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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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竣工结算行为,建立规范性、统一性结算流程,明确竣工结算中各自的

职责、权限,确保竣工结算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对已竣工程或已供应完成的材料、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供应)单位已

履行完成合同内且经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结算的,适用于本办法。

1.3、承包(供应)单位必须按照我司《竣工结算资料目录》及其他要求进行结算资

料申报。监理公司、我司工程部、总工办、成本部分别对提报结算资料全面审核,并签署《工程(施工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经我司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1.4、工程结算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

1.5、逾期上报的甲方不再接受申报,以甲方出具报告为最后结算结果。

1.6、本办法适用于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项目。

2、结算分类、审查:

2.1、竣工结算分类以项目成本预算科目相对应原则,分为前期工程(办理工程开工

前的手续费用)、单体建筑安装工程、外网配套工程、景观工程、公共配套工程所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甲供材料、设备及绿化工程等,每份结算书按要求分类编号,以便归类统计与管理。其中前期手续费用、配套施工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汇总,甲供材料、设备由采购部负责汇总,最后由成本管理部进行综合整理。

2.2、竣工结算应遵循结算内容与合同承包范围、内容相一致原则,在合同承包范围

外且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增项内容已经签订补充协议或《工程量签证单》的,可列入或归集到同一合同结算内。

2.3、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计价计量方式因市场变化等原因进行合同变更或调整的,

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签订《工程量签证单》,变更后补充协议或《工程量签证确认单》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部门或单位一律不接受事后补签或其它形式的解释、说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对竣工结算中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确认单的准确性

负责。

3.2、总工办对《设计变更单》、《技术联系单》、《施工图纸》等作为结算依据的过程

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2、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罚款资料及因其他单位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详细资料并对

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3、成本管理部各专业造价人员根据相应的工作职责依据工程管理部签发的资料

(包含上述3.1中的内容)负责竣工结算的编制及与承包(供应)单位进行核对、审核,并对对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3.4、成本管理部造价人员应根据结算资料进行校对和审核,复核相关数据。部门经

理根据结算内容与数据进行用量指标、经济指标的分析,负责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审查及组织编写项目竣工结算总结分析报告。配合风险控制部或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作,对竣工结算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竣工结算前提与资料递交:

4.1、凡同一合同单位项下的工程,如有未完工程或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或质量不

合格的工程等,均不能进行竣工结算。需要返工或修补的工程,必须在返工和修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竣工结算。

4.2、竣工结算应递交的资料目录、份数及内容要求按附件1中内容递交,所提交资

料至少6份为原件并装订成册,承包(供应)单位递交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后期在核对中所提供涉及到增加费用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竣工结算工作流程:

5.1、工程管理部在符合公司对工程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

请》,工程总监、工程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交成本管理部启动结算工作。

5.2、成本管理部编制《竣工结算计划》,报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工程

管理部、总工办、材料设备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等相关部门。

5.3、成本管理部按照《竣工结算计划》中的时间安排,向施工单位下发《结算通知

书》。

5.4、施工单位按照我司结算要求及时间安排,准备竣工资料并上报监理公司进行

资料审核。监理公司对资料的准确性、齐全性、有效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签署《工程(施工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后转入我司工程管理部。

5.5、我司工程管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对《工程量签证申请单》、《工程量签证确认单》、

工作联系单等作为结算依据的过程资料准确性、齐全性、有效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专业经理、工程部经理、工程总监签署《工程(施工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后转入我司总工办。

5.6、我司总工办各专业工程师对《设计变更单》、《技术联系单》、《施工图纸》等技

术资料进行审核。专业工程师、技术总监《工程(施工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后转入我司成本管理部。

5.7、配套施工工程结算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结算资料整理和审核,签署《工程(施工

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后,经监理公司、我司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专业人员及层级领导审核后,转入成本管理部。

5.8、成本管理部接收、校对、审核结算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签字手续完整性、

合规性等。

5.9、承包人应本着诚实的原则申报结算,不得虚报瞒报,核对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核人员工作,以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承包人申报的结算值误差率应在8%以内(含8%),即申报的单项工程(按每一合同范围为界)竣工结算值(A)与最终审定确认的结算值(B)之差值(C)与申报竣工结算值(A)8%以内部分为允许的误差率。计算公式:C/A≤8%,否则承包方须承担如下违约金:

误差率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支付方式

8%-10% 审减值的3%

10%-15%(含15%)审减值的5%

从结算付款中直接扣减15%-20%(含20%)审减值的6%

20% 以上审减值的7%

5.10、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后,成本管理部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预决算

工作,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编制《竣工结算初审/复审报告书》报风险控制部审核。

5.11、风险控制部在成本管理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门内部的二次工程结算审

核,也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委托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无论哪方二次审核,都需出具二次审核结算书,即《工程(施工类)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书》报常务副总、总经理审阅。

5.12、由本公司内部的审核的,成本管理部向施工单位下发《竣工结算核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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