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

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
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

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相关法律,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法律解释四种形式,但是任何一种法律解释都没有一种统一的文本形式。以最主要的司法解释为例,其文本形式十分繁杂,各类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多达十余种。

①毫无疑问,没有统一文本形式的法律解释既不利于法律解释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统一性,尤其是司法统一性的实现。近二十年来,法律解释研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而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的问题却很少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对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则更少。

西方国家由于法律解释发展的独特路径,没有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进行过系统的研究。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解释在涵义上是指司法机构和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所以不存在统一法律解释的文本,更没有关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对法律的统一解释,但这种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失败,导致了这些国家抛弃了法律的统一解释,转向于法官的法律解释。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也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虽然在概念指向上,法律解释既指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也指法官在司法裁决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并且这两种法律解释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中国当下的四种法律解释的形式都是由专门机构对法律所作的统一解释,这一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和结构作出建设性的理论探讨,最终有利于法律解释的良性发展。

然而,中国当代学术界和西方学术界对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研究的阙如,驱使我们将目光转向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文本,以期从法律解释的历史资源中寻找到有益的借鉴。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解释的,最迟在汉朝出现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文本,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唐朝时达到了发展的最高峰。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唐律解释成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其不仅在内容上成为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而且在文本的形式、结构方面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统一解释的典范。因而,深入研究《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中国当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完善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

《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总结,但结合中国当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不足,《唐律》法律解释的“一律一释”的文本、“律释合典”的印行形式和统一的文本结构这三方面的特点,对于中国当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发展

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的法律解释活动是集中、统一开展的,记载《律疏》制订的相关史料有如下几则,《旧唐书》载:“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①《新唐书》也记载:“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②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称:“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③从上述史料中可以发现《律疏》最初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而且是唯一的官方解释文本,从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对应关系上,体现了“一律一释”的特点。并且,终唐一代,《律疏》虽经数次修改,但依然是唯一的官方解释,即唐代始终坚持了“一律一释”,在文本形式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一律一释”对于法律解释来说具有极其重的意义。在形式上克服了“一释多本”的现象。唐代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使唐代不可能出现“释出多头”现象。但由于国家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律解释文本在印行过程中的篡改、错失,也防止了私人的法律解释文本对统一的官方文本的干扰。此其一。

其二,在内容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完整、统一。统一的法律

解释文本由于是集中制作的,在内容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全面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不会出现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即不会出现“一律多释”的现象,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其三,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对司法统一性的追求正是对《唐律》进行统一解释的主要原因,《名例律》序疏对此说得很清楚:“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④司法中“触涂睽误”现象的大量存在正是导致《唐律》统一解释的重要原因。而“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限制了司法官员乱用法律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

其四,有利于法律、法律解释的修改。任何法律都会因长时间行用而出“陈旧化”①的现象,这种陈旧化体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特征。对于法律的“陈旧化”的克服在路径上有两个:一是修改法律,一是修改法律解释。由于先前存在着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可以直接判定法律陈旧化的内容,从而有利于法律和法律解释的修改。《唐律疏议》文本在唐朝的几次修改也说明了修改法律解释是克服法律“陈旧化”的有效途径。

(二)律释合典

②虽然,作为法律解释的《律疏》在完成之初是一个独立的文本,但后来却是与律文一起印行的,即在印行时是“律释合典”,律文、疏文是统一于一个文本中印行颁布。

据刘俊文先生对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的考证,永徽年间《唐律》律文与疏文的印行就已经是“律释合典了”.其印行的方式是律文每条“诸”字高出一格,律文、注文作大字,注文上无“注云”二字,疏文作细字双行,以“议曰”为疏文发语词。③依据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库编号为河字十七号的《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的格式,我们可以发现至唐玄宗开元年间,《唐律》的律文与疏文的印行则有了一定的变化。兹录《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的部分内容如下:④从该残卷的版式可以发现一些特点:首先,律文与注文同列,以“注云”作为律文与注文的区分;其次,疏文以“议曰”为发语词,并另起一列。其三,问答中的“问曰”与“答曰”均另起一列印行。

从上述相关史料可以得知,《唐律》法律解释制订以后,虽然在印行的版式上时有变化,但律文和疏文是统一于一个文本之中的。《唐律疏议》“律释合典”的形式,不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司法官员检索相关法律解释。“律释合典”的文本使司法官员在检索具体法律条文的同时,也检索到相应的法律解释。而律释分行时,司法官员不仅要检索法律条文,而且还要检索法律解释,检索工作变得繁琐,而且由于律文与释文不对应容易导致检索错误。

