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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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行为,加强质疑处理管理,避免因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质疑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公司质疑处理工作主要由总工牵头组织,负责公司质疑处理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宣贯与培训等。
第三条公司质疑处理小组由常设人员和临时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常设人员包括:总工、业务总经理助理、法律顾问与管理部经理;临时人员包括:相关部门经理和项目执行人。质疑处理小组主要负责公司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登记与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质疑处理流程主要包括:质疑签收、初审与受理、质疑处理和质疑答复,其中质疑签收由项目执行人和相关部门经理协同负责;后续工作则由质疑处理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章质疑签收
第五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
(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六条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按照规定程序未被确定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只能就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第七条项目执行人在接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时,应首先审查质疑人及及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第三条、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二)供应商质疑内容的法律依据应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第八条规定要求;
(三)质疑的时效与时效计算应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第九、十条的规定;
(四)质疑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川财采[2010]58号文第十一条要求执行;
(五)质疑书的递交要求应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质疑书格式见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执行人按照上述质疑签收条件对质疑人及质疑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收质疑人交来的质疑文件。
第九条签收手续。项目执行人须填写《质疑文件签收回执单》(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一份交供应商,一份由项目执行人留存。将质疑文件及其附件的份数和页数详细登记,并让质疑人在留存的《质疑文件签收回执单》上签字。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也须履行签收手续,并将《质疑文件签收回执单》回寄给供应商,并保留邮寄小票作为送达证据材料。
第四章质疑的初审与受理
第十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人应当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书后重新提出质疑:
(一)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规定的;
(二)部分质疑事项属于川财采[2010]58号文第八条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事项或者部分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提供的质疑书副本不足的;
(四)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面、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川财采[2010] 58号文第二章规定的;
(五)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一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人应不予受理:
(一)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
(二)超过质疑有效期提出质疑的;
(三)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的规定,经被质疑人告知修改质疑书重新质疑,修改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所有质疑事项属于川财采[2010]58号文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项目执行人应当向供应商指出,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
据的,项目执行人应当将质疑事项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人在初步审查供应商质疑过程中,告知供应商重新修改质疑,或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或材料,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告知书的格式见附件四。
项目执行人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应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期限,且限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限定的期限日期从供应商收到告知书后次日起算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人签收了供应商的质疑文件后,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次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五),交总工程师复审。
第十五条总工程师召集质疑处理小组成员对质疑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质疑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质疑文件当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质疑人。《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通知质疑人前来领取,一份项目执行人留存,质疑人应在留存的通知书上签字,以便保留通知证据。不来领取的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以寄出时间计算时限。
第十六条供应商质疑经过初步审查符合川财采[2010]58号文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受理。
供应商质疑具有川财采[2010]58号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但项目执行人在初步审查期内未告知供应商的,视同受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