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违纪款去向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归结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10篇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10篇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10篇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篇1以案促改既是对典型案件的有效利用,更是以案为鉴,防控风险于未然。
以案促改,核心在案。
如何细致梳理窝案、重复案等典型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找准案件的关键环节,剥离发案的偶然因素,深挖其中的共通问题,发现岗位廉政风险点,构成可整改的漏洞或问题清单是以案促改的核心工作。
抓住此项核心,为强化干部教育,完善管理方法,堵住制度漏洞等工作供给可参考、能借鉴的鲜活例子和改善方向。
以案促改,关键在促。
如何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与实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互印证,并在各机关单位中以思想上的学习教育、作风上的自查自纠、制度上的完善健全等方式加以整改是以案促改的工作关键。
促进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参与其中的自觉性与进取性,深刻理解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廉政工作症结所在,结合机关单位的职能与权责,岗位的定位与特点,做到有则改之,防微杜渐。
议案促改,目标在改。
以案促改的目标是从制度、思想、作风等方面齐发力,以前车之覆辙为省自身之镜鉴。
结合案件深刻剖析自身,查找漏洞与不足,从根本上逐渐完善制度、提高思想认识,从制度和思想因素上根除违纪行为发生的土壤,标本兼治,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只要我们找准核心,抓住关键,咬定目标,相信以案促改工作必须能取得良好成效。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篇2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自我剖析发言材料篇3有句老话我们再熟悉可是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堤溃蚁穴、气泄锋芒,“吃拿卡要”看似事小,实则害处无穷。
在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眼中,吃一点拿一点,似乎是“小事一桩”,殊不知,这对老百姓而言,有切肤之痛。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斗争永远不停歇,要狠刹“吃拿卡要”不正之风。
“吃拿卡要”频频出现,主要还是有两点原因:其一,权力的傲慢与任性。
手中有权,并且权力又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导致很多事情就是当权者说了算,而不是百姓说了算,这在必须程度上助长了当权者的为非作歹思想;其二,思想意识的滑坡。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
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
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
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
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
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
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参考稿)
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政纪,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具职业特点的工作职能。
如何在执纪办案中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原则,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质量,这是每一名办案人员需要不断提高的本领。
我认为,作为一名办案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运用纪律规定,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查办案件,对于案件检查室,首要的任务是把事实搞清楚,并取得证据,依此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做为案件检查人员,都会把弄清事实真相摆在首位,将主要精力放在这上面,这是完全正确的。
但有的同志往往因此而存在着忽视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与研究,认为对案件定性是案件审理的事,检查室提出定性意见也由审理把关,对案件的定性问题,不用研究的太精。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定性处理,而且也不利于案件调查。
我的体会,熟悉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了解掌握不同案件的特征,正确区分不同案件的性质,辨别出相类似案件的差别,对办案人员来说,最少有三点好处:第一,有利于案件的突破。
通常情况下,检查室接到线索后都要进行案情分析,分析案件的可查性,选取案件的突破口。
在对线索的分析中,我们会作出有错推定,然后围绕着假设错误开展核查。
如果我们熟悉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就可以采用反向思维,围绕假设错误的构成要件,突出重点展开核查,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二,有利于对查案工作的整体把握。
一个案件可能反映的问题比较多,线索比较杂。
如何抓住其中的主要问题及以问题的主要环节,也就是抓住主要矛盾,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性质,吃透和把握住案情,把力量放在关节点上,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第三,有利于处理建议的正确提出。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提醒谈话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
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有关案例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
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存在问题案例1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2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
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一)谈话提醒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第一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
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最新以案说纪以案说规案例三篇
利用职务便利违纪、违规系列案例1:某集团董事长一行三人来到时任某银行一支行行长王某的办公室进行走访,同时带来了一盒茶叶,客户走后王某发现茶叶里有1万元现金。
对客户送来的茶叶和现金,王某不但没有退还或按规定主动上缴,反而作为业务工作的"正常收入",进而当作"生财之道"不断变本加厉地收受甚至主动索要贿赂,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案例2: 2007年至2021年李某任某银行二级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春节、国庆等节点,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及超市购物卡1万元。
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3日,法院判处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人民币35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3:2021年3月底,某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于2021年10月、12月两次接受该分行辖属某支行简某转交的个体老板杨某给予的贷款感谢费各1万元;2021年6月端午节前,再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的红包3千元,王某共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感谢费2.3万元。
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核减其全部未清算及清算未发放的绩效收入。