其次,有利于司法官员准确地适用法律。“律释合典

”使司法官员在检索到相关律文时,同时检索到紧随律文印行的法律解释,司法官员必然研究法律解释的内容,并考虑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司法官员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具体精神,有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

再次,有利于记述法律的变化发展。《唐律》法律解释记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罪名、法律原则在历史上的演变,也记述了法律、法律解释的修改内容。这些记述完整地体现了法律、法律解释在唐以前,以及在唐朝本朝的发展变化。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发展变化的记述使《唐律疏议》文本成为“活的法律史”,正缘于此,有学者说:“唐律得传于今日,实赖有《律疏》之存也。”①最后,推动了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由于“律释合典”,人们在学习、研究《唐律》时,现成的、准确的法律解释不仅使人们能研习《唐律》所蕴含的精神,也使人们能精确地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流变,还能使人们准确地了解法律适用的各种问题。就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而言,《唐律疏议》文本是中国古代“最完善的法律教科书”,宋代以后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律疏合典”的《唐律疏议》文本的流传。

(三)非独立性的文本结构

所谓法律解释的文本结构是指法律解释的篇章结构。法律解释的篇章结构是否设计合理,是否与法律的结构一致,直接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的内容是否一致与统一。

《唐律》法律解释在篇章结构上最重要的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非独立性,即作为法律解释的疏文没有自己独立的文本结构,完全是依附于律文的文本结构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唐律》法律解释没有独立的篇章结构。众所周知,《唐律》的篇章结构是三十卷,十二篇。而疏文没有分篇、卷,在印行时以《唐律》的卷、篇为准。在篇章结构上,《唐律》法律解释体现了对《唐律》篇章结构的全面服从,体现了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

第二,《唐律》法律解释没有独立的条。《唐律》律文的最小构成单位是条,全律共分有500 条。但疏文没有分条,在印行时是以《唐律》的条数编排法律解释的。在条文上,《唐律》法律解释也没有独立性,体现了对条文的依附性。

第三,《唐律》法律解释依“段”依附于律文。《唐律疏议》文本中是依律文的含义将一条完整的条文分成几段,疏文是以律文的“段”为单位对《唐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每一段的律文完全对应,这也体现了法律解释对律文的依附性。

《唐律》法律解释在文本结构上的特点也具有独特的意义。一是体现了法律解释依附于法律的立场。《唐律》法律解释在篇章结构上克服了法律解释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局限,更从形式上防止了法律解释超越法律以及以法律解释代替法律的可能,保证了法律解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在文本形式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内容完全对应于律文。《唐律》法律解释对律文进行分段解释,在形式上使法律解释

的结构和内容与律文的结构和内容完全对应,保证了对律文解释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三、《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现代意义

《唐律》法律解释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解释的形式符合了法律解释的应然要求。《唐律》法律解释的“一律一释”、“律释合典”和非独立性的文本结构,对于实现法律解释的目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国当代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经验,改进我国当代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实现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统一。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法律解释在名称、文本的结构上都是统一的,这对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统一法律解释的名称

《唐律》法律解释最初的名称为“律疏”,而“疏”字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就是指解释的意思。① 在名称上,“律疏”一词直接表达了法律解释的意思,十分简洁、明了。

而中国当代法律解释文本的名称极不统一,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学者总结出我国法律解释的名称多达十余种,诸如“解释”、“解答”、“意见”、“规定

”、“决定”、“办法”、“批复”、“答复”、“通知”、“纪要”、“函”、“复函”等。② 这些名称不仅不能使人们明了其是法律解释,而且还使人们对这些名称之下的文本的效力问题认识不一,产生混乱。

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名称统一的特点,统一我国当代法律解释的名称。法律解释应当直接称为“解释”,如果是立法解释就称为“× × × × 法的解释”,即在文本上名为《〈× × × ×法〉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如果是司法解释就称“× × × × 法的司法解释”,即在文本上名为《〈× × × × 法〉的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司法解释》。这样不仅使人们从名称上直接知道是法律解释,而且从名称上可以区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从而改变我国法律解释名称混乱的现象。

2. 制定“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法律解释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只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达到了“一部法律一部解释”的要求。即便是唐高宗以后的帝王在修改法律解释时,也没有改变文本的唯一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唯一性,才使《唐律疏议》得以流传。

