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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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与原因

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在依法申请和行政审批过程中没有职工参与监督的机制,容易变成一唱一和的“双簧戏”,导致职工集体话语权和有效抗辩权的缺失。

劳动工时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也是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必备的核心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复杂化多元化,传统以正规就

业为主体的我国一元化劳动关系格局,受到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的冲击,定时工作制也受到不定时工作制的严峻挑战。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及积极意义

计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是最基本的劳动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属于定时工作制,即企业依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量和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根据特殊需要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相对于定时工作制,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企业劳动者或者管理者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专项劳动行政规章的规定,企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参照标准工时制科学核定职工工作量和劳动报酬,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在科学规范和依法制约的制度环境中,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人事管理效率。经过依法申请和行政许可的不定时工作制,有助于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和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特殊需要合理配置特殊劳动管理岗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利润水平。二是实现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和灵活性。企业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特征的劳动用工制度,使定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形成互补递进关系,使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适度的管理弹性,发挥市场价格机制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引导作用。三是着力提高企业劳动有关管理的规范程度。帮助劳动者形成以市场为导向就业观念,克服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僵化,有效降低企业的办公费用和管理成本。

二、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及成因

作为我国正规就业和定时工作制的重要补充,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特定行业、特殊劳动管理岗位和企业的特殊需要,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特殊工时制,对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促进企业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专业劳动立法和行政规章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企业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诚然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虽然在所占的劳动管理岗位比例和市场份额不大,但是对职工就业预期的心理影响却不可低估,也是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重要诱因。我国《劳动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表述:“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仅仅是劳动立法的一般授权性法律条款,而各级政府劳动监察执法的政策依据是,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18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专项劳动立法层次较低导致劳动法律的执行效果较差,是它重要的缺陷,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度规范和管理措施相配套,这些时过境迁的法律授权性条款和劳动行政规章,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难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难以形成合理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社会法制环境。

(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够科学规范,政府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监察乏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

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要经过依法申请和行政许可是实施要件,应严格限制在特定行业和特殊劳动管理岗位,但是它仍然实施的是每周六天工作制,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没有加班工资,规定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但在实施操作中往往是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部分非公企业也有滥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逐利倾向,变相侵犯职工的劳动收益权和法定休息权。

(三)企业经营者在自由裁量权缺乏制衡,职工权益诉求表达和维护机制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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