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理货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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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船舶理货业务管理

4.1 外轮理货概述

4.1.1 理货的由来:理货是随着水上贸易运输的出现而产生的。理货,英文是Tally,其含意为计数用的筹码。这是因为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时,人们最早是用木、竹制的筹码来计算货物的数字,故最早的理货工作就是计数。

现在的理货已超出了单纯计数的概念,对外贸船舶的理货工作,不仅是对货物进行计数,而且还包括核对货物标志、检查残损、监督装舱积载、办理交接签证、提供理货证明等内容。

4.1.2 理货的演变:在水上贸易运输中,最初是由卖方随船与买方直接交易货物的,也就是买卖双方当面点交点接,自行理货。随着贸易的发展,船方理货代替了卖方随船理货,即由船方分别与买卖双方计数交接货物。船方的理货工作开始是由船员兼作的,后来在船上配备了专职的理货人员,最后演变成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办。我国的理货业是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演变的。旧中国的理货业是私人经营的,全国没有统一的理货组织;新中国诞生后,国家将私人的“理货行”逐步改造成为国营的理货公司,1961年9月1日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理货机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Tally Company。概念:理货是指货物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交于收货人或收货人代理,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按照货物标志进行分唛、验残、计数、制单、编制记录,公证地、实事求是地分清港贸、港航之间数字和残损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专业性工作。理货按其性质分为:公证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两种。公证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专业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进行的。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实行强制理货。理货人员代表船方收货或交货。这种理货是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和交付,对货物的溢短、残损实事求是地做出记录,公证地代表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被申请单位(外轮理货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溢短、残损不负赔偿责任。运输部门为了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备的专职人员代表本单位交接货物,这一类的理货就是交接性理货。港口的库场理货是将出口货物交付船方;进口货物接卸入库、保管、转运交付货主。港口在进出口货物交接中对货物的溢短、残损等情况要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取得责任方的签认,以此作为向责任方办理索赔的依据。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发生的短少和残损,负有赔偿责任。理货专业术语:货物包装或货物外表发生破损、污损、水湿、锈蚀、异常变化等现象,并危及或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数量时,称为残损货物。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残损,称为工残。进口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现的残损,称为原残。舶方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舱单数字为准。当船舶实际装卸的货物数字比装货单、进口舱单记载的数字多出时,称为溢;短少时,称为短。

4.1.3 理货的业务范围: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成为中远集团所属全资子企业。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业务范围为: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的理货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货物的计量、丈量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损检定等业务。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服务的理货机构。本公司的理货宗旨是: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委托方的正当权益。第二条本公司统一经营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中国港口的理货业务;1、船舶装卸件货、集装箱以及船方负责集装箱内货物的装拆箱,应由本公司代表船方办理理货业务。2、船方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其他理货业务。3、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各项理货业务。第三条本公司经营国外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在各地的理货业务和集装箱在各地的装拆箱理货业务。

二、代表船方办理的理货业务:1、按舱单(进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和货物上标明的主标志(即合同号或几何图形、符号),理清货物数字,分清货物残损。2、理清集装箱数字,分清集装箱残损。3、集装箱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4、绘制货物积载图和集装箱积载图,制作货物分舱单。5、分清混装货物的主

要标志。6、依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有关理货单证。三、受客户委托办理的理货业务:1、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可委托办理上述各项理货业务。2、散装货物装卸船的单证、手续业务:提供货物装卸进度;分清货物残损;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绘制货物积载图。3、集装箱在各地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制作装箱单,监装监卸等。4、货物的甩样、分规格、挑小号。5、随船理货。6、出国理货。7、对空运货物理货。8、其他有关业务。四、外轮理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理货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事实出发。(2)船边交接的原则。货物交接以船舷为界,交前由交方负责,接后由接方负责。(3)一次性签证的原则。理货签证一次为准,一次签证的前提是理货数字必须是准确的。

4.1.4 理货的工作程序:1、在船舶装卸前,船舶代理人应将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积载图、舱单,出口货物或集装箱的配载图、配载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提供给港口分公司。

2、对每艘作业船舶派出理货组长,负责全船的理货业务;对每个作业舱口派出理货员,负责各舱的理货业务。对装卸散装货物的船舶,根据理货工作需要,派出理货员。理货员的理货岗位在舱内、甲板或船边。

3、在船舶装卸前,船方应向理货组长介绍进口货物的装舱隔票和航行途中情况,出口货物的卸货港顺序和装舱隔票要求,以及装卸货注意事项。

4、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理货员填制计数单或理箱单。理货组长填制日报单。在装拆箱过程中,理货人员填制装/拆箱理货单。

5、理货组长根据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编制货物分舱单,绘制货物积载图,提请船方签字。

6、在全船理货结束时,理货组长编制理货证明书,提请船方签字。理货公司凭理货证明书和其他船方签证,向船舶代理人结算各项费用。

7、经船方签字的理货单证,提供船方各一份;货物积载图和货物分舱单,提供船方各四份。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理货证明书,通过船舶代理人提供船公司各一份。

8、在船方签认理货单证后,如发现理货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情况时,理货公司通过船舶代理人向船方进行更正,或向船公司发出更正单。

9、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或卸船时船方签认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原残时,理货公司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对卸船时铅封完好,启封前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理货公司不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如装箱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理货公司如实在装货单上加批注。什么是理货签证?船舶装卸货物后,船长或大副须在有关的理货单证上签字,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或接受任务,称为签证。通常讲的签证是指船长或大副签认进口货物的溢短单、残损单和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理货证明书。船方签证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履行义务和责任,是船方对理货工作的确认和信任,是划分承托运双方责任的依据和证明。为此,要求对待签证必须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1.5 理货方法: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货运量的增加,理货工作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其方法也不断改进。具体方法都是在一定的交接形式下产生的,当前普遍应用的方法有:1、划数理货法;2、点垛交接法;3、发筹交接法;4、按重交接法;5、小票交接法;

6、计数器理货交接法。

1、划数理货法:是一种应用比较普遍的理货方法。尤其是同一货种的大宗货物,在船←→船、船←→驳、船←→库场、船←→车等装卸作业范围内均可使用。其方法是采用一交一接,双边记数办法。双方人员站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对口交接,每记一钩货物互相招呼,每隔一定时间互相核对数字。

2、点垛交接法:是一种常见的理货方法。适用于按作业线对口点数(点垛)交接。目前多在出口货物集港、装船时使用。

3、发筹理货法:是交接双方指定一筹代表一钩或一件货物,根据货物装卸数量和地点约定交接界线,随货一交一接。筹码发完、回筹时,双方记明数量、核实清楚。以筹代数是比较古老的理货方法。只适用于人力操作、数量不大、按件计数的货物。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发筹交接(理货)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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