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0〕159号--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化建设,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指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失地农民(指人均0.1亩以下),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2、征地安置就业,且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3、征地安置就业,因本人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4、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5、户籍迁出扬州市区的人员;6、婚迁以外因投资、引进人才、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7、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8、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扬人社〔2018〕26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扬人社〔2018〕2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四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扬人社〔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8月3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9号)要求,为确保局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解决好群众和企业在人社领域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大力开展“快办行动”,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高效的服务质量,助推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成服务。
将服务对象生产生活中在特定时点特定情形需办理、日常可打包办理的多个人社服务事项整合为服务对象眼里“一件事”,实现多个关联事项一次办理。
——坚持简约服务。
抓住受理、审核、反馈等关键环节,整合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内外经办衔接,大力减少证明材料,大幅压缩办结时限。
——坚持创新服务。
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系统整合,实现一网通办、就近可办、同城通办。
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识别、智能审核、主动服务。
——坚持规范服务。
依法依规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事项规范、指引规范、流程规范、监管规范的人社服务运行机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扬府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7日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1、租房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紧缺工种目录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紧缺
工种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扬人社〔2018〕344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紧缺工种目录的通知
扬人社〔2018〕3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动态调整〈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2018年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现调整扬州市区紧缺工种目录,并予以公布。
附件:扬州市区紧缺工种目录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7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充分发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选择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现予以公布,并从2010年12月10日起进入中心办理。
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和规范实施工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3项)(一)扬州市规划局(2项)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许可(二)扬州市司法局(1项)1、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三)扬州市交通运输局(1项)1、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四)扬州市公安局(3项)1、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2、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3、民用枪持枪证核发(五)扬州市水利局(6项)1、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3、防洪规划同意书批准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6、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二)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三)扬州市规划局(2项)1、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2、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初审(四)扬州市民防局(5项)1、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审查2、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及备案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5、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批准(五)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1、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核准2、企业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核准3、扬州市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六)扬州市司法局(12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2、申领律师执业证初审3、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4、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5、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初审6、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审核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8、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9、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机构和免职的审查10、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补发证书受理、初审、发放1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和注销核准1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的审查(七)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1、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2、受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3、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八)扬州市交通运输局(4项)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3、施工图审批4、设计变更审批(九)扬州市商务局(9项)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4、境外投资初审5、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初审6、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年审的初审8、外商投资商业零售店铺定点行政许可初审9、直销行为服务网点设立行政许可(十)扬州市水利局(15项)1、航道整治审核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3、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4、河道、湖泊、湖荡、滩涂等开发利用规划审查5、饮用水源地设置核准(审查)6、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自行组织招标核准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8、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9、限额以上,或者限额以下跨市、县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0、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核1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12、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缴审批13、大中型水库、流域性、区域性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14、设区的市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审查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结束——。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扬人社〔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统计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反映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现发布《2019年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14日2019年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聚焦发展有作为,聚力民生有担当,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社保参保人数稳中有增,人才队伍持续发展壮大,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就业创业全年采集就业岗位13.49万个,城镇新增就业8.74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75%。
支持1.96万人成功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8.31万人,其中,引领大学生创业0.33万人,扶持农民创业0.79万人。
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68万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2.1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58万人,累计转移137.65万人,转移率76.68%。
帮助1.4万户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
开发青年(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5856个,实际到岗就业见习3013人(含高校毕业生1584人)。
招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5名,其中支教7名、支农8名、支医5名、扶贫13名、水利2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3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调查目的意义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又一次重要的人口调查,目的是深入了解201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近年来,我市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的人口调查有利于准确把握市情市力,深化人口发展趋势研究,及时掌握城镇化水平和质量,这对统筹解决民生问题,妥善安排好人民群众生活,推动扬州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
二、明确调查时间内容在全市抽取约201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扬人社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人社办〔2020〕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为全面贯彻落实《扬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扬府办发〔2019〕80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对象和补贴范围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能力证书和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申请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扬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2020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评审结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2020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7.15
