特征。这些特征也从而决定了法律英语翻译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现有的普遍化的翻译标准不适宜于指导法律英语翻译,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应当遵循“忠实、精确、统一、简洁”这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来自于实践的归纳,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还须在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中不断地接受检验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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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chronic Development of Legal English and its Translation Principles

XU Sai-ying

(Faculty of Foreign Languages,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315211, China)

Abstract:The language features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characterized by the case law have been shaped in the long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combined impact of Latin, French and Anglo-Saxon on legal English makes it a very professional language with unique style. Although legal English has a tendency to be plain, it is a variety of English featuring much special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sm.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language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by examining its diachronic development, namely, prescriptiveness, objectiveness, specialty and depersonalization. Due to these special language features,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faithfulness, accuracy, uniformity and conciseness.

Key Words:legal English; diachronic development; translation principles

(责任编辑 骆良钢)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5712416293.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360docs.net/doc/5712416293.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法律英语沙丽金版阅读文本问答规范标准答案

Law 1.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ization and law? The fairness of a nation’s laws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legal system justly administers the laws is a measure of the enlightenment, humanity, and degree of civilization of its people. 2.What’s law? Law consists of the whole body of rules applied and enforc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established government in determining what conduct is proper and should be permitted and that which should be denied or penalized. 3.Can you list the roles of law in society? Without law, there would be anarchy. Law is the means through which society is able to exist by providing protection for the individual; by establishing and maintaining order, health, and safety; by providing a peaceful mea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by providing stability and flexibility in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 and by prohibiting conduct destructive to society. 4. How can law be best understood? Law is best understood by viewing the legal system as a process——a means of pulling together society’s needs and goals and translating them into guides for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in conduct. 5. What are the events tha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Norman Conquest. William replaced the local and highly varied systems of law with a common system of law. 6. Why did the people in England petition to the King and what would be the result? Because of the extremely rigid, frequently overly technical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of the common-law system, people were sometimes unable to obtain fair relief in the courts. In time, some persons who felt that the form of relief was inadequate petitioned to the King directly. This practice gave rise to a second court system, called the Court of Chancery. 7. What was the situation of equity courts in North America? American court system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resulted in simplification of judicial procedures and elimination of equity courts as separate courts in most states.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民事 civil ——民事 civil affairs;affairs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上的占有 civil possesion ——民事上的没收 civil forfeiture ——民事上诉 civil appeal ——民事主体 civil subject ——民事法律关系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活动 activity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纠纷 civil dispute ——民事客体 civil object ——民事原告 civil plaintiff ——民事被告 civil defendant ——民事指控 civil charge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过失 civil negligence ——民事责任事故 accident involving civil liability ——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损害 civil injury

——民事债务 civil debt ——民事管辖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制裁 civil sanction ——民事审判 civil trial ——民事调解 civil mediation ——民事罚款 civil penalty ——民事权利争议 dispute concerning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剥夺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请求 civil claim ——民事权利变更 alternation of private right ——民政 civil administraion ——民事权利与责任 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 civil right ——人身权利 jura personarum; rights of the person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上诉权 right of appeal ——不受时效限制权 imprescriptible right ——立遗嘱权 right to make a will ——合法权利 legal right ——共有权 communal tenure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

