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第五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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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 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 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 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 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 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 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 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 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 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
《经济法》第五章-个 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
制度
•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例: • 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
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该厂聘用 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 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 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 (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 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 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 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 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 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 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 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 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个人 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企业 和合伙企业相区别,而且应当与其他的个人 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 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数额未作限制。(一元钱亦可)根据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 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 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 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 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 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 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 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 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 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 股东。
• 第六、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 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个 体工商户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 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 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 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 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 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威泰克公司是一家专门经销儿童玩具的外国 公司,其与万嘉商行一直存有稳定的贸易业
务关系。双方多年来已经对货款结算形成了
一定的商业惯例,即威泰克公司在给万嘉商 行下每笔订单时应支付60%的货款,万嘉 商行将有关货物装船后再以有关海运单证和
万嘉商行经理本人签发的付款告知函为据通
知威泰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威泰克公司知
晓万嘉商行系马先生本人的自然人独资企业, 并从马先生处获得了关于由程先生将于14 个月内担任万嘉商行新的职业经理人的正式 通知及其签字手迹鉴证函。
• 此后,由于马先生提前3个月解除了对程经 理的委任但未及时通知威泰克公司,导致威 泰克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仍将订单发给了 程经理,但程经理在明知自己已无权处理订 单却仍将该笔订单交由自己所投资的另一家 公司处理。问题在于,由于程经理所提供的 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威泰克公司造成 严重的商业损失。威泰克公司遂以合同诈骗 为由向中国警方控告程经理,并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万嘉商行及马先生本人承担200万元 的连带赔偿责任。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 (一)设立条件 •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
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
•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 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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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二)设立程序 • (三)变更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 企业外部责任的承担 • 例1: • 2003年7月,马先生投资500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
企业万嘉盛合贸易商行(下称万嘉商行),主要 从事儿童玩具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万嘉商行设立 后一直由马先生亲自打理业务,使得该商行的年 贸易额达到3000余万元。2006年,马先生全家准 备移居国外,必须离开国内至少一年时间。为使 万嘉商行的业务不受影响,马先生聘请了程先生 担任万嘉商行的职业经理人以全权负责该商行的 业务,聘期从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共计 14个月。根据聘任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程经理必 须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并应定期以电话及电子 邮件的方式向马先生汇报商行的经营情况。
• 区别: •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 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 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 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 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 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 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 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 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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