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惠制给惠方案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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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给惠方案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08-07-22 来源:作者:阅读:3109

欧盟普惠制给惠方案最新政策

1、制定2006-2015年欧盟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

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7月7日通过了一封至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通信,建议采取新的指导方针。主要内容如下7方面:(1)、维持关税优惠:

有三个因素降低普惠制的影响:①MFN关税降低;②WTO相关国际协定取消了部分受惠产品的关税,如国际咖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③双边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增多。

维持并改善关税优惠的办法:①增加了新的10个成员国;②增加新的给惠产品;

③将敏感产品转为非敏感产品,并维持优惠幅度。

(2)、把最需要普惠制的国家作为实施普惠制的主要对象:

?这些国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小的经济体、内陆闭塞的国家、小的岛国和低收入国家。特别是要通过毕业的方式把受惠国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排除在普惠制外,并建立过渡机制。

(3)、简化普惠制方案:

?用一种新的鼓励可持续发展的特别鼓励安排代替现行的鼓励劳动权利保护、鼓励环境保护(2国,摩尔多瓦和斯里兰卡)和反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12国)的三种特别安排,将现行的普惠制五种安排减少成三种:

①针对大多数受惠国的一般安排,在此安排下,产品仍分为敏感和非敏感产品,优惠幅度仍分别是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的基础上减3.5个百分点或免除关税。

②针对世界上最贫穷的50个国家的特别安排,在此安排下,对于除武器以外的所有产品都给予免关税免配额的优惠待遇。

③鼓励可持续发展的特别安排,用以取代现行的鼓励劳动权利保护、鼓励环境保护和反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的三种特别安排。在此安排下,对于接受并执行关于社会权利、环境保护和管理、反毒品生产和交易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国家将给予额外的优惠待遇。并将通过FTA等方式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排除在受惠国清单外。

(4)、增加普惠制方案毕业机制的透明度并针对主要国家:

?仅对在欧盟市场有高度竞争力并不再需要用普惠制来提高其对欧盟出口的那

些受惠国的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如纺织品)实施毕业,小受惠国将不再面对毕业

问题,在设计毕业机制的过程中,对最有需求的国家予以特殊的考虑。现行的毕业机制过于复杂,透明度不够,决定将采用一种简易的机制取代之。现行标准(优惠进口的份额、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将由一个单一的简单的标准(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表示为:优惠进口的份额)取代,现行毕业机制中的产品行业组将由HS的类(SECTION)取代。

(5)、设计一种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新的特别鼓励安排代替以前的反毒品、社会权利和环境保护的特别安排:

?对于批准并执行涉及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协定(包括,基本人权公约,如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协定,反对种族、性别歧视和虐待的协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协定;劳动权利公约;环境保护公约,如禁止濒危物种交易的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以及各种禁止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的公约)的受惠国给予额外的优惠待遇。不过,上述公约、协定应具有供有关国际组织能定期评估执行情况的机制,欧盟委员会在决定可获得这种安排申请国之前,将考虑这些评估。

?有可能获得这种安排的受惠国应从新方案开始实施时起,提交正式申请及必要的支持材料,以便能尽早获得这种优惠安排。这个特别安排方案将包括一个可靠的并能迅速启动的中止条款。在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时,委员会、成员国或欧洲议会都能要求做出取消这种安排的决定。为此,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如果查明有关国家没有遵守其承诺,将中止给予其的这种额外的优惠。

(6)、改善原产地规则,使原产地规则适于增进区域性合作:

欧盟现行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性原产地累积规则只适用于区域性集团成员国,指导方针提出了打破这一局限性的设想,引进跨区域性累计。此外,还提出要放宽原产地标准。

(7)、加强临时撤销机制、保护措施和反欺诈措施,以适应“指导方针”提出的新的安排和措施:

?临时撤销机制、保护措施将重新确定,使之更可靠、更简便、更具弹性。改善反欺诈措施的作用有赖于委员会及各成员国有足够的系统实施这些措施政治意愿和决心。

2、2006-2008年欧盟普惠制方案:

根据欧盟2006-2015年实施普惠制的指导方针,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5年6月27日发布了欧盟部长理事会980/2005号条例,其中关于“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殊安排”的条款于2005年7月1日实施,其余条款2006年1月1日实施。

(1)、三个安排:

一般安排;

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别鼓励安排;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安排。

(2)、一般安排下的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消减幅度:

给惠产品分为2类:

敏感商品(农产品除外):从价税降低3.5%;从量税降低30%;但HSXI(a)(纺织原料)和XI(b)(纺织制品)降低20%;

非敏感商品:免税。

欧盟税率查询网站: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en/tarhome.htm

http://export-help.cec.eu.int

(3)、保护措施:

①关于国家毕业:

国家毕业的条件是:某受惠国或地区连续三年被世界银行列为高收入国家并且其进口至欧盟的最大五类(HS section)受惠产品量占其进口至欧盟的全部受惠产品总量的比例低于75%。

②关于产品毕业:

产品毕业的条件是;根据2004年9月1日所能得到的数据,按平均值计,连续三年,某受惠国或地区进口至欧盟的某类(HS SECTION,但11类被分为11类a,包括50-60章,和11类b,包括61-63章)受惠产品量超过所有进口至欧盟的该类受惠产品总量的15%。对于HS11类a、b的纺织品,这个限度是12.5%。

如果某受惠国进口至欧盟的某类受惠产品量超过其进口至欧盟的所有受惠产

品总量的50%,该国的该类产品不会被安排毕业。

根据上述条件确定的产品毕业安排三年不变,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4)、临时撤销:

根据新方案,可引起欧盟采取“临时撤消优惠安排”措施的情况大致如下:严重或故意违反附件3所列国际公约所定的原则。

出口监狱劳动产品。

对毒品(违禁物质或其原材料)的出口或转运所实施的海关控制严重欠缺或不能遵守关于洗钱的国际公约。

欺诈行为、不正当行为、或非偶然地不能遵守或不能保证遵守产品原产地规则及对相关程序的规定或不能提供执行和管理优惠安排所需的行政合作。

严重或非偶然的对欧盟工业或利益有不利影响的不公平贸易实践。

严重或故意违反涉及鱼类资源保护和安排的区域性捕鱼组织或安排的目标。

新方案还对临时撤消优惠安排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临时撤消优惠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但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延长。

(5)、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及的产品是否给予优惠及特定条件的规定: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品,通常不撤销对这些产品的关税优惠。

(6)、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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