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在文本上,一部法律多个解释文本的现象

极其普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多少个具体的法律解释文本,实在是不得而知。又如2001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 年12 月、2003 年12 月颁布了两个法律解释文本。毫无疑问,多个法律解释文本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实现法律解释的统一,而且会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应当学习《唐律》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优点,努力做到“一部法律一部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一法多释”的现象,实现法律解释的统一。

(二)印行“律释合典”的文本

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在文本上是分离的,法律有法律的文本,解释有解释的文本,而且有些法律的解释文本很多。这种文本上的分离使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在文本上得不到体现,客观上使“以释破法”、“以释代法”以及法律解释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形式上成为可能。

而《唐律》的律文与疏文是统一在一个文本之中的,即在文本形式上是“律释合典”,“律释合典”的文本在诸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值得当代法律解释借鉴。

其一,有利于检视法律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法律研究者、学习者,都可以通过“律释合典”的文本判定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诸如法律解释的内容是否依附、服从于法律,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是否统一、协调等等。

其二,有利于司法从业人员在司法实务中的检索。“律释并行”的文本能够使司法工作者在检索法律的同时能检索到相关的法律解释,更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其三,有利于对司法审判进行社会监督。律、释分离客观上使法律解释处于与法律的隔离状态,加上法律解释的零散,不仅司法人员检索不便,社会公众对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解释更是无从查找。而“律释合典”使社会公众不仅能查找到相关法律,而且也能及时地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判断司法裁决依据的准确与否,从而形成对司法审判最广泛的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四,有利于法律资料的保存。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发展来说,其本身就是重要的资料、史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法律解释的零散性使得对它的收集、保存极为不易。以刑法为例,我们现在很难搞清楚自建国以来颁布过多少个刑法的解释。而“律释合典”可以克服这一现象,它的制订、修改都可以从不同时期的内容上得到体现,这对于法律的发展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资料价值。因而,“律释合典”的文本对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疏议》文本“律释合典”的特点,印行“律释合典”的文本,以克服“律释分离”所导致的各种问题。

(三)统一法律解释的文本结构

所谓法律解释的文本结构是指法律解释内部的篇章条结构。在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上,法律解释是依附于法律而存在的,因而法律解释的结构应当完全服从于法律的篇章条的结构,而不应当运用独立的结构。《唐律》法律解释在文本结构上完全服从于法律的结构,体现了法律解释与法律之间的依附关系。不仅如此,《唐律》在律文的具体解释中,疏文的结构也是服从于律文的结构的。

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在文本结构方面也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验,强调法律解释的结构与法律结构的统一。这样不仅能实现法律与法律解释在文本结构上的统一,也能实现法律内容与法律解释内容的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能使法律解释被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克服“以释破法”缺陷。

1. 依法律的篇章结构制定法律解释

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经常是法律文本是一种篇章结构,而法律解释又是另一种的篇章结构,两者完全不统一。如2001 年 4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篇章条的结构十分清晰。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12 月、2003 年12 月颁布的两部法律解释文本却是独立的篇章结构。前者没有分章,共34 条;后者也没有分章,共29 条。这样的法律解释不仅不能在篇章上体现法律与法律解释的统一,而且还可能在内容上引起混乱,更可能出现“以释破法”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吸收《唐律》法律解释的经验,法律解释的篇章结构应当完全服从于法律,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篇章节条应当

完全对应于法律的篇章节条。这样,在篇章结构上完成法律与法律解释的统一与协调。

2. 依法条进行解释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解释依附性的要求,法律解释在条文上应当与法律完全一致。《唐律》法律解释完全遵循了法律解释依附性的这一要求,没有独立的条文,是完全依附于《唐律》条文的。

而我国当代的法律解释经常出现法律解释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单独使用条文数目的现象,如上文提及的2001 年4 月修订后的《婚姻法》。而且法律解释的条文与法律的条文不能对应,即法律解释的条文不能从数目上确定是解释哪一条法律的。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单行司法解释中,也经常不说明是对哪一条法律的解释,而是以解释的关键内容加以确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法律解释文件的名称上无法知晓是对《刑法》哪一条的解释,只有从其内容中才能判定,使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条文不能直接对应。

此外,我国当代的法律解释还经常出现法律解释条文数目多于法律条文数目的现象。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共270 条,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320 条,条文数量比法律的270 条多出50 条。又如1999 年3 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仅第73 条一个条文,而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2 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关于“代位权”的解释共有12 条文。上述情况势必造成法律解释与法律的不统一、不对应,更导致了“以释破法”、“以释代法”现象的大量出现。