案例中的三名责任人有的收受好处费金额较大,有的金额较小,无论金额大小,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重那么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刑坐牢;即使法律未予追究,轻那么也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断崖式处理,甚至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三名责任人都是从普通党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本应有光明的前景,但随着地位的上升和权力的变化,他们逐渐放松思想要求,放松自身学习,世界观错位,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移,没有能够抵御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没有能够经受住名誉和权力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最终断送了美好的职业生涯,甚至身陷囹圄,懊悔晚矣!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其违法乱纪最终成为一种必然。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展开全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党员违法、涉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纪律、违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等相关条款。
然而,一些纪检机关在办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审理程序非规范性问题频发,影响实体认定、程序履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新《条例》时,应进一步精准把握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及党员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通过纪律审查、执纪审理追究党纪责任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上述条款表明,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是新《条例》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并对判处刑罚的党员,给出了开除党籍的界定标准,即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企业常见违规违纪问题解析及定性
《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 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 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朱某,某市文化局局长,中共党员。文化局财务处处长赵某(中共党 员)向朱某表示在目前岗位上任职多年,希望能够平调到下属单位担任负责人。朱 某和局领导班子具体商议此事,认为将赵某调任是人尽其用,比较合适。事后,赵 某对朱某心存感激,将5万元和两瓶茅台酒专程送到朱某家中表示谢意。朱某不在 家,钱和酒均被其妻收下,朱某并不知情。
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 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缴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故意,按受贿 罪论处。二 常见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违规收礼行为
收受礼品礼金对象区分 2.党员干部自己收受 关于这条需要注意几点,是在什么情况下收礼?
一是服务对象或管理下属单位正常馈赠收的财物,没有明确的目的和 所求。 二是存在有明确的目的收受的。 三是同学、同事之间正常礼尚往来
二 常见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违规发放礼品
定性依据:
《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以案说纪——案例分析
一、如何认定范某的违纪行为性质范某是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
2009年2月因其父住院从该单位出纳手中借款6000元,范某给财务科打了一张“今借到现金6000元整”的借据,并落款本人名字及年、月、日。
2010年12月,出纳找其签批报销条据时,问:你借的6000元时间长了怎么办?要么处理了(报销)。
范同意让在单位小金库中作报销处理,但未在原借条上签批“准报”。
2010年12月15日,出纳将范6000元借据做了帐务处理,帐面记载为借款6000元,附原借据一张。
范某讲:让出纳报销我知道,但未抽借条,谈不上报销。
调查期间范某主动将6000元借款上交了组织。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理由是:范某在主观上有明确占有公款的目的。
范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公款私用直至通过报销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违纪手段。
客观上将借用公款予以报销,形成了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事实,按照违纪错误构成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范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虽同意将借款6000元让出纳作了报销处理,但其未在借据上签字,范某借款的事实并未改变。
而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侵害了公款使用权,应定挪用公款错误。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借据即“书证”、出纳将借条用公款冲抵后的帐目并未掩盖范某欠公款6000元的事实。
范某虽口供承认报销,但又讲没抽借条,谈不上报销。
故此案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为妥。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能定贪污,也不能定挪用公款,应定为借用公款错误。
(1)贪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客观上以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
范某在主观上对这笔款先是借款,一年后在出纳问其这笔款如何处理时,范某在主观上才萌生占有公款的故意。
答应“行”。
但其却未采取永久性的涂改或销毁凭证的手段,而是用很不规范的记帐方法将6000元借款记入帐内。
以案四说、以案说纪
以案四说
一、以案说纪
讲规矩、守纪律、筑底线是确保工作合法合规的前提。
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牢固思想。
平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警示案列,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结合自身的工作思考、提炼,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将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涉事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岗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办法》。
对此,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学好法是守法的前提,要主动学习、思考、指导工作;
二是依法办事,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确保合法合规。
三、以案说德
涉案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不会被发现违法违规而且犯错后未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错过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一是加强自我修养,对党、对公司忠诚,这是大德、首德,是理念、信念、价值观的体现,坚守道德底线。
二是讲道德,有品行,正确处理公、私二字,守道德、严私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议案说责
案列涉事人员底线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未,未执行廉洁风险防控和内控的制度要求,苗头性问题未及时纠正,造成违法违纪。
对此,一是加强嵌入式风险防控、内控的日常自查检查,敢于认真检查,勇于面对问题、反映问题、整改问题。
二是在关键环节严格把控,尤其是设计图纸,工程量控制,取费标准、施工及验收、余料回收、报审及付款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账实相符。
个人对照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材料(3篇)
个人对照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材料引言:违纪违法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声誉和道德形象,也影响了组织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作为一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底线,不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然而,即使我们了解到这些道理,也不能确保我们在关键时刻能够做到理性决策。
因此,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反思和剖析,找出其根源,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自身的行为水平。
一、个人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有人明知道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仍然选择去做,甚至不顾后果。
