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案例告诉你,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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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案例告诉你,催收凭证如何使用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作者:孙春梅时间:2015-05-08 来源:转载浏览量 337 评论 0 00

1.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2. 催收通知明确载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内容的认定

——催收通知载明催收依据、借款本息及向保证人的偿还请求,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

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不视为承诺还款

——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4.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5.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

——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6.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

——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号信回执盖章效力

——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8.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存疑时优先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借款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法院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长期购销关系

案情简介:1980年始,轮胎公司即与化工公司有购销往来。2005年8月,双方经对账,确认化工公司尚欠轮胎公司货款700万余元,并注明“对未对账款项,继续查找原因”。2007年6月,轮胎公司起诉。

法院认为:轮胎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在2005年8月通过对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账的2005年8月起算,至轮胎公司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

实务要点: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确认的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80号“某化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汇票委托书回单只能证明委托银行出票,尚不足以证明向收款人交付汇票或者收款人收到汇票款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与青岛盛橡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油化工联营开发总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杜军、骆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311)。

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催收通知⊙保证债务⊙催收内容

案情简介:2001年7月30日,实业公司为化工公司向银行的1年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2002年11月7日,化工公司和实业公司均在银行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催收通知载明了借款保证合同号、逾期借款本息,及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尽快偿还的内容。

法院认为:案涉《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载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借款发生的时间和本息数额,并明确提出借款已逾期,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尽快偿还。从该通知内容看,银行向化工公司和实业公司均提出了偿还借款要求,实业公司认为该通知不具备任何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即2002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29日。银行催收贷款及实业公司确认收到催收贷款通知的时间均在保证期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本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从银行要求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即2002年11月7日开始计算。

实务要点:债权人的催收通知载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借款发生的时间和本息数额,并明确提出借款已逾期,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尽快偿还的,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债权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勇健,代理审判员李京平、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420)。

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单⊙贷款对账签证单

案情简介:1994年,供电局向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2003年,投资公司向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明确载述所欠贷款余额,供电局局长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继续履行债务。本案投资公司2003年向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供电局局长在该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既不能将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前述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亦不能把

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该对账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故本案应认定投资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实务要点: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对账单上签署“收到”的字样,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复安徽高院“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从一起请示案例谈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潘杰,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701/14:37)。

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单⊙起算点

案情简介:1999年8月,化工厂向贸易公司发送双方因购销合同形成的对账单,载明了贸易公司欠款金额。贸易公司在该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2004年8月,化工厂据此起诉。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1999年8月收到债权人发送的对账单后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予以认可。据此应认为化工厂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自贸易公司盖章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期间即应开始起算,如果不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至2004年8月化工厂发出洽谈函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实务要点: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起开始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年7月5日〔2005〕民二他字第20号),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2011:701)。

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空白催收单⊙补盖公章

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2年,公路局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省交通厅提供担保。针对银行提交的1996年12月至2002年12月为证明诉讼时效未中断的证据,经司法鉴定及公路局认可,证明系2002年12月由公路局财务科长李某在银行提供的逾期贷款逐年催收通知书回执上一次性加盖的公章。

法院认为:对于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并经借款人盖章确认的1996年至2002年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及银行在法庭上的陈述,虽已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及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答辩所驳斥,不能用作银行一直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但借款人在2002年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身证明,公路局不仅承认尚欠上述债务,且其作为借款人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尽管借款人提出其盖章行为系重大误解,申请予以撤销,但因作为公路局财务科长的李某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债务的行为,属于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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