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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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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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 (2)
第三章赊销业务管理 (3)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管理 (3)
第五章坏账管理 (4)
第六章附则 (4)
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工具 (5)
7.1 应收账款周报表 (5)
7.2 应收票据备查簿 (6)
7.3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6)
7.4 应收账款变动表 (7)
7.5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月报表 (8)
7.6 问题账款呈报表 (9)
7.7 呆账核销汇总表 (10)
7.8 往来款项对账单 (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4条为防范风险,各有关部门应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关注客户信用的变化,做好客户资信管理工作。
第5条客户资信管理的信息基础工作由销售部门完成,公司销售部门应在收集整理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销售公司总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集团公司财务部(或行政办公室),一份保存于销售公司。销售总经理为客户信息档案的最终责任人。
第6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相关销售人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或单次交易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
第7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需妥善保管。经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8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销售人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报整理后,交销售总经理和财务部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9条公司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10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已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第11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主要依据过去与客户交往情况(是否通常能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他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确定信用额度。
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额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12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13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销售公司负责人严格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内签批。
第14条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应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十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告知财务经理,并及时汇总销售部门负责人,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15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16条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17条销售人员对客户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情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18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19条财务部应建立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内容和摘要应详细准确,所记录的事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发货单、客户收货单、运输单等均属于记录应收账款的重要支持文件。
第20条财务部应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以可靠的方式送达客户。所有的对账单寄出前必须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一致并有留底记录。对客户应每季度寄一次对账单,且至少每半年得到客户财务部书面确认一次,在核对应收账款时,应对账户中的贷方余额给以充分注意,并及时调查原因,及时进行解决。
第21条客户的应收款的书面确认资料应在财务部保存。对在一年内得不到客户确认的对账单,财务部和销售部有关人员应制定访问计划,到客户现场去核对其应收款。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处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有责任向客户有关业务人员催促收取对
账回执。销售部在考核销售人员业绩时,应将收回对账回执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第22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销售部门,由相关销售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销售经理及销售公司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23条销售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公司总经理。
第24条相关人员在收账时,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与发票印章名称一致。
第25条收账人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总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26条财务部和销售部有责任联合控制客户账龄的不断增长。对账龄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内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停止向其继续发货或只有在货款回收大于发货款时并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同时企业应降低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五章坏账管理
第27条财务部门对于坏账的确认、核销,应建立严密的书面审核和批准程序,并明确规定审核权限。
第28条坏账核销后,立即将相应的客户列入到企业黑名单中,若以后又收到该客户发来的新订单时,销售部门必须待其还清旧账后,方可与其恢复正当的业务。
第29条对已核销的坏账,销售部和财务部应建立跟踪回收记录;财务部应建立坏账备查账。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继续催讨欠款。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第六章附则
第30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拟定,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