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概况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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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区别于林业行政机关的关键在于, 森林公安机关不仅是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而且是 一支刑事执法队伍,具有刑事执法权,具有不可 替代性。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才是森林公安的主业, 森林公安应正确定位,牢固树立起“森林公安首 先是公安,只是在执法业务上为林业、为国家的 生态安全保驾护航”的理念。
(一)林业行政执法
问题探讨: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权限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中的“经林业
主管部门授权”,实际应是指“法律授权”。 未来《森林法》修改:(取消法律授权) 摘自《森林法》修改草案第40条规定: “森林公
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破 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 施。”
可见,森林公安机关成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力军。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7月发布的《林业行政执 法设定依据目录》《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7年第5号),赋予林业主 管部门行政执法(处罚)权的共有6部法律、16 部行政法规,涉及处罚事项96项。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国 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 的决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 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公安刑事执法
1.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颁布《关于森林 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 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 的19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2.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和2002年《刑 法修正案(四)》的颁布,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增加了非法占用农用 地(林地)案件以及非法采伐、毁护植物制品案件。
目前林业执法总体呈现:“四多四少” (一)从发案情况来看,案件发生的多、查处的
少 1.林业队伍、执法力量的欠缺。 2.违法、犯罪黑数的存在。(行为人反侦控能力
的强化) 3.林业执法的现实障碍(政府部门的干涉)。
(二)从案件种类来看,林业行政案件多、刑事案 件少
林业行政案件年均20万起。2003年以后,森林 公安机关年均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达到20万起左 右。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概况
森林公安执法概述
1984年5月,国家成立林业部公安局, 定位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 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保护森 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 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是其重要职责。
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森林公安机关和 地方、铁路、交通等公安机关一样,依法享有公 安行政职权。与这些公安机关不同的是,森林公 安机关还享有国家赋予的林业行政职权。从内容 上说,森林警察行政职权具有非单一性。它由公 安行政职权和林业行政职权两类行政职权所组成。 换言之,森林警察行政职权既非单纯的警察行政 职权(公安行政职权),也非单纯的林业行政职 权,而是公安、林业两种行政职权的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机 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享有的林业行政职权,仅限于《森林法》 授予的林业行政处罚权。法律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 件,主要来自《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和第 44条的规定,共有6种: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买卖林业 证件、文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开垦、采 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非法砍材、放 牧毁坏林木。
(二)公安行政执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公安部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公通字〔2006〕12 号)规定:“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 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 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 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
但是,根据行政法理,在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 关系中,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角 色都应当是恒定的。即在同一个行政案件中,就 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它只具有一种身份,要么是 公安行政执法身份,要么是林业行政执法身份。 同时,对办案的森林人民警察来说,要么是人民 警察,要么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禁止任何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同一个案件中随时变换身 份。
据统计,1986年至2009年底,全国森林公安机 关共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282万起,查 处277.4万起,处罚违法人员339.9万人次;累计 收缴木材917.7万立方米,收缴野生动物2086.7 万头(只)。特别是2003年以后,森林公安机关 年均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达到20万起左右,超过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案量的60%。
3.2008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 充规定》规定,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 其辖区内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 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案、 非法狩猎案、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 木案、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等。
二、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针对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和森林 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种类问题,公安 部于2008年1月10日发布《关于森林公安 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 号),明确了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认 定标准,并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由各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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