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110”工作规程(试行)》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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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110”工作规程(试行)》培训考试(100分)1、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单位、项目【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判断题)《规程》中规定的处置对象不包括建设单位。
【单选题】(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B4、(判断题)如果项目已取得开工手续,在建设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在开工手续施工允许范围外施工。
【单选题】(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B5、(判断题)依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在地下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安全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单选题】(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A6、(判断题)基坑施工导致重要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明显沉降开裂的,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可直接给予建设单位行政处罚。
【单选题】(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B7、(判断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及建设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按照《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要求,可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红色警示。
【单选题】(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A8、(单选题)规程中的处置措施不包括____。
【单选题】(10分)A.A、红色警示B.B、黄色警示C.C、行政处罚D.D、蓝色警示正确答案: D9、(单选题)项目未取得开工手续但建设单位组织开工,给予建设单位____处置措施。
【单选题】(10分)A.A、责令停工B.B、黄色警示C.C、启动行政处罚D.D、以上全是正确答案: D10、(单选题)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资料弄虚作假,给予建设单位____处置措施。
【单选题】(10分)A.A、行政处罚B.B、责令整改+黄色警示C.C、红色警示D.D、责令停工正确答案: B11、(单选题)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监测超出控制值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给予责令停工+黄色警示+启动行政处罚,其处罚依据是____。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8985142f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b.png)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一、工作目的与依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城市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工作指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相关文件,旨在提供具体操作指南,确保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工作范围与对象1.工作范围:(1)深圳市辖区内的既有房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2)既有房屋中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
2.工作对象:(1)所有既有房屋的业主和管理者。
(2)相关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
三、工作程序与要求1.工作程序:(1)发起工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定期公告,发起城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并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和申报表格。
(2)鉴定申报:既有房屋的业主或管理者按照要求,填写鉴定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3)鉴定评审:由相关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4)整治工作:根据评审结论,业主或管理者依法整治既有房屋中的结构安全隐患。
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相关补贴和贷款支持。
(5)验收复查:由评审鉴定机构进行整治工作后的验收和复查,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工作要求:(1)加强宣传: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业主和管理者对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积极申报鉴定。
(2)科学鉴定:评审鉴定机构要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主动整治:业主和管理者应主动整治既有房屋中的结构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4)强化监管: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管,确保整治结果符合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保障与责任1.工作保障:(1)相关执法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2)评审鉴定机构要保证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行使鉴定职责。
(3)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02d172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1a.png)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1993.04.10•【字号】深建字[1993]81号•【施行日期】199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建字[1993]81号1993年4月10日)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撤销宝安县,建立宝安、龙岗区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组织1年两次的质量大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治质量通病;组织企业争创市优、省优和“鲁班奖”工程;组织评选市级优质工程;协助上级部门对部优、省优项目的考核;考核各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水平;负责各区质检站的资格认证与考核工作。
2、市建设局组织每年一次对宝安、龙岗区的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进行抽检;考核在两区登记企业的施工质量水平,组织不定期的各类专业工程的抽查;对区内申报市优、省优和部优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与考核。
3、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监理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与发证;建设监理市场管理与建设监理的培训;全市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情况的调查与抽检;考核各社会监理单位、自营监理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情况。
4、宝安、龙岗区建设局负责在区内登记的所有施工企业的各类工程质量管理(含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年终质量考核、日常的质量抽检以及组织企业创优,全面质量管理(TQC)和防治质量通病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督区内施工企业执行建设部、省建委及市建设局的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和规定。
5、各区建设局负责区内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情况的调查与把关、负责审核各企业在区内监理项目的资质情况,签发工程项目监理许可证。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深建字[1995]第21号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深建字[1995]第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1fff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6.png)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深建字[1995]第21号1995年2月1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包括装修装饰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爆破工程、拆除工程、混凝土成品或半成品等施工生产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施工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施工安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拟定本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标准;(二)对工程项目、特种作业或危险作业进行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四)调查、处理、统计上报重大施工安全事故;(五)组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六)组织或参与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七)指导区安全监督站的业务工作;(八)监督检查其他违章施工行为。
第六条特区外18层以下区属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由宝安、龙岗区安全监督站负责;特区内所有工程及特区外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由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c22ae8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1d.png)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已于近期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消防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3.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6.临时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是否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9.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10.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2020年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b324d584868762cbaed52d.png)
南山区城中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中村历史遗留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消除城中村历史遗留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中村内砖木、土石等结构的历史遗留老旧瓦房房屋结构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利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行业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各街道办事处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行业监管职责】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职责统筹做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一)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老旧瓦房的信息台账;(三)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老旧瓦房,依法予以拆除;(四)负责对须处理使用的所有老旧瓦房加固维修方案备案。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局管理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一)统筹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培训、宣传;(二)负责老旧瓦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备案工作;(三)负责做好老旧瓦房出租管理工作,依照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违规出租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老旧瓦房所有权人、当事人(管理人)或集体所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
老旧瓦房所有权人或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
老旧瓦房所有权人或当事人(管理人)非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c9a79f6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5.png)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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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8c11a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e8.png)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39a941b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eb.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https://img.taocdn.com/s3/m/c17a8858f242336c1eb95e7b.png)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https://img.taocdn.com/s3/m/e3a9267f4afe04a1b171de7c.png)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和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开展督查;(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制定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备案及检测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五)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在宝安区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对辖区内已拆除的房屋一个月内予以信息更新;(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三)督促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四)建立辖区房屋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对危险房屋安全状态、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五)对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放相关文书和督促整改,并上报区主管部门;(六)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防范工作;(七)负责处理街道辖区内房屋安全相关的舆论报道、举报或投诉;(八)制定街道辖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处置房屋安全应急事件,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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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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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1•【字号】深府[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1年6月11日深府〔2001〕81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1〕6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动基层,发动群众,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危旧房屋的清查整治工作目前,我市现有的危旧房屋尤其是违章建筑分布广、数量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下大力气对全市的危旧房屋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查整治危旧房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清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清查整治责任制,全面、彻底地消除安全隐患。
此次清查整治活动,要将人流高度集中的公共娱乐场馆、商场、校舍和居民住宅,尤其是特区内集体股份公司居民区和特区外村民住宅区,列为重点。
清查整治活动要坚持“谁的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危旧房屋检查及房屋安全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区住宅局负责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住宅区及办公楼、工厂、商场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按如下分工:各区、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和村民住宅区;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已批准销售的现楼;市文化局负责歌舞厅、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工商局、贸发局负责商场、农贸市场、浴室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市教育局负责教学楼、试验室、师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经发局负责工厂、仓库等生产性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消防局负责所有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的检查;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健身房、本育馆等体育设施;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责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职能有交叉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c64d137524de518974b7d96.png)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 年1 月21 日深圳市第四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ee0735a32d7375a41780d6.png)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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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务。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等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三)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四)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五)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六)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
第十一条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报人。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代为受理登记。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消除危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
第十八条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区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经核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在地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场址、地基基础、建筑上部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结合实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情形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所规定的责任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解危安置等费用的,政府可提供适当补助。
前述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代为治理、解危。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测鉴定、修缮、治理等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房屋安全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规定的检测资质。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的检测资质、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并拥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检测鉴定人员。
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复核。
主管部门根据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遴选鉴定机构,建立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活动,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检测鉴定人员的正常检测鉴定活动。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确认,该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检测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发现房屋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鉴定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修缮加固、整体拆除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对房屋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致使成片房屋结构受损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机构开展应急鉴定;受损房屋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主管部门协调各区组织鉴定机构进行应急鉴定。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以从鉴定机构名录中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检测鉴定;(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局部或者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