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

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

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

(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

(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船舶自查报告;

(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

(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

(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登记船舶的监督管理,发现发生第五条前三款的情形且未得到报告的,应主动与航运公司联络,开展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评估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中应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建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是否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十条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尽快通知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应配合安排检查行程,并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一条为提高检查针对性,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航运

公司编制《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方案》(附件)。

第十二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检查组,并指定一人担任组长。检查组一般由2名成员组成,检查组成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对检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并安排人员陪同。

第三章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检查后,检查组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标注“境外检查”字样。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组应结合实施检查的港口的维修能力和实际情况视情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检查组可根据情况要求进行附加检验。航运公司和船舶应按照处理意见积极纠正缺陷。

第十七条检查任务完成后应将检查报告输入数据系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对航运公司进行回访或要求航运公司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定义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是指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航运公司”是指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方案船名IMO编号

总吨船长

船舶类型船籍港

航运公司

(所有人、经营人

或管理人)

航运公司联系方式

及通讯地址

境外检查原因

拟检查港口名称及

拟检查日期

所属国家(地区)

至少应列明以下内容:

1. 检查组成员姓名及组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2. 检查日程安排

3. 公司陪同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4. 检查范围和检查方式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及签章:

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