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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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合伙的外部关系
•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的 •关系。各国一般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对 •第三人适用相互代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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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0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公司的类型
•4.两合公司 • 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 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 • 日本:合资会社 • 无限责任股东:享有代表和管理 • 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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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类型
•5.SE公司 • 是指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存在的一种最 低资本不少于12万欧元的股份有限公司。 •
•2.债券的种类 • 记名债券 • 无记名债券 • 固定设押债券 • 无担保债券 • 浮动设押债券 • 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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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利
•(一)股利的定义 • 股利是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本报酬。股利 •只能从纯利润中支付。公司可选择使用现金 •实物或股份的方式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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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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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在广义上,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生产经营 •的全部资本,包括股本、公司债、利润留 •成、受馈赠的资金等。 •在狭义上,公司的资本则仅指公司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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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公司按章程有权
•(一)股份与发股•公行本司的的向概全念投部资股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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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Baidu Nhomakorabea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东的权限划分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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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2.根据是否发给股份证书
•有证股 •无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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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3.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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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
• • 1.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 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 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 4.以营利为目的 • 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 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 二、商事组织的类型 • 1.公司 • 2.合伙 • 3.独资
•招股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 •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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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
•(五)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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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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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 • 1.不得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2.不得侵犯第三人和股东的正当利益; • 3.依法经营; • 4.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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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管理、个人承担 • 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式。是 • 最古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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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的优点 • 1.利润独享; 2.善于保密; • 3.管理简单; 4.设立手续简便; • 5.有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 •独资企业的缺点 • 1.承担无限责任; • 2.规模小,竞争力差,寿命短。
• 1)股东年会
• 2)股东特别会议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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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地位: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
•组成: •1.董事资格 • 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自然人 •2.董事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3~13名 • 股份有限公司5~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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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本的变更
•股本的增加 • 按一定程序增加股本。 •股本的减少 • 限制性规定: • 1.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 2.须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 3.须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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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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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地位 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类别
•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合伙人的权利: • 1.合伙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 2.有权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 • 3.有权参加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 • 4.有权查阅合伙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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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的义务: • 1.合伙人要负无限连带责任; • 2.对其他合伙人负绝对真诚之责,不得谋 • 私利,也不得欺诈; • 3.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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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
•(一)银行贷款 •公司的借款权一般由董事会行使,但董事会 •不得借入超过公司股份资本和公积金总额的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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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
•(二)债券 •1.债券的定义 • 债券是公司确认收到借款并于规定的日期 •还本付息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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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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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二)法律待遇与法律控制 • 各国对外国公司一般给予国民待遇,即 •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权利,承 •担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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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三)外国公司的撤离 • 形式: • 强制撤离 • 自愿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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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特征
• 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 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 伙 • 协议; •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 • 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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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的成立
•各国的一般规定,合伙组织是基于合伙人 •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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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同时解散而 •共同组成一家新公司,或一家现存的公司接 •管另一家现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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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二)公司的解散 •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过程。 • 公司解散的类型 • 1.自愿解散 • 2.强制解散,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 • 或只能亏本经营;公司有违法行为 • 的场合。
•一、公司的设立
•(四)凑足法定的最低资本金并认购股份
•认购股份 •发起设立:创办人一次认足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 •设立后再按法定手续将之转售给其他投资者。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 •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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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
•(四)凑足法定的最低资本金并认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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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须履行的手续 • 1.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 2.创办人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 3.凑足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并 • 组织认购股份; • 4.选举或任命公司管理人员; • 5.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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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公司的类型
•2.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筹集资本, 且各股东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 •限的商事组织。 • 日本:有限会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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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类型
•3.无限责任公司 • 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 任的公司。 • 日本:合名会社 • 很多国家都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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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经理及各执行委员会 •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负责管理公司授权 •范围内的日常业务。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三)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对其财产进行 • 清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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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外国公司的进入 •形式: • 1.在东道国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 • 2.在东道国设立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 • 营业性分支机构; • 3.设立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营业性 • 子公司。
•记名股 •无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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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4.根据股票是否标明股票的价值
•有票面值股 •无票面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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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三)股款的缴付
•股款是取得股份的对价,股份持有者有 •义务缴清全部股款。至于是一次缴清还 •是分期支付,各国一般不作限制。
•(二)公司的创办人
• 1. 公司的创办人的资格 • 自然人 • 法人 • 2. 公司的创办人的数量要求 • 股份有限公司 最少5人
• 有限责任公司 最少2人 • 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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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创办人 • 3. 公司的创办人的国籍 • 多数国家没有限制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董事的任期与报酬: •3.董事任期 • 3~6年 •4.董事的报酬 • 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的解任 • 董事解任的原因有三个: • 任职期满;免职;辞职。 •董事会议 • 普通会议,例会 • 特殊会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董事会的权利 •董事的责任 • 1.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应在授权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能为其个人利益而使公 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 2.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负有为公司的最 高利益而尽忠诚、勤勉和谨慎之责,否 则视作有渎职行为。
•一、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对外则须公开。 •公司章程包含的基本事项有: • 1. 公司的名称; 2.公司的存续期限; • 3.注册地址; 4.公司的经营范围; • 5.公司的具体形式; • 6.资本总额及各类股份的权限; • 7.公司组织的构成及权限; • 8.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 • 共同承担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 • 式。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点
• 1.法律地位明确一些;
• 2.存在管理分工,管理上进步一些;
• 3.集体决策,决策容易正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创办人
• 4. 公司的创办人对公司及其股东的义务 • 各国的规定基本上可以概括为:
• 忠诚、无欺诈、办事公正。 •注意:公司未注册成立之前创办人尽量 •避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订约,不可避 •免时,要在合同中订入附加条件和免责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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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四)股份的转让与抵押
•股份的转让与抵押 不能违背下列限制: •1.公司内部细则、公司证书或股份证书注明禁止 • 或限制转让。 •2.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 •3.公司内部细则关于内部购买优先权 •的规定。 •4.其他合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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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本
• 4.信用有所提高。
•合伙企业的缺点
•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搭便车的偷懒动机使企业寿命
• 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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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 • 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依法组建、 •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公司的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 • 是指其股东所持有的股本被划分成均 等份额,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 额为限的公司。 • 日本:株式会社 •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一、公司的设立
•(四)凑足法定的最低资本金并认购股份
•最低资本金 •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金起点规定较低。 • 我国则比较高。 •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为 • 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一人有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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