法律英语翻译

世界贸易组织 在国际贸易法当中,有两大永恒的主题,这便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者的伤害和鼓励国际贸易。近年来,由于对进口贸易的限制逐渐减少,国际贸易变得更加自由。但是,随着扰乱和阻止国际贸易的限制政策层出不穷,贸易问题和国家间货物流通问题仍然不断增加。 一般的限制政策包括关税壁垒(比如进出口关税)和一些非关税贸易壁垒,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程序、安全、环境或其他最低生产标准、进口检测标准、包括评估在内的负责习惯程序、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政府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在两国的友好条约,商业和航海条约(FCN)当中,各国都为了限制破坏世界贸易的行为作出了很多限制,这使得签字国之间能实现其领土上的进出口自由。这种双边的FCN条款经常与特惠贸易协议相关,在这种双边协议当中,这种联系往往是通过互相承认“最惠国”条款来实现的。在最惠国条款当中,缔约国双方同意不给予任何第三国高于本双边条约协定的贸易优惠,除非此优惠立即适用于本双边条约缔约国。 在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当中,参与国一致认为,减少贸易障碍,并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战后世界的必然要求而且他们构想出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来达到预期目标。1948年35个国家在哈瓦那集会,完成了ITO宪章的起草,他们希望ITO成为一把保护伞,他们可以在其之下定期的商讨减免关税的相关事宜。1947年在日内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出台标志着这种商讨的框架已经基本成形。在GATT的第一阶段,有二十三国家加入到其中。那些严厉的贸易规则只在主要成员无意改变之处才能得到适用。发展中国家反对其中很对严厉的贸易规则,他们想寻求一些特别待遇来满足发展目标,但在起草GATT 当中,发展中国家倒没有取得多少成功。 GATT1947和其随后的的多边谈判回合在减轻货物贸易关税上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一点也是GATT1947初衷,而且其机制很好的服务了GATT的目的。但是,它的效用仅限于货物贸易以及如何减轻其关税额度。它的设计没有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随着关税的递减,影响贸易的消极因素却在上述GATT没有涉及的领域愈发突出。 即便在货物贸易中GATT也有其局限性,他包括了一个适用条款协议,其中允许了很多GA TT下会员义务的“祖父条款例外”,只要对该协议加以适用,会员国就将获得其应当履行的G ATT义务的免除。另外,GATT1947没有一个制度上的宪章,本身也没打算成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虽然其随后成立了组织机构,并取得了准组织的地位,但是它始终被认为缺少一种规范的组织结构。这种缺陷使得GATT无法解决很多递交上来的争端,争端解决程序也依赖于独立会员国的默许。 在GATT的主持下,缔约国进行了定期的多面贸易协商(MTN或回合),WTO便是GATT 乌拉圭1994年成功谈判的产物。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当中出现了很多协定,其中就有“关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录(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还有其他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如内括协定)。 WTO协议附录包含了一些多边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有农业协定,纺织品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安全保障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除此之外,它还制定了服务贸易,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的多边规则框架。值得一提的是,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英语、法律翻译类书籍评价

作者:lliusulin提交日期:2009-3-30 11:44:00 访 问:2377 回复:24 本人是法律英语翻译爱好者,以学习法律英语,实践法律翻译为乐趣,在此开贴点评大陆法律英语法律翻译类书籍,各位有相关问题请跟帖,我将尽量解答。本人博客有更多的相关内容,感兴趣者请去https://www.360docs.net/doc/5712416293.html,/ 本文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转引自法律翻译博客 https://www.360docs.net/doc/5712416293.html,/ 1、007 国内法律出版物点评原创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转引自法律翻译博客 https://www.360docs.net/doc/5712416293.html,/ 国内的法律英语出版物现在是多如牛毛,读者应该如何取舍呢?本文旨在对当前的法律英语出版物进行综述点评,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入门级的可以选择下列出版物: (1)法律出版社,美国法精要系列 具体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产品责任法、家庭法、民事诉讼法、联邦证据法、刑事程序法、保险法、证券管理法、银行及金融机构法、行政法等。 (2)武汉大学出版社,影印版法学基础系列 这是以英国和欧盟法律为主要内容的系列, 具体内容包括:合同法、证券法、侵权法、劳动法、信托法、医疗法、继承法、家庭法、刑法、宪法、法理、英国法律体系等。 想更深地了解英美法律制度的读者可选择: (3)中信出版社,伊曼纽尔法律精要系列 具体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财产法、刑法、证据法、刑事诉讼程序、律师职业责任等。 这是一套非常不错的书,内容详尽,重点突出,易读,且附有练习题和答案,缺点是价格太高,都在百元左右。 (4)中信出版社,案例与解析影印系列 本系列中有许多一般系列中没有的专业,比如知识产权、遗嘱和继承等,可补充其它系列阅读。 (6)中信出版社,案例教程影印系列 此系列为美国名校法学院所采用,其主要内容是一些经典案例,想更深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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