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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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指南
1.目的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CCAR121部对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的要求,向航空承运人提供飞行签派员配备、排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考虑因素等方面的指导,特指定本咨询报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3.参考材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
《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AC121-004咨询通告)
《中国民航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三卷相关章节。
4.背景
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量和飞机数量的增加,合格证持有人在飞行签派员配置、人力资源管理、排班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121.503条对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限制做了具体规定,121.395条也要求在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适当的运行控制”。
但在实际运行中,合格证持有人在判定如何排班才能满足值勤时间限制要求、哪些岗位应当遵守值勤时间限制、配置多少飞行签派员才能达到规章要求等
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航空运营人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超时的问题往往是由于人力资源不足造成的,除考虑适当增加人力资源以及采取合理的排班外,还要考虑如何提高运行控制自动化程度,设置有效的运行控制工作流程等。
另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引进飞机前,还应当考虑对飞行签派员的人机比做相应的评估。
本咨询通告对航空规章中有关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的条件做了详细解释,还提供了一些衡量签派人力资源配置与运行控制中心以及机队规模之间关系的评估方法,供合格证持有人参考。
5.定义
5.1值勤时间
值勤时间是指,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行运行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经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对于每个飞行签派员的单次连续性最长值勤时间,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超过10小时。
5.2连续24小时
连续24小时是指,从任意时刻起,向后倒推算的24小时内,飞行签派员的值勤和休息时间应当满足121.503(b)(2)的规定。
5.3休息时间
121.503条(b)(2)款中飞行签派员的8小时休息时间是
指,在值勤的10小时结束时或已累计值勤的10小时结束前安排休息的时间。
不应理解为只要先安排签派员休息了8小时,就可以安排其连续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
同时,8小时休息时间必须是一个连续时间。
在飞行签派员连续8小时和连续24小时休息期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应安排正在休息的飞行签派员任何其他的工作,如:开会、学习、培训等。
合格证持有人在排班时不应将每日飞行结束后,安排飞行签派员在值班场所休息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的时间进入休息时间。
5.4适用于值勤时间限制的人员
适用于值勤时间限制的人员是指,无论是主运营基地还是其他运营基地的运行控制中心,凡在飞行运行控制过程中履行签派员责任的运行人员,均适用于航空规章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的限制规定。
以上所指“签派员的责任”,既包括121部T、U、V章所规定的强制责任,也包括经局方批准的手册中合格证持有人赋予飞行签派员规章强制要求以外的职责。
6.先期排班的原则
6.1先期计划
121.503条是飞行签派员值勤排班的准则。
通常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固定交接班时间和航班的预计结束时间来确定飞行签派员排班,先期计划的排班必须满足航空规章要求。
6.2交接班重叠时间
合格证持有人在先期计划排班时,应当考虑到交接班的重叠时间,并将这部分时间计入值勤时间。
即交班人员值勤时间终止于完成交班,而接班人员的值勤时间起始于接班工作的开始。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明确飞行签派员交接班重叠时间。
6.3安全原则
值勤时间限制与一定的工作量相对应,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大,则无法保证其有充沛的精力为飞行安全做出正确的决策。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避免因排班不合理造成的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超限,引起疲劳而导致的人为差错或事故。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清楚这些最低标准在性质上属于计划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限制,不属于实际工作必须强制达到的指标。
在实际排班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和满足规章的要求来调整。
7.运行中排班的调整
7.1不可抗拒因素
121.503条(b)款中“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形势或应急情况”是指出现不可抗拒任何因素时,接班飞行签派员不能及时到达工作岗位接班,所导致的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超时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值勤记录上予以注明,并在事后7日内以报告的形式向局方说明情况。
7.2非不可抗拒因素
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当预计值班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超时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措施,安排符合休息要求的其他飞行
签派员替换,避免值勤超时的情况发生。
8.值勤记录
根据121.691条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的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在飞行签派员服务的基地,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
8.1记录的管理
合格证持有人飞行签派员值勤原始记录(包括多段累计)要如实反映每个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岗位责任和负责的区域,确保签派员实际值勤的合法性。
8.2记录的内容
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记录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值勤日期、到达岗位的时间、完成交接班离开岗位的时间、签名,以及合格证持有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等。
(参见附录4)
8.3记录的填写
飞行签派员在每次值勤时应当书面填写值勤时间记录,除非有局方批准的,能够证明其唯一性的其他电子方式。
记录中签到和签出的时间以及签名应当由本人填写,不得委托他人代填。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值勤时间的准确性负责。