这种现象的产生正是因为个人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
违纪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往往被轻视或者忽略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个人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了解每一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同时,还应该提高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敬畏之心。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自我教育,个人才能具备正确的认知,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人在违纪违法行为中的态度漠然,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都存在一定问题。
这些人可能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后果。
在法律面前,我们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个人应该加强对于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
通过了解法律,了解法律的制约和保护作用,个人才能更加明确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只有真正明白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个人才能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遵守法律法规。
三、个人自我约束意识不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是仍然选择去做。
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因为个人的自我约束意识不强。
个人在面临利益冲突的时候,常常会选择放弃法律法规,选择满足自己的私利。
个人应该加强自我约束意识的培养。
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
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从典型案例看纪律处分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
制度创新源于实践创新,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广大党员以案释纪,深入理解条例新增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认清找准纪律的底线。
违反政治纪律新增“负面清单”: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案例】2014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
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
领导干部身陷圈子,沦为利益链条上的“提线木偶”,最终陷入“一端端一窝”家族式腐败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败的泥淖。
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
“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点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案例】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
【点评】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新版条例针对十八大以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
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题目75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备选考题一、单选题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______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内B、一年内C、一年半内D、年内正确答案:C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的党内职务。
A、党内选举B、组织任命C、人民选举或者组织任命D、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正确答案:D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__。
A、可以撤销B、自然撤销C、必须撤销D、不用撤销正确答案:B4、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_。
A、分别处理B、合并处理C、加重处理D、从重处理正确答案:B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_____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A、二年B、三年C、五年D、十年正确答案:C6、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______。
A、收缴或者责令退赔B、收缴C、没收D、没收或者追缴正确答案:A7、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_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答案:A8、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_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答案:C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A、支部大会B、党员大会C、全体党员D、上级党委会答案:A10、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给予处分。
A、最高处分加重一档B、最高处分减轻一档C、最低处分加重一档D、最低处分加重两档答案:A1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的条款定性处理。
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心得体会
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心得体会以案说纪,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讲述纪律的重要性和遵守纪律的必要性。
以案说法,则是通过具体案例来阐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以案说德,则是以具体案例为载体,讲述道德的重要性和道德修养的必要性。
以案说责,则是以具体案例为例子,强调个人责任和责任意识的培养。
这是一个关于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的主题的文章。
本文将通过多个案例来阐述纪律、法律、道德和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并给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以案说纪。
在现代社会中,纪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基础。
没有纪律,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无法正常运转。
纪律是一种行动准则,它约束着每个人的言行举止。
没有纪律的话,人们会任性行事,甚至违法乱纪。
下面我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纪律的重要性。
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群殴事件。
几名青少年在一处公共场所聚集,追逐打闹,引发了群殴事件。
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青少年缺乏纪律意识,不懂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
如果他们能够遵守纪律,就不会做出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纪律意识对每个人都很重要,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都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守纪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接下来,以案说法。
法律在社会中起到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作用。
法律是为了人民服务的,也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
每个公民都有法律意识,懂得尊重法律的权威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那么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公平和有序。
下面我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的重要性。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一名年轻人在商场偷走了一部手机。
但是不久后,他就被商场的安保人员抓住了。
