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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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普惠制方案

(一)欧盟概况

欧洲联盟,前身为欧共体,是由原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家根据《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组成的国际组织。1995年成立时共有15个成员国,2004年5月1日有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盟,目前共拥有25个会员国。另有2个国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将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还有2个国家(克罗地亚和土耳其)为承认的候选国。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力的国际组织,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一个国家,目前它的最高法律是2003年通过、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入盟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2003)。

欧盟的主要机构有:

1.理事会:决策机构,分为欧洲理事会(即欧盟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前者负责确定大政方针,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特别首脑会议;后者负责日常决策,拥有欧盟立法权。理事会实行主席国轮值制,任期半年,对外实行“三驾马车”(即现任、下任主席国和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兼理事会秘书长)代表制。

2.欧盟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及负责经贸方面的谈判。

3.欧洲议会:监督、咨询机构,具有部分立法权。此外还有欧洲法院(仲裁机构)、欧洲审计院和经社委员会(咨询机构)等机构。

(二)普惠制方案修订情况

欧盟(前欧共体)自1971年7月1日起,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待遇。前欧共体12国、奥地利和芬兰自1980年1月1日起给予中国出口产品普惠制待遇。瑞典自1980年2月1日起给予中国出口产品普惠制待遇。欧盟成员国作为统一的经济集团实施同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欧共体以欧盟的名义实施普惠制给惠方案。

欧盟的普惠制方案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由欧盟委员会制定。原产地规则中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原产产品的定义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直接运输规则及书面证明也作了具体说明。原产地规则相对而言比较稳定,数年修订一次。第二部分为具体产品的普惠制实施方案,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并每年进行审议修改。有关欧盟普惠制方面的文件可见http://ec.europa.eu/trade/issues/global/gsp/index_en.htm。

具体产品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在1995年以前一直由四个方案组成,即农产品给惠方案、一般工业产品给惠方案、纺织品给惠方案和钢铁制品给惠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欧盟将所有工业品的给惠方案合并为一个给惠方案(理事会3281/94号条例),而农产品作为单独的方案来实施(理事会1256/96号条例)。

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12月21日通过了2820/98号条例《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跨年度的普惠制方案》,于2001年12月10日通过了2501/2001号条例《关于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实施的普惠制方案》,于2003年5月8日通过815/2003号条例《实施欧盟理事会2501/2001号条例〈关于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实施的普惠制方案〉第12条》,于2004年7月7日公布了《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2006-2015年这10年中实施的欧盟普惠制的作用》(COM(2004)461号文件),于2005年2月10日公布了《关于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普惠制

方案的理事会条例》的建议修改稿,于2005年6月27日公布了最新的普惠制方案(理事会980/2005号条例)。

(三)制订2006-2015年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

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7月7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2006年-2015年10年中实施的欧盟普惠制的作用》(COM(2004)461号)文件中,提出了制订2006-2015年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包括以下7个方面:

1、维持关税优惠

有三个因素降低普惠制的影响:(1)MFN关税降低;(2)WTO相关国际协定取消了部分受惠产品的关税,如国际咖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3)双边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增多。维持并改善关税优惠的办法:(1)增加了新的10个成员国;(2)增加新的给惠产品;(3)将敏感产品转为非敏感产品,并维持优惠幅度。

2、把最需要普惠制的国家作为实施普惠制的主要对象

这些国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小的经济体、内陆闭塞的国家、小的岛国和低收入国家。特别是要通过毕业的方式把受惠国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排除在普惠制外,并建立过渡机制。

3、简化普惠制方案

用一种新的鼓励可持续发展的特别鼓励安排代替现行的鼓励劳动权利保护、鼓励环境保护(2国,摩尔多瓦和斯里兰卡)和反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12国)的三种特别安排,将现行的普惠制五种安排减少成三种:(1)针对大多数受惠国的一般安排,在此安排下,产品仍分为敏感和非敏感产品,优惠幅度仍分别是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的基础上减3.5个百分点或免除关税。(2)针对世界上最贫穷的50个国家的特别安排,在此安排下,对于除武器以外的所有产品都给予免关税免配额的优惠待遇,(3)鼓励可持续发展的特别安排,用以取代现行的鼓励劳动权利保护、鼓励环境保护和反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的三种特别安排。在此安排下,对于接受并执行关于社会权利、环境保护和管理、反毒品生产和交易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国家将给予额外的优惠待遇。并将通过FTA等方式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排除在受惠国清单外。

4、增加普惠制方案毕业机制的透明度并针对主要国家

仅对在欧盟市场有高度竞争力并不再需要用普惠制来提高其对欧盟出口的那些受惠国的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如纺织品)实施毕业,小受惠国将不再面对毕业问题,在设计毕业机制的过程中,对最有需求的国家予以特殊的考虑。现行的毕业机制过于复杂,透明度不够,决定将采用一种简易的机制取代之。现行标准(优惠进口的份额、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将由一个单一的简单的标准(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表示为:优惠进口的份额)取代,现行毕业机制中的产品行业组将由HS的类(SECTION)取代。

5、设计一种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新的特别鼓励安排代替以前的反毒品、社会权利和环境保护的特别安排

对于批准并执行涉及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协定(包括,基本人权公约,如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协定,反对种族、性别歧视和虐待的协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协定;劳动权利公约;环境保护公约,如禁止濒危物种交易的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以及各种禁止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的公约)的受惠国给予额外的优惠待遇。不过,上述公约、协定应具有供有关国际组织能定期评估执行情况的机制,欧盟委员会在决定可获得这种安排申请国之前,将考虑这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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