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金政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优质、运用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1.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期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5件以上,其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2.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断提高。
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指标明显增长,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答复办理率达100%,侵权、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构建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培育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150家以上。
5.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达到3—5家,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5
中国专利奖获奖指数
3分
专利奖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10+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6
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3分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7
企业专利申请量占比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设和运行
2分
产学研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立和运行的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企业运用能力
2分
28
现阶段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数量
2分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指数=示范企业×3+示范创建企业×2+试点企业×1。
得分=1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政府投入
(25分)
工作体系
7分
8
直属单位状况
2分
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数量及人员编制状况。
设立2家及以上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5人以上得2分;设立1家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3人以上得1分;设立直属事业单位,但无独立人员编制的得0.5分。
9
所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普及情况
2分
所辖城区、开发区、县(市)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情况。
33
举报投诉开展情况
1分
12330电话接听及案件办理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行业保护
2分
34
行业保护机制建立情况
2分
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情况,对是否建立、建立的数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鲁知管字﹝2013﹞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参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办法》的规定,在总结我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和示范单位)的申报主体,包括:县(市、区)、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三条试点单位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四条试点和示范单位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严格评审、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单位的申报和认定第五条申报试点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工作基础较好,申请前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为正增长。
(二)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设立:县(市、区)应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有规范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制度和相应的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六条试点单位的申报:(一)经市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在市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以及上述基本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试点单位应明确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主题、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试点方案须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试点工作方案可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进行实地考察,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或“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2年。
第八条试点工作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经申请,可延长试点1年。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条件保障不断加强。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省(区、市)内位于中等以上水平。
(三)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在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结果在省(区、市)内排名前50%。
第六条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
由省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版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并规范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修订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2013年9月6日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余府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扎实有效地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新余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新余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新余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㈠总体目标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适应国际竞争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发展后劲;建立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着力培育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新余建设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
区)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4.25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19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
请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
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
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5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苏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四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评定指标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一、引言在当今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已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议题。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评定指标体系就是为了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城市创新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而建立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意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为城市提供发展指引,促进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促进城市的创新发展,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城市提供了一个展示自身优势和吸引外部资源的评台。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构成1.创新能力:评估城市的研发投入、科技创新产出、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2.知识产权保护:评估城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包括起诉案件数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3.经济效益:评估城市知识产权发展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包括知识产权产值、知识产权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效应等;4.政府扶持政策:评估城市政府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5.社会影响:评估城市知识产权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包括对就业的促进、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等。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现状与问题目前,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在不断完善中,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评定指标体系中的数据真实性、可比性等问题。
另外,评定指标体系可能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无法全面反映城市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但需要解决好数据真实性和可比性的问题。
评定指标体系需要与城市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一刀切,才能更好地推动城市的知识产权发展。
六、总结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推动城市知识产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指标体系的建立仍需不断完善,以适应城市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京知局[2017]34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7]346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认定程序第四章考核及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jl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遵循“区域布局、统筹推进、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评定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范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第二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第六条申报试点条件:(一)市(州)、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
(二)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在省内排名位于前50%。
(四)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特色优势企业及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申报试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函、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发[2008]1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价值为导向,坚持项目带动,加快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创建期满,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00件以上,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年度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商标注册总数达到5500件,其中著名商标力争达到120件以上,驰名商标力争达到8件;著作权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数同比增长10%;实用工艺美术作品登记总数达到7000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0个。
--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的功能明显增强。
以国家专利产业化(株洲轨道交通)试点基地建设为核心,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全市主导产。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知发管字201015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国知发管字〔2010〕155号关于将直辖市所辖区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各直辖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各直辖市深入实施,经研究,将各直辖市所辖区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直辖市所辖区可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
具体申报条件及程序等参见《指导意见》中有关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直辖市所辖县仍按照《关于组织实施国家—1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20号)的规定,申请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二、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西青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宝山区、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南岸区等正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直辖市所辖区,统一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工作期限2年,自2010年1月1日起算。
三、请各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直辖市所辖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制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落实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西青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宝山区、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南岸区知识产权局2010年12月24日印发—2 —。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潍政办字[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0日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关于确定潍坊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3〕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以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经济运行、促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新潍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打造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为基础的有序竞争体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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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列。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优势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选择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县级市可以不选择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工作初步方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3年计划),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县级市的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二)考察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报,县级城市制定的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三)提出申报。
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试点工作方案、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开展一次试点城市集中评定工作,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八条试点城市获批2个月内,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立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并将有关文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试点城市的管理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负责试点城市的日常管理,相关地市局配合省局开展县级试点城市的管理。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应明确试点城市管理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安排专门资金,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管理和指导。
每年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试点城市的工作会议或工作培训;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每年至少一次深入试点城市调研指导工作。
相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县级试点城市的管理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在各项工作中对本区域的县级试点城市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试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条件保障、制度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是:突出主题、建章立制、强化条件、广泛宣教、服务企业、加强保护。
试点城市的特色主题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主题、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主题、外观设计产业发展主题、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主题、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主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主题、专利技术产业化主题以及更加符合城市工作实际的其他主题等。
第十三条试点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着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维权工作力度(无执法权的城市以维权援助工作为重点),探索试点特色主题方面的有关工作。
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试点城市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和报告。
县级试点城市就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报告工作,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五条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期满4个月内,由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组织考核验收,并于验收结束2周内将考核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城市总结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考核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十六条考核验收成绩60分以下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考核验收成绩60—70分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
考核验收成绩7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
第十七条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示范城市培育工作3年计划),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县级试点城市制定的示范培育工作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示范培育阶段的周期是3年,自示范培育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选择试点特色主题,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新特色主题的试点城市建设工作3年计划),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县级试点城市制定的新一轮试点工作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新一轮试点的周期是3年,自新特色主题的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可以进行多轮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应当完成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或新一轮试点的备案工作,逾期视为退出试点城市工作序列。
逾期退出试点工作序列的城市,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示范城市的评定第二十条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超过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城市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区县考核体系,保障工作条件。
(三)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中客观实力指标监测结果达到60分,指标体系总体得分加权折算之后达到80分。
(五)近3年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示范培育阶段城市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两次考核成绩优秀。
(六)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30%。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发生相关事件但能够依法及时处理、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示范城市的申报程序:(一)发布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示范城市申报通知,并支持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开展针对拟申报城市的客观实力指标监测。
各省知识产权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城市做好申报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测评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行政区域内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
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书面申报函、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省局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开展一次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二十三条示范城市获批4个月内,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
第五章示范城市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示范城市的管理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相关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对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明确示范城市管理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安排专门资金,加强对示范城市的管理和指导。
每年对示范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监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示范城市的工作会议或工作培训。
相关省知识产权局应配合做好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管理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在各项工作中对示范城市给予政策倾斜。
相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县级示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示范工作提升到城市发展战略层面,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战略引领、强化能力、完善政策、全面深化、促进运用、加强保护。
第二十八条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城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城市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城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力度、深度以及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性,提升城市知识产权运用的经济效益,提升城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效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每年年底示范城市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请示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