8.4记录的保存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规定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记录保存程序、保存期和保存地点。
值勤时间记录应当与签派放行单的保存时限相一致,即至少保存3个月,以便为相关检查和
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9.安排值勤时间、人员配置和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9.1履行职责的充分性
合格证持有人在评估飞行签派员履行职责充分性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运行手册中规定的签派放行、运行监控政策和程序进行。
如果证实由于飞行签派员数量问题导致不能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调整人力资源,或将非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席上工作分配给其他运行人员完成。
9.1.1履行规章要求的职责
121部T、U、V章规定了飞行签派员必须承担的最低责任和运行控制中心具备的基本功能。
合格证持有人应确保和向局方监察员证明,飞行签派员至少有效地履行了这些强制性的职责。
通常情况下,对于某架飞机的放行与监控责任应当由同一个飞行签派员履行。
考虑到工作强度和精力分配,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划分不同运行控制区域或其他的方式,在运行控制中心设置多个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席位,实现规章要求的运行控制责任。
9.1.2履行规章要求以外的职责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赋予持有有效执照,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行使规章强制要求以外的职责,例如:现场协调、飞机周转调配、机组地面服务等,应当考虑到飞行签派员资源的充足性。
这些职责可能会减少或分散飞行签派员用于运行控制的精
力。
对此,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恰当地安排飞行签派员的值勤岗位。
9.1.3以高峰期的工作量衡量排班计划
合格证持有人在制定飞行签派员排班计划时应当考虑到当运行控制工作随飞行量的增加而发生变化时,飞行签派员的配置和在高峰期的工作强度。
要满足121.395条规定的足够的人员数量规定,人员配置必须以能够满足高峰期的工作量为基准,以防止飞行签派员超负荷工作。
9.1.4可预见的非正常运行的排班
当预报有不利天气系统将通过某运行区域,可能造成空中交通流量限制或大量飞机返航、备降,导致飞行签派员的工作量比日常成倍增加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预先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补充值勤飞行签派员的预案,增加在非正常运行期间的值勤飞行签派员数量。
合格证持有人应证明在正常排班中已经考虑了上述因素,制定了补充人力资源的计划。
9.2运行控制系统和自动化程度
121.103条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足够的飞行签派中心,其位置和能力能够对所实施的运行进行有效的运行控制。
运行控制系统和自动化程度的不足是导致人力资源紧张,造成值勤时间超时的重要原因。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对以下方面的评估,确保满足运行控制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数量。
9.2.1运行控制系统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
与标准》(AC121-004)咨询通告完善运行控制系统,建立共享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可靠通信系统、设计有效的运行控制流程,明确各岗位间的安全责任,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员等。
9.2.2运行控制自动化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飞行签派员职责及其相关的运行控制工作引入自动化系统。
例如:采用计算机飞行计划选择最佳航路和有利飞行高度层,使用可靠的数据通信和话音通信系统监控飞行运行状态,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平台协助机组在外站完成飞行前准备,使用自动化电报系统手机、处理各类飞行动态电报、航行情报和气象告警信息等,提高运行控制能力,减少手工操作引发的人员紧张。
9.3其他因素
合格证持有人早在制订排班计划、配置人员和考虑规划时,除按照满足值勤时间限制确定最低人员配置外(可参照附录2),在考虑9.1和9.2条所述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适当增加签派员数量:
(a)病假、事假、培训和出差;
(b)运行控制岗位设置、职责、权限;
(c)运行区域、时间和运行的复杂程度;
(d)人员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力量搭配;
(e)新员工的成长周期;
(f)岗位职责的集中与分离;
(g)应急计划;
(h)机队规模的扩大与公司的发展规划;(i)人员的调动与流失;
(j)公司相关政策等。
附录1.某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排班举例
举例1:按航班预计开始和结束时间排班。
此方法适用于航班数量较少的小型航空公司,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严格的值勤时间记录制度,并在记录本上如实反应每个签派员的实际工作时间。
例如,某公司的正常航班为早上07点起飞,晚上24点以前结束,可接受的排班方式:A组第一天早上08点接班,下午17点下班。
第二天A组下午17点接班至晚上航班结束。
如果预计当晚航班超过24点,值班主任可安排其余人员替换,或晚班的同班组人员内部调整,个别人先休息,零点后来守夜。
第三天早上A组未上夜班人员早上05点30分接班,08点交班,该组08点下班休息一个全天,第四天又休息一整天,第五天早上08点接班。
如此循环,共设4个班组轮流值班。
对于飞机数量相对少的航空营运人,排班方式上还可以更加灵活。
举例2:24小时排班制。
适用于运行规模和人员达到一定程度的大型航空公司,可采取24小时无缝衔接的排班方式,在每个时刻都安排好值班人员。
监察员可以推荐并鼓励公司采取此种方式进行签派员排班。
举例3:按岗位排班。
除了以班组为单位的轮班方式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岗位为单位,进行特定席位的轮换排班。
附录2.某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的最低配置(举例)
飞行签派员的最低配置应当首先满足规章规定的值勤时间限制要求。
通过对多家航空运营人情况的调查,提出下列配置飞行签派员的建议。
配置方式1
对于拥有1-3架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在满足值勤时间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附录1,按航班预计开始和结束时间来排班,采取3班组轮流值班制。
建议每班组至少2或3人,飞行签派员人数一般不少于6或9人。
配置方式2
当拥有4架(含)或以上的飞机时,可采取4班组轮流值班制,建议每班组至少3人,飞行签派员数量一般不少于12人。
配置方式3
当飞机数量达到15架(含)或以上时,建议增加飞行签派员,可参照附录1采取24小时排班制,在24-36小时内采取4个班组轮流值班制,建议每班至少4人,飞行签派员数量一般不少于16人。
配置方式4
当飞机数量达到20架(含)或以上时,建议采取24-48小时内的4或5个班组轮流值班制,每班组至少5人,飞行签派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25人。
配置方式5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数量持续增加时,在提高运行控制自动化和能力的前提下,飞行签派员数量则不一定成线性比例增长,需要根据运行的具体情况,确定飞行签派员配置数量。
以上配置的运行人员仅指从事飞行计划、签派放行和监控等工作的,持有有效执照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不包括负责导航数据库管理、航行情报、气象、飞机性能、现场协调等岗位上的运行人员。
以上测算是从满足值勤时间限制的角度评估最低人员配置,当考虑到本咨询通告第9章中提及的各类因素时,公司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例如:考虑到病、事假和培训出差等影响因素,每个班组增加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