•【字号】扬人社函〔2020〕87号
•【施行日期】202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2020年度企业
新型学徒制评审结果的通知
广陵区人社局、局开发区办事处,各有关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7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20〕56号),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我市市本级共确定有45家企业与10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培养学徒2448名。
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扬州市2020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评审结果(市本级)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附件
扬州市2020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评审结果
(市本级)。
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行政复议答辩状1答辩人: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因_________对答辩人作出的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复议机关)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_________份。
行政复议答辩状2第三人: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才“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才“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扬府办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才“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才“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月八日扬州市人才“十一五”规划一、“十五”人才规划实施现状“十五”以来,全市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人才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一)人才总量较快增长,人才队伍的结构更趋合理。
到2004年底,全市人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下同)总量为30.38万人,比2000年增长20.2%,占全市总人口的6.69%。
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6.15万人,占总人口的3.55%。
从学历结构看,研究生2024人,本科4.43万人,专科8.61万人,其余为中专及以下学历。
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人才队伍总量的43.6%。
从职称层次看,全市16.78万人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0.81万人,中级职称的4.87万人,初级职称9.51万人,未聘人员1.59万人。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大致为1 :6 : 11.7。
(二)人才引进渠道畅通,引才引智成绩显著。
五年来,共吸纳各类高校毕业生29320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650人,本科毕业生11823人;引进国外管理、技术人才项目60余项,引进100多人次的外国专家来扬工作和技术指导;建立了仪征化纤等6家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琼花集团等3个省级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成立了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14家留学人员企业进园创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扬州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扬州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扬府设[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扬州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扬府设〔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经研究决定,成立扬州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
陈扬副市长
副组长:
王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洪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季允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忠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范天恩市财政局局长
刘世奇市监察局局长
汤卫华市规划局局长
杨正福市城管局局长
臧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长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军市法院副院长
刘加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常和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盛君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汪庆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蔡蕾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耀武宝应县县长
夏正祥高邮市市长
程希仪征市市长
王炳松江都市市长
韩方邗江区区长
陈锴竑广陵区区长
杨蓉维扬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的日常工作。
徐洪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庆湖、蔡蕾、吴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简章
-为适应⼈⼒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五个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批编制外⼯作⼈员。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招聘⼈员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遵纪守法,能保守⼯作秘密,本⼈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爱岗敬业,有责任感,重团队精神,⼯作耐⼼细致;4、有较强的⽂字功底,能够熟练使⽤办公⾃动化等软件;有⼀定的⼝头表达能⼒;5、⾝体健康,品⾏良好;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招聘窗⼝⼯作⼈员5名,分别为:1、就业再就业服务窗⼝⼯作⼈员2名;经济管理类专业,⼤学本科学历,30周岁以下;2、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活保障服务窗⼝⼯作⼈员3名,财务财会类专业,⼤学本科学历;全⽇制⼤专学历的必须持有会计证;30周岁以下。
(⼆)市⼈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招聘窗⼝⼯作⼈员1名,从事⼈事培训业务。
具体要求:男性,⼤学本科学历,中⽂或⽂秘专业,学⼠学位,28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作经验。
(三)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招聘窗⼝及后台⼯作⼈员12名,主要从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具体要求:⼤学本科学历,30周岁以下;具有市区户籍,或有市区房产所有权证明。
专业要求分别为:1、计算机类专业3名,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2、财务财会类专业3名,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3、医药类专业3名,具有医院、药店或医保⼯作经历,善于沟通,能熟练使⽤计算机者优先。
4、档案学专业1名。
具有档案管理⼯作经验、能熟练使⽤计算机者优先;5、窗⼝⼯作⼈员2名。
专业不限。
(四)扬州市劳动⼈事争议仲裁院招聘专职书记员2名。
具体要求:⼤学本科学历,中⽂、⽂秘、法律或社会学专业;28周岁以下;有较强的⽂字基础和计算机操作能⼒,电脑打字每分钟80字以上;有⼀定的法律常识和⼝头表达能⼒;具有律师资格、仲裁员资格或已被聘为仲裁专职、兼职调解员者优先。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推动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根据《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已经享受租房补贴、未满资助年限且符合继续资助条件的人才。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其它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单位盖章,报企业所属的县(市、区)人社局、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
本次租房补贴时间段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三、申报材料(一)租房补贴申报材料1、新申报人员(1)《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首次申报表》(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符合补贴标准最高类别的人才条件(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企业需加盖公章);(4)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2、再次申报人员(1)新政策再次申报人员:①《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再次申报表》(附件2);②租房补贴时间段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2)老政策再次申报人员:①《扬州市原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租房补贴再次申报表》(附件3);②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复印件;③租房补贴时间段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社保经办机构盖章);④同时提供以下条件之一:《商品房租赁备案证明》;租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房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证明;或租房租赁合同、企业未提供租住房(公寓房)诚信声明。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
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扬府办发[2012]216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2〕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府发〔2012〕159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险统筹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区划调整后市区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宝娟副市长
副组长:王玉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彤市财政局局长
臧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祖跃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蒋珊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琪市监察局副局长
郭佳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玉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国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福祥市审计局副局长
徐健市统计局副局长
尹家朋市地税局副局长
房学明市编办副主任
张永庭江都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
范梅青邗江区副区长
陶伯龙广陵区常务副区长
任秋平新城西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建灿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孙玉金、刘研、童晖、余珽、林燕等同志组成,主要负责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陈勤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勤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王岚林【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王岚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勤;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陈勤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陈勤【当事人-公司】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勤【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据行政裁决行政给付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陈勤曾于2019年6月以被上诉人扬州市人社局为被告,向江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20)苏1012行初125号案件。
