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问题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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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

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自2013年6月1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SP)实施以来,××县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积极筹备各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32号通知明确规定在2015年年底完成整个行业新版GSP的认证。虽然限期时间十分明确,但新版GSP要完全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客观上存在种种困难。新规中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也就是一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将执业药师配备摆到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执业药师的短缺,成为整个行业短期内无法突破的障碍。

截止2014年10月底,我县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家,连锁门店16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81家。共有注册执业药师78人,其中县内45人,县外33人。按照新版GSP 要求这个配备显然不足,且外地执业药师所占比例达42.3%,也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打了折扣。从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及平时日常监管来看,除了药品零售企业老板本人

是执业药师及所聘执业药师为本地人的基本在职在岗外,外地执业药师存在不同程度长期离岗现象,甚至有“挂靠”嫌疑。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管理,有效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我县将从以下几点出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监管。

一、紧抓执业药师资质审查工作,把好药品经营企业准入关。企业在办理药品零售许可证前,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与我局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资料审查人员严格查实其证书原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明确执业药师与聘用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协查,防止兼职执业药师流入。截止10月底,今年共有7名执业药师在资质审查中因不符合条件被退。

二、规范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制度,确保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牌上岗、离岗告知工作,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离职申请工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人员新旧交替无缝连接。

三、加强企业与药学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诚信教育。一是加强继续教育,督促执业药师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提升知识水平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涉药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和药学初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加

快本地执业药师培养,缓解人才需求压力。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企业主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药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因地制宜,加强日常监管。今年,我局将“药师在职在岗监管”纳入基层责任制考核,要求各基层所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法,确保药师在职在岗。各基层所通过目前可以发挥的监管手段,如加强日常巡查,飞行检查,采取QQ视频在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截止10月底,全县范围内对存在“药师不在岗”现象的20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约谈,若累犯多次将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进行吊证处罚。

五、启用执业药师“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职的打击力度。对提供虚假药学技术人员资料或三次被发现无故缺岗的执业药师,将被列入执业药师“黑名单”,取消其在该店的任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在××辖区内的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药学技术人员职务。

六、引进药品流通监管远程监控项目。我局将在2015年引进远程监控项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管辅助手段协助监管。通过远程监控规范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行为,直观全面掌握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情况,杜绝药师“虚挂”现象。

新版GSP的出台,在提升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执业药师地位。但由于激增的执业药师需求量与原有的药师数量间的矛盾却使“药师不在岗”现象变得更加普遍。若执业药师虚挂,不仅造成药品处方调配和

审核混乱无序,不能准确地指导患者购药,误导购药现象乃至严重危害用药安全现象难以避免;同时,也有损药师职业道德,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若企业钻空子,在认证过后即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势必严重侵害药师自身的长远利益。国家也需出台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执业药师合法地位的同时也有明确罚则,这样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也会相应得心应手。而目前靠执业药师资质审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监管方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怎样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法确保药师在职在岗是一大问题,也是一项长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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