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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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 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例1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一千万元,借期一年(2018 年3 月2 日至2019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钟某以其A 房屋为借款合同(一)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甲与乙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第一,甲向乙借款一千一百万元,借期一年(2019 年3 月2 日至2020 年3 月1 日),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所借一千一百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 王某以其B 房屋为借款合同(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到期亦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息。①通过以新贷偿还旧
贷,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借款债权(旧贷)全部消灭,旧贷的担保人钟某的抵押担保责任消灭。②若债权人(乙银行)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王某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乙银行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反之,若甲、乙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可以甲、乙恶意串通骗取王某提供担保为由,主张王某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乙银行无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例2 为担保甲对乙的100 万元债务,丙以其A 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其B 车为乙设立质权,交付了B 车。后乙将对甲的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但一直未办理 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乙名下),乙也未将B 车交付给戊(乙一直直接占有该车)。①戊受让乙对甲的100 万元债权时,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戊同时取得对A 房屋的抵押权和对B 车的质权。
②根据《民法典》第547 条第二款的规定,虽未办理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亦未向戊完成B 车的交付,对抵押权和质权基于从属性移转给戊不产生影响。
例3 甲公司因买卖合同对乙公司负有30 万元到期债务。后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修理(已经支付了全部修理费),乙为了担保前述30 万元到期债务,留置了该汽车。①乙对汽车的留置权为商事留置权。②假设乙将对甲的30 万元买卖合同债权让与丙,丙不能取得乙对汽车的留置权。这是移转上从属性的例外之一。③原因: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只能于特定的企业之间成立,因此只有乙能够享有该商事留置权,债权受让人丙则不能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取得。丙受让债权时,该商事留置权消灭。
例4 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屋提供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丙、乙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甲、乙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①丙、乙抵押合同部分无效,即其中约定排除抵押合同效力上从属性的部分无效(换言之,约定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上独立性的部分无效),因此,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是一个具有效力上从属性的抵押合同。②若甲、乙借款合同有效,丙、乙抵押合同亦有效,抵押权已设立。③若甲、乙借款合同无效,则丙、乙抵押合同亦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例 5 甲对乙负担借款合同债务。丙以其 A 车为乙提供质押担保。丁为丙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到期未向乙还款,乙对丙的 A 车行
使质权之前,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因乙、丙对质押合同均有过错,丙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乙承担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①丙、乙质押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丁、丙间的保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②丙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反担保人丁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物上代位性(★★★)
例6 甲将其A 房屋先后抵押给乙和丙,3 月1 日为乙办理抵押登记,4 月1 日为丙办理抵押登记。甲在丁保险公司为其A 房屋投保了意外毁损险。10 月1 日(属于保险期限之内)A 房屋因雷击被焚毁。①基于物上代位性,对保险金请求权,乙、丙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别为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②丁保险公司接到乙、丙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之前,已经向甲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乙、丙不再享有请求丁支付保险金并优先受偿的权利。③丁公司接到乙、丙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之后,丁向甲支付保险金的履行行为被冻结,丁向甲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乙、丙仍享有请求丁支付保险金并优先受偿的权利。④10 月1 日A 房屋被焚毁时,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乙、丙有权请求丁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予以提存,但债权到期后,再对提存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三)不可分性(★★★)
例7 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 层房屋,价值800 万元。甲、乙共同将该房屋抵
押给丙,担保1000 万元的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①假设丙就1000 万元债权
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时,该房屋市价已涨至2000 万元,丙有权一并对4 层楼房
整体行使抵押权。②假设丙将5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保有的500 万元债
权和丁受让的500 万元债权均受这4 层楼房整体的抵押担保。③假设债务人向
丙清偿了500 万元,丙剩余的500 万元债权仍就该4 层楼房整体享有抵押权。
④假设抵押期间,甲、乙分割共有的房屋,甲分得第1 层和第2 层,乙分得第3
层和第4 层,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例8 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 万元债务,甲以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丙享有的10 万元
价款债权为乙设立债权质权并通知了丙。①为乙设立债权质权的通知到达(第三
债务人)丙后,乙的债权质权对丙发生效力,其中包括“丙对甲的履行行为被冻结”,未经乙同意,丙向甲履行10 万元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②为乙设立债权质权的通知到达(第三债务人)丙后,不仅丙对甲履行全部债务的履行行为被冻结,基于债权质权的不可分性,丙对甲履行“部分债务的履行行为亦被冻结”,假设未
经乙同意,丙对甲履行4 万元的,不发生甲对丙的10 万元债权被清偿4 万元的
效果,甲对丙仍享有10 万元金钱债权。③(12 年·卷三·7 题)的D 选项考点就
是这个点。
二、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