在审讯时,他表示自己是因为经济困难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这个案例中,无论是因为经济困难还是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如果违反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之二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如何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基本案情案例1.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产100万元。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5万元。
案例3.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万元。
其中,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
案例4.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截留克扣4000元。
分析意见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贪污、受贿,还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往往引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
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
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适用上,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握上。
概括起来,基本有三种情况:一是唯身份论者,简单地将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模板式比对,通常容易发生认识上偏差。
他们依赖于惯性思维,机械地从行为人简历或任职文件中找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后,就断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比如将案例1定性为贪污;将案例2定性为受贿;将案例3的15万元都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将案例4定性为非法占有。
持有这种主张的是以身份来论证公务,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所从事的就是公务,反之则不是从事公务。
同样的行为要看谁来实施才能判定是不是从事公务。
二是广义公务论者,持有这种主张者,把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的外延作扩大的理解,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管理村委会、居委会集体事务的情形混为一谈,不加区分,认为即便是管理集体事务也应当视为从事公务,判断案件性质的眼光只盯在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上。
于是,就将案例3中行为人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情形放大,将管理村集体事务等同于“公务”,主张通统以受贿定性,忽视了行为人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
(法律文书)毕**受贿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毕**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毕**涉嫌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毕**,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犯有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受贿的数额有异议,以下两笔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1、蒋**给予被告人毕**的7万元中有5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毕**受贿(1)2010年10月被告人毕**向蒋**借1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0年10月,毕**在茶楼打牌,蒋**找毕**办检疫证,蒋**站了一会儿,并未说明来意,毕**说“蒋老板,手气不好,借我一万块钱。
”由于蒋**尚未说明来意,毕**并不知道蒋**有求于他,说他是以借为名索要过于牵强。
(2)被告人毕**向蒋**借4万元给儿子读书之用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1年6月,被告人毕**打电话向蒋**借钱供孩子读书,蒋**考虑到“开口了就不好意思不借,我还要继续和**局做生意”,借给毕**4万元。
当时毕**的孩子考上大学,确实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借钱理由正当合理,因为蒋**是熟人,以前也借过钱,向其借钱合乎人之常情,毕**表示“蒋**要就还”,具有归还的意思。
2、被告人毕**收受**二期工程负责人何**20万元,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毕**2013年6月18日在**县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何**承建的是**一期工程,由他签字才能拨款,也想做**附属工程,才送给他20万元,他签了字,也让何**做了附属工程。
而根据何**2014年8月3日在**县检察院的证言,其承建**二期工程时才认识毕**,毕**向其索要回扣,他经过付价还价被迫答应给20万,并未说因为拨款需要其签字才答应给回扣,更未提到让他做附属工程之事。
辩护人在会见毕**时,毕**提到:这20万元实际是何**偿还自己的借款及利息,自己家中目前尚留有何**借款时出具的借条。
关于 违纪违法反面典型案例检视剖析发言
关于违纪违法反面典型案例检视剖析发言违纪违法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和规则。
违纪违法行为会给个人、组织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深度的角度,对一些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检视剖析发言,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1. 案例一:贪污腐败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贪污腐败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会导致公共资源被个别人掌握,造成公平公正的破坏,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
贪污腐败不仅会使国家的财政受损,也会破坏社会信任和社会秩序。
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的能力。
2. 案例二:违法经营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往往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采取违法经营行为。
他们可能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手段来获取利润。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有损消费者的权益,还损害了其他合法企业的利益。
对于这样的违法经营行为,政府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3. 案例三:违规欺诈在商业行为中,违规欺诈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手段获利,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提高违规欺诈的成本,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违纪违法行为危害严重,对个人、组织和社会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政府和社会机构也应加强监管和法律执行力度,提高违纪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社会。
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观点是,违纪违法行为是道德和法律的失范,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要建立一个正义和谐的社会,我们不能容忍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政府、社会机构和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法律执行,提高违纪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中纪办发[1991]6号【发布部门】a07【发布日期】1991.07.23【实施日期】1991.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纪办发[1991]6号1991年7月23日)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
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
关于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镜鉴以案促改发言材料范文
