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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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办法”一节,对技术侦查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鉴于技术侦查办法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组成天然要挟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法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理。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合法程序人权保障

技术侦查办法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办法,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和用机械设备对比数据等手腕。技术侦查办法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进展,犯法现象日趋复杂,犯法手腕加倍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法、毒品犯法、走私犯法等有组织的犯法在新形式下也取得进展。“有组织犯法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

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总之,新的犯法方式日趋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进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峻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峻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法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法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为应对犯法形势的新转变,第一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腕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进展,技术侦查办法应运而生并成为冲击犯法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腕。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别离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侦查办法。2000年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利用技侦手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行贿案件与重大经济犯法案件通过严格的审批,能够由公安机关协助利用技术侦查手腕。可是该通知本身并非具有法律的效劳,也没有真正给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办法的权利。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份专门增加一

节“技术侦查办法”。该节实际上规定了三类特殊侦查手腕,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办法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大体程序法的高度,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冲击犯法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为规范技术侦查办法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的时刻、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证据效劳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技术侦查办法的适历时刻限制:立案以后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够采取技术侦查办法。这就意味着,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得申请采取技术侦查办法,避免侦查人员以办案为借口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技术侦查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制:重罪原则

技术侦查办法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重罪才能够适用,轻罪不得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活动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重大毒品犯法或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犯法案件”和“重大的贪污、行贿犯法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法案件”才能够采取技术侦查办法。另外对于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批捕的在逃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批准,能够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

办法。

(三)技术侦查办法的适用条件限制:必要原则

技术侦查以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若是一般的侦查行为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办法,所以必需对技术侦查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技术侦查办法的适用程序限制:严格批准和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4八、14九、150条别离规定,技术侦查办法必需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够适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适用。批准决定应当按照侦查犯法的需要,肯定采取技术侦查办法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办法,必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办法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五)技术侦查办法的适用期限限制:三月为期

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办法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办法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办法的,通过批准,有效期能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办法不得无穷期适用,不然会使公民的隐私处于持续的暴露和不安全的状态。技术侦查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内,若是不需要继续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有效期满,若是以为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必需通过批准,而且每次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技术侦查应当注意保密。采取技术侦查办法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办法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办法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技术侦查进程中知悉的有关情形也应当予以保密。

(七)采用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办法所搜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利用。而且规定为避免利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可能产生其他严峻后果,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式等保护办法,必要的时候,能够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探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从上述七个方面对技术侦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可是不可否定,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方式的规定还很原则,未来还需要立法、司法部门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

(一)适用范围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的“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犯法案件”和“重大的贪污、行贿犯法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法案件”如何界定。

陈光中教授在同意《国际前驱导报》记者关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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