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的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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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企业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审查基准

一、垄断概述

法国法律中企业并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是指,以任何方式的行为,导致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及义务的所有权或使用收益权的转移者,或以使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对一个或数个其他企业行使决定性影响力为目的,或产生此效果者。1

企业并购是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性浪潮。主要表现在以同行业企业并购为主,并集中在两个领域:过去政府管制的部门以及自然垄断部门,如金融、电信、航空运输、电力、铁路等。其次是高技术产业,如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汽车。另一种表现是并购规模巨大,出现行业巨头的强强联合。从理论上讲,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改变经济结构的一种组合形式,是企业向相关领域拓展业务而形成的扩张态势,主要有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形式。经济理论认为,合并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有效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特别是纵向扩张,企业通过对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可以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获得产业整合的经济性。如何判定一个企业具有垄断性,经济学理论认为如若垄断者所获得的收入超出其愿意供应某种产品或服务所支付的部分,就可以认为该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从法律的角度看,传统的垄断判定标准也要求要证实一个企业具有垄断的实力。因而对垄断程度的控制是垄断规制的基本出发点。

1根据法国1986年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86-1243),L’Ordonance N°86-1243。

根据现有理论,垄断控制制度主要有两种: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和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维护有效的和公平的竞争,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调整阻碍市场竞争的不良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该制度源于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主张调整产业结构是维护有效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一般认为,美国和日本是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的代表。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仅指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不关心市场的集中度。法国则是行为主义的代表。但在实践中这种严格的分界线是不存在的。法国的并购中的反垄断控制就是以打破市场或工业的过度集中为重心的市场结构分割式的改革。

二、法国典型的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控制

法国反垄断法的历史相对较短,却首开在反垄断法中只对垄断引起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先河,对其他国家反垄断立法产生重大影响。1949年,法国就开始起草自己的反垄断法,但是直到1957年才颁布《反限制竞争法》。该法没有关于控制合并的规定,更没有解散现有垄断组织的规定,相反却有许多例外规定,将许多卡特尔情况排斥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之外。该法曾于1966、1973、1976、1980、1990、2001年6次修订,总的趋势是加强了对市场的支配地位的监督,禁止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但垄断地位从未成为其规制对象,法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始终限于垄断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法国在很多行业

中都存在着对市场有很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诸如:France Télécom(法国电信),EDF(法国电力公司)和GDF(法国燃气公司)等等。

三、法国的反垄断控制机构

法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机构是由经济部长(le ministre de l’Economie)和竞争审议委员会(Le Conseil de la Concurrence)及普通法院共同构成。

竞争审议委员会是独立的企业并购的调查、审议、咨询机构。它即可以就经济部长所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审议,也可以独立的对某项事宜进行调查、审议、并出具最终意见书。竞争审议委员会是根据1986年法国《价格和竞争自由法》(L’Ordonance du 1/12/1986)成立的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关,它取代了法国竞争委员会(始建于1977年)和技术委员会(关于企业间协商行为和滥用企业的市场控制地位),并且承担裁定和惩罚不正当竞争的职能,负责反垄断案件的裁决。竞争审议委员会享有准司法权、法定的咨询意见、一般性意见的权利。由竞争审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直至最高法院。竞争审议委员会无权对涉及到取消合同、损害赔偿等民事行为和涉及到的行政行为作出裁定,必须由法国司法范围内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及行政法庭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裁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新经济管制法(Nouvelles Regulations Economiques; NRE)于2001年5月15日再次调整竞争审议委员会的职权,在实践中增强了反不正当竞争的职能;保证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并且更加系统化和透明化了企业并购(经营者集中)中的反垄断

控制制度。2

经济部长则是决定机构,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竞争审议委员会和直接对其负责的竞争、消费及反不正当行为管制总署(DGCCRF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 Concurrence, de la Consommation et de la Répression des Fraudes)就有可能会破坏市场功能良好运行的企业并购行为所出具的意见书,最终裁定授权或是附条件授权,或是禁止集中。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并将案件提交竞争审议委员会,并通过其下设机构竞争、消费及反不正当行为管制总署(DGCCRF)在法国市场上调节竞争。竞争、消费及反不正当行为管制总署的职能核心是保证自由竞争的发展,并且由其负责对竞争审议委员会最后的调查结果的评审和裁定;与各个协作机构,包括竞争审议委员会和其他各部委以及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欧盟机构的协调和联络。

从上述法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法国对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实行多轨制。根据1986年《价格与竞争自由法》,法国设立了纯行政机关——竞争审议委员会执行并购的反垄断控制,但是其竞争审议委员会虽然采取的是独立委员会的形式,但实际上却在重大决定、人员任命和财政经费等方面受制于主管的经济部长。所以虽然法国的竞争审议委员会是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控制方面作出独立的裁决,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够独立,受到经济部长(决定机构)的很大制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混淆的情况。所以法国于2001年5月15日出台了新经济管制法(NRE),其明确规定了:竞争审议委员会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具有决定权,但是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上,并没有决定权,仅仅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机关,而掌管

2La loi sur les nouvelles régulations économiques du 15 /05/2001,(Loi N° 20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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