上诉人在其提交的该案行政起诉状中,载明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不纠错,不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依法改制,不撤销某项批复和隐瞒政府信息,即改制办法的二项行政行为违法;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纠错和撤销某项批复,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扬府发[2011]17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扬府发〔201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下列185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地震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保密局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扬州市国家安全局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统计局扬州市审计局扬州市物价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交通局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扬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扬州市林业局)扬州市水利局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民防局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扬州市文物局、扬州市版权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扬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州市粮食局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园林局扬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商务局扬州市体育局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扬州市气象局扬州市档案局扬州市盐务管理局扬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江苏省扬州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大桥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广陵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汶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城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东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梅岭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念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迎新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施桥工商所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广陵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维扬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邗江大队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汶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曲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汤汪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湾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运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念四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四季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西湖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梅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竹西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江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蜀冈风景区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平山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甘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施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八里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新盛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汽车总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公交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真武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邵伯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河西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金洪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浦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迎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滨江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运河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邗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瓜洲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槐泗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方巷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道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头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李典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沙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杭集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泰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寿派出所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渔政管理站扬州市植保植检站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扬州市地方海事局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航道管理处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扬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四、行政委托组织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扬州市公路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扬州市公路建设处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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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9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组建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新增的职责1.新增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外国专家职责;2.新增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加强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和深化职称(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落实职称(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用、辞职、辞退、考核、奖惩和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考评有关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
拟订全市外国专家管理、国(境)外智力引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出国(境)培训及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成军转安置任务;负责转业军官岗前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市区转业军官配偶的安置和随迁子女的入学、入托工作。
(十)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平衡。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秘、值班、信息宣传、档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年鉴(地方志)、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各类资产管理;负责局长办公会、季度工作分析会等行政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领导批示事项和政府民生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研工作;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组织重大政策的评估工作,协调有关政策研究的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及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局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编制本部门财务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本局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拟订重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下达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下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审核;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相关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运营机构资格认定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挂“失业保险处”牌子)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的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失业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牵头协调处理职工安置、就业帮扶及再就业工作。
(五)人力资源配置处拟订全市公务员考试有关规定、录用计划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组织、指导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及录用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及录用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招考面试考官和命题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政策,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机关单位人员计划并进行管理;承办各类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事宜;承担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选派调配工作;承担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等工作;承办公务员交流、登记管理事宜;负责全市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相关配置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处(挂“市公务员局”牌子)拟订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职位分类标准和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制度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负责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执行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承担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分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编制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并进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及指导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工作;参与大学生“村官”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