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验,在解释法律时不单独设立条文数目,以法律的条文数目为数目;在颁布单行的法律解释时明确说明是对哪一部法律哪一条的解释。这样,以突显法律解释的依附性地位,完成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之间的一一对应,以此方式也防止“以释破法”、“以释代法”现象的出现。

3. 依法条的结构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同样要求法律解释必须依法律条文的结构进行解释。《唐律》的法律解释,尤其是疏文的解释,完全是依照律文的结构进行解释的,体现了与法律条文的一致。如《贼盗律》(总第272 条)可以说是《唐律》最短的律文之一,其内容是:“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注文: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其疏文解释说:【疏】议曰: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达上下,所在信受,故曰“官文书印”.盗此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余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盗者皆杖一百。注云“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皆谓藉以为财,不拟行用。若将行用,即从“伪造”、“伪写”、“封用规避”之罪科之。

比较疏文与律文的结构,我们可以发现这两者完全相同,这种方式体现了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在结构上的依附和服从。

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中,解释的结构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的结构,几乎没有一条具体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的结构相同。以《刑法》的解释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 年8 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从文件名称上看,应当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全面解释。但实际上仅是对这三条中所共同涉及的概念的含义作了解释。这种解释必然导致具体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在形式上的脱节,也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与法律条文的疏离。

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验,在具体法律解释的结构上依照法律条文的结构进行解释,这样不仅可以显示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特征,而且保证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条文的统一。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是最值得中国当代法律解释借鉴的内容之一。我们应当充分借鉴这些历史传统,制订“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印行“律释合典”的文本,统一法律解释文本的结构,从而使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在形式上符合于法律解释的客观要求。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飞机结构重要知识点(word文档物超所值)

1,航线结构损伤维修特点 ?数量多——雷击,冰雹,鸟撞,勤务车辆、工作梯撞击等?修理周期较长 ?时间紧迫——需要保障航班正常运营, 2.结构维修基本原则 安全性原则——结构持续适航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的损伤,必须立即停场进行结构修理 经济性原则——降低维修成本有计划地进行结构修理:不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的损伤,不一定立即进行结构修理 3.目前制约航线结构维修的主要因素 航线技术支援基本上为非结构修理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结构工程技术支援技能,AOG技术支援基本上依靠结构工程师提供,耽误抢修进度。具体表现在:不能正确应用SRM有效过滤允许损伤极限范围内的结构损伤 不能正确报告结构损伤:提供给结构工程师的结构损伤信息不符合要求,难以满足损伤评估以及修理方案制定需要4.结构种类及其含义 飞机结构分为主要结构(primary structure)和次要结构(secondary structure)两大类 主要结构:传递飞行、地面或者增压载荷的结构。 主要结构包含重要结构(PSE/SSI)和其它主要结构。 重要结构指传递飞行、地面或者增压载荷的关键结构

件或者关键结构组件。重要结构件一旦失效,将导致 飞机灾难性事故 次要结构:仅传递局部气动载荷或者自身质量力载荷的结构。 次要结构失效不影响结构持续适航性/飞行安全。大 多数次要结构主要作用为保证飞机气动外形、降低飞 行时空气阻力。例如翼-身整流罩。 5.门的种类及用途 登机门/勤务门:登机门和勤务门分别为旅客和机组和勤务人员接近客舱内部的通道口。 应急门:紧急出口指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出口 货舱门:用以接近货舱内部区域。 登机梯门:放出后,该梯能形成通道供旅客和机组进入或离开飞机 前设备舱门(Forward access) 电子设备舱门(Electronic equipment compartment) 各种检查盖板(Access Doors)各种勤务盖板(Service Doors)驾驶舱门(Fixed Interior Doors) 6.门的主要/重要结构和次要结构、作用 主要/重要结构:门的蒙皮、结构、止动座和止动销 次要结构:各种检查盖板,各种勤务盖板,驾驶舱门门的蒙皮和结构: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摘要:文章介绍了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探 讨了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处理、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西蒙;有限理性;意义;实践价值? “有限理性”理论是由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赫伯特·亚·西蒙教授针对理性决策而创立的决策过程分析理论。以“理性有限论”为基础的“满意决策理论”是西蒙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也是他毕生从多学科角度进行理论和经验探索的主题。西蒙教授对管理决 策理论所作的贡献是管理决策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人们往往称西蒙开创发展起来的决策理论为现代决策理论。他的有限理性理论奠定了现代管理理论的基础,他的经典著作《管理行为——管理组织的决策过程的研究》被瑞典皇家科学院誉为“划时代”的作品,有限理性理论因其在现代决策理论中的基础地位,一直是决策科学理论研究的热点。理性决策源于“经济人”理论,与理性决策相比,有限理性决策更

