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源管理经验_吴洁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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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4-25
美国税源管理经验
吴洁蕙,葛敬书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山东 青岛 26607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来华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扩大。如何有效地对跨国公司进行税源管理,成为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3.27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7)06-0066-02
一、美国对跨国公司税源管理的经验
(一)跨国税源控管的税收制度较为完善。立法机构与行政部门的有效合作是美国税源控管的主要特征之一。美国法律赋予税务部门利用法律手段向各有关方获取一切所需信息的权利。如,法律规定,银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资料不得对税务部门保密,许多信息都应“自动”传入税务部门。
(二)税源管理手段先进。美国税务机关设立全国计算机中心和10个税务数据处理中心,并与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网形成严密的税源控管体系。该系统能统一进行全国的纳税资料搜集、纳税报表处理、票证正误鉴定、所得税汇算、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税务机关不仅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建立档案,而且大量获取第三方信息,如取得银行、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社会组织、保险、海关等单位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进行比较。由于资料来源的不同,美国税务当局采用相互比较印证的方法,看纳税人是否虚假申报,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三)税源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在美国,各级税务机关都设有专门的税源监控机构,并按照企业的行业类型进行分组。美国联邦税务局单独设立机构对大型跨国公司进行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认为,大企业雇佣大量员工,涉及大量复杂税务问题和会计原则问题,是税收管理中比较复杂的部分,需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大企业大多具备全球经营的背景,税务机关有必要满足其特殊需要,从而有利于征税。1998年,美国联邦税务局进行了50年来规模最大的机构改革,将按地域设置的4个大区和33个地区局改变为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的4个业务局,建立了大中型企业局。
(四)税源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美国税法规定,利息和股息的支付人要用磁盘或网络传递“税源信息报告表”报到税务机关。税源信息报告表的内容从利息、股息扩大到股票交易、赠与财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特许权使用费、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等。在美国,现金流通相对较少,付款多用支票或信用卡,企业的来往账目在银行非常清楚,很难隐瞒。在交易中如果纳税人收到10000元以上的现金就需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也必须将此交易向税务部门报告备案。
二、我国对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涉外税制不完善,优惠政策过多且过滥,使跨国公司可灵活运用避税港交易、资本弱化、转移定价等策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造成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难度大,导致我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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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的较多,导致其税源呈现复杂化、全球化、多元化的特征,对其征税必然涉及到所得和费用在同一公司内部不同国家纳税人之间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近年来,许多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国际税收立法和管理,成立专门税源管理和监控机构。而我国税务部门目前还缺乏对跨国公司进行专门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机构。
(三)跨国公司信息化程度高,内部核算与管理电算化、网络化程度高,跨国公司的采购业务大多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展开,使我国税务机关很难获取跨国公司复杂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分析。有的公司全球联网运营、监控与处理,同时服务集约化,各种集中服务的成本费用分摊异常复杂。我国税务机关缺乏先进、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包括获取信息的机制、人才和管理手段、审计技术等,不容易获得跨国公司的具体财务状况。
(四)缺乏多部门合作的税源信息监控体系。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关系复杂,内部交易多。跨国公司通过其独有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内部安排,在原材料、产品、技术转让、服务等方面进行转移定价,增加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安排的隐蔽性以及关联交易确定的复杂性,也为跨国公司税源监控增加了难度。
三、我国对跨国公司税源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税制,减少税源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在防止资本弱化方面,在目前实施的税制中,我国只是对来华跨国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和占总投资的比例以及关联公司的负债利息税前扣除支出等方面进行控制,没有规定跨国公司债务———股本比例,只要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不会受到税法的限制,这就形成了税源管理的漏洞,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规定公司债务———股本比率来限制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在防止转让定价避税方面,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转让定价税制,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缺乏惩罚机制。我国应借鉴美国对转让定价的处罚机制,对避税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对避税金额较大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二)整合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资源。跨国公司税源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如何整合、应用现有数据和如何从第三方了解相关信息成为税源管理的一个瓶颈问题。目前,我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已启动,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将国、地税数据建立在同一个平台上,做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我国应加强立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金融和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开展信息交流的方式、内容和时间。如,加强税务部门与反洗钱检测分析部门的数据、信息交换,可加大对反洗钱数据库的使用效率,减少税务部门搜集可疑交易资金往来信息的成本,从而提高税源管理效率。
(四)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可学习美国单独设立机构对大型跨国公司税源管理的办法,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行以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将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管理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赋予其国、地税各税种评估职能、税务审计职能、反避税职能。机构内部按管辖企业行业划分为小组,将高素质的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相对集中,并合理搭配小组人员。在管理当中,将公司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了解集团公司内部每个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和它们所进行的内部交易及其对外的交易,对大企业实行全面审计。对中、小型涉外企业实行以纳税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中、小型涉外企业可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实行税务管理员制度的办法。广泛收集、充分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各种评估模型,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设置和完善评估指标信息,充实评估内容,增强评估效应,全面推广应用生产要素纳税评估方法。如,水、电、设备、原材料、人员、场地等。将案头资料与必要的实地检查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对纳税情况按行业横向比较和按年度纵向比较,从中找出其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增强日常税源管理的实效性。
(责任编辑:张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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