关于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镜鉴以案促改发言材料范文关于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镜鉴以案促改发言材料范文按照市纪委和市局党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可以说是触目惊心、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纵观其整个违纪违法过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是一个典型的五个不纯案例。
即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纪律不纯、作风不纯,入党入警之初即背离初心、信仰偏移、三观扭曲,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落得一个身败名裂、身陷囹圄的悲惨结局;是一个典型的被查从严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全国正在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是一个典型的家风不正案例。
两任妻子唯利是图、助纣为虐,千方百计地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不正当利益,最终走上了废职亡家、人财两空的不归路。
通过学习和反思,个人有四点体会,与同志们做一交流。
一、从典型案例中看到了责任的缺失。
像***这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对我的触动与教训最直接、最强烈、也最震撼。
如果把这样的案例当成故事听,把别人的教训当成笑谈讲,不能够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促改,就一定会重复悲剧的上演。
通过学习这一典型案例,在剖析其自身原因的同时,更应该反思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领导的管理责任、同志们的提醒责任和日常的政治教育、制度约束都存在什么问题,都出现哪些漏洞。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当前最为重要的是深刻剖析***案件的问题根源,把病因理出来、把病灶查出来,从夯实从严管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入手,既要退烧止咳,更要拔除病灶,恢复肌体健康。
二、从典型案例中看到了三观的扭曲。
人的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一个人的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演变开始的。
我们翻开腐败分子的忏悔录,看到他们迷失方向、堕落腐化,往往是从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开始的。
在***的忏悔材料中,也首先提到这个问题:自己把权力和钱看成了人生最重要的东西和价值追求,并使两者相互推动,拿钱买权、用权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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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违纪款去向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归结——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谢某,党员,某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
2016年春节前,谢某以该局业务处需要办公用柜为由,虚开5000元购买办公用柜发票,在财务部门报销后将此款存于个人账户。
同年5月,该市纪委根据举报对谢某贪污问题立案审查。
在调查谈话时,谢某如实谈及上述违纪事实,但谢某同时也谈到,后将所报销款项全额用于单位招待外省文化厅考察团的餐费。
经查,谢某所说用于接待餐费情况属实。
定性及处理意见
该市纪委执纪审理人员意见认为,谢某虚开5000元发票,在财务部门报销并存款于个人账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
虽然,该款项后用于单位招待餐费,但并不影响谢某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归结。
同时,谢某在纪律审查调查谈话时有如实坦白情节,量纪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的值得掌握的焦点问题有这样几项,违纪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归结?违纪行为人主动交代和如实坦白怎么样区分?具体分析解读如下:
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行为的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纪律审查中,对贪污行为非法占有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其行为的最终认定往往容易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行为的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查明去向,去向不明,贪污行为不能成立。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具体理由研析解读如下:
首先,从贪污行为的法律属性看,贪污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贪污行为。
贪污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故意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要素;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要素,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素;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要素,其与犯罪目的同属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内心起因,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
刑,这是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也不论主观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可对贪污行为进行认定。
因此,以赃款去向必须查清作为罪和非罪的界限,实质上是对贪污行为主观方面动机因素的非正确解读。
谢某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接待,不能抵消事先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中可以看出,贪污行为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是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应当看到,行为人以贪污手段非法将赃款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就已经反映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二、关于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
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
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
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
遂的认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贪污既遂的司法认定标
准。
结合本案,谢某虚开发票报销后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
致使赃款脱离单位控制,谢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实现,所
以,谢某构成贪污既遂。
即便赃款后用于公务开销,也不
能抵消事先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抵消现实的法律责
任。
谢某行为属于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不涉嫌贪污犯罪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
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
时可以酌情考虑。
同时,根据《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谢某行为构成贪污既遂,但是,不符合贪污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不涉嫌贪污犯罪。
谢某属于如实坦白,不属于主动交代
如实坦白和主动交代属于法规概念范畴,即法规专属特征概念。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
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如实坦白,是指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分,主动交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就本案而言,谢某是在调查谈话时,如实谈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
谢某的行为方式符合如实坦白的规定,应认定属于如实坦白。
综上,谢某行为属于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不涉嫌贪污犯罪,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因为谢某有如实坦白行为,量纪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