具现实性和动态性,对实际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满意决策论”、“适度利润”等概念的普遍运用,关于信息经济学和企业行为理论的研究,无不表明西蒙“有限理性”的影响和意义。本文试就“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 1 “有限理性”的理论意义? “有限理性”理论的要点在于:“理性就是用评价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择行为方案”,而理性决策所要求的那种理性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的决策行动不仅受到外部因素(如时间、信息、技术等)的限制,同时也受到作为信息收集者和问题解决者自身条件的限制,因而他主张用“满意”代替最佳。? 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 ”的“管理人”。“管理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元的,不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且处于变动之中乃至彼此矛盾状态;“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都是有限的 ,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而只以找到满意解为满足。西蒙认为,相比“经济人”而言,“管理人”有两点根本转变:①经济人寻求最优方案;而管理人则寻求满意 方案,即符合决策目标的方案。②经济人同真实世界的一切复杂事物打交道,而管理人只同他头脑中所感知到的世界打交道,而把那些与决策无关紧要的因素置之不顾。西蒙指出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一、立法思想 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二、唐律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论文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模板

论文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模板 选题意义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你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个人建议你从以下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来写,切不可生搬硬套: 1.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2.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

总之,论文选题的意义一定要叙述得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 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 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 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一、论文题目:试论企业管理中的个性化激励 二、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人”的竞争。人是企业的灵魂,是一切企业竞争力的原动力,是一切企业利润的源泉。如何激励企业中员工,从而发挥其自身的潜力,是企业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和掌握的技能。现在有不少企业管理者已经开始重视对企业员工的激励工作,建立起一套激励体系,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未解决的问题。如:由于所有制差别、行业差别、员工身份差异,尤其是文化的差距所产生的影响。应该如何针对上述差异,采用个性化的激励手段进行有效激励,是激励工作中的难题,仍待研究解决。因此,研究探讨企业管理中的个性化激励问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现状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飞机结构重要资料

单选 1. 直升机尾浆的作用是B A:提供向前的推力B:平衡旋翼扭矩并进行航向操纵 C:提供直升机主升力D:调整主旋翼桨盘的倾斜角 2. 正常飞行中,飞机高度上升后,在不考虑燃油消耗的前提下,要保持水平匀速飞行,则需要采取的措施为D A:降低飞行速度B:开启座舱增压设备C:打开襟翼D:提高飞行速度 3. 2.飞机高速小迎角飞行时,机翼蒙皮的受力状态是A A:上下蒙皮表面均受吸(易鼓胀)B:上下蒙皮表面均受压(易凹陷) C:上表面蒙皮受吸,下表面受压D:上表面蒙皮受压,下表面受吸 4. 3.飞机低速大迎角飞行时,蒙皮的受力状态为C A:蒙皮上表面受压,下表面受吸B:蒙皮上下表面都受吸 C:蒙皮上表面受吸,下表面受压D:蒙皮上下表面都受压 5. 4.垂直突风对飞机升力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改变了C A:飞机和空气的相对速度B:飞机的姿态C:飞机的迎角D:飞机的地速 6. 水平尾翼的控制飞机的A A:俯仰操纵和俯仰稳定性B:增升C:偏航操纵和稳定性D:减速装置 7. 2.飞机低速飞行时要作低角加速度横滚操纵一般可使用C A:飞行扰流板B:内侧高速副翼C:机翼外侧低速副翼D:飞行扰流板和外侧低速副翼 多选 1. 飞机转弯时,可能被操纵的舵面有BCD A:襟翼B:副翼C:飞行扰流板D:方向舵 2. 地面扰流板的作用有AD A:飞机着陆时减速B:横滚操纵C:俯仰操纵D:飞机着陆时卸除升力 3. 对飞机盘旋坡度具有影响的因素有A,B,C,D A:发动机推力B:飞机的临界迎角C:飞机的强度D:飞机的刚度 4. 飞机的部件过载和飞机重心的过载不相等是因为A,C,D A:飞机的角加速度不等于零B:飞机的速度不等于零 C:部件安装位置不在飞机重心上D:飞机的角速度不等于零 5. 梁式机翼主要分为A,C,D A:单梁式机翼B:整体式机翼C:双梁式机翼D:多梁式机翼 6. 从结构组成来看,翼梁的主要类型有B,C,D A:复合材料翼梁B:腹板式C:整体式D:桁架式 7. 机身的机构形式主要有A,C,D A:构架式B:布质蒙皮式C:硬壳式D:半硬壳式 8. 飞机表面清洁的注意事项有A,B,C,D A:按规定稀释厂家推荐的清洁剂与溶剂B:断开与电瓶相连的电路 C:遮盖规定部位,保证排放畅通D:防止金属构件与酸、碱性溶液接触 9. 飞机最易直接受到雷电击中的部位包括A,C,D A:雷达整流罩B:机翼上表面C:机翼、尾翼的尖端和后缘D:发动机吊舱前缘 10. 胶接的优点有: BC A:降低连接件承压能力B:减轻重量、提高抗疲劳能力 C:表面平整、光滑,气动性与气密性好D:抗剥离强度低、工作温度低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公共基础知识: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如同唐太宗听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以德治国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以德治国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郑海洋 江泽民同志今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以强调,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强调以德治国,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和执政党执政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的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素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而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作为治国方略来论述,无疑在理论上是升华和创新。作为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执政党必须依法治国,才能避免因“人治”而出现的随意性,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执政党又必须以德治国,才能避免因“法治”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出现无序、混乱,才能保证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德治国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因为,以德治国,主要依靠教育的手段、社会的舆论、依靠人的良知来引导和约束人的行为动机,而这种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引导和约束,正是法治强调人们“守法”,强调人的行为“合法”的前提。因此说,江泽民同志强调以德治国,并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作为治国方略加以论述,是对执政党执政理论的升华和创新。 其次,强调以德治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德治经济”,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并为公众所认同。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曾经由于思想道德建设不到位,而在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现象。这就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律来维护,而且需要社会主义道德来维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矛盾日趋尖锐化,又给我们党提出了如何正确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不仅需要法治、需要政策来解决,而且更需要德治来引导和解决。至于高尚的道德对于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的形成更是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党风问题归根到底是党员的世界观、政治品德问题;政风与政府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息息相关;而全社会公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养成则是良好民风的基础。可见,把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作为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对于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2021年论文开题报告中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论文开题报告中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员表现出抑制性进谏行为,研究结论可以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员工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能促进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那么组织管理实践中实施措施来培养员工形成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非常重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讲,则说明工作团队的直接上级对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直接上级的角度来看,本研究结论对组织管理实践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直接上级可以培养与员工的高质量关系(例如Burrisetal.,xx),这能减少员工进谏前的顾虑,激发其表现出更多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其次,直接上级对进谏者的反馈也值得考量,合适的行为反馈反过来会鼓励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例如领导者即使不采纳意见也要对员工表现出进谏行为给予肯定,反之则会挫伤员工进谏的积极性。最后,组织开展面向领导者的培训课程,让领导者明白团队成员的多样性看法和观点对于团队运作的价值,使领导者养成对员工进谏的接纳态度。 第二,建立高水平的团队认同意义重大。建立员工对团队的认同感是一个长期的不能间断的任务,从员工新加入团队开始到长期在团队工作的整个过程,都要不断强调员工的认同感。尤其是当新员工加入团队时,他们经历的组织社会化(organizational

socialization)过程对于团队认同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Hogg,xx)。成功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会让员工第一时间把团队身份纳入到自我概 念中,为员工更深入的认同团队起了锅定作用。在随后长期的团队互动过程中,管理者也不要忘记加强个体对团队的认同感。这时,开展团队集体活动、设置共同的团队目标等可以强化个体的团队认同(Mael & Ashforth, 1992)。 第三,自我审查会妨碍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产生,现实组织中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创造积极开放的氛围来提升员工的心理安全感(Kahn, 1990),减少员工的自我审查。只有当个体感知到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有着积极的进谏氛围时,才可能经历少的自我审查过程,从而利于进谏行为的发生。为了激发团队内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工作团队要努力建立支持员工“与众不同”行为的团队氛围。 本研究为抑制性进谏研究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证素材,其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的员工往往对周边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或者是团队内的任务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虽然私底下他们总是对这种种的问题议论纷纷,但是不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领导者面前,我们都鲜少看到员工进谏的身影(Milliken et al., xx)。员工内心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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