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研究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发票管理也变得尤为关键。
然而,目前我国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寻求改进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发票造假问题。
当前,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造假问题时有发生,包括虚开发票、重复开具发票等,这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与税收公平。
造假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也损害了商业领域的诚信环境。
2. 发票信息共享不畅。
由于涉及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不流畅、数据接口不兼容等问题,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数据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受到影响。
同时,信息共享不畅也导致税收稽查难度加大,难以发现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 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繁琐。
当前,发票的查验和报销流程需要纳税人进行多次填写、提交和审核,这给企业增加了繁琐的财务工作。
同时,由于发票查验的流程较长,也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改进对策1. 强化发票的安全性。
加强发票的印刷、印制和发放环节的监管,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提高发票的防伪能力,防止虚开和重复开具发票的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发票验真机制,加强发票信息数据的管理和核查工作,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
2. 推进税务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加强税务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作,建立联网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税务与其他机构的实时数据对接,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跨部门信息协调机制,减少数据传递和接收层次,提高数据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3. 简化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
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的在线化和智能化。
通过建立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和报销系统,减少纳税人的填写和提交环节,提高流程的便捷性和效率,增加纳税人的操作便利性。
4. 强化税收稽查力度。
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的涉税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经过实际商品和服务交易而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对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政府监管、加强税收征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治对策的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和企业经营。
2. 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发票来获得不正当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3. 对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税收的缺口,降低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上这些问题都凸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危害,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防治和解决。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1. 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报销进行严格监控,及时查处虚开行为。
2. 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核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业务人员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和追责,确保税收的合规和正常征收。
3.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虚开行为依法进行严惩,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加强企业自律。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允许任何虚开行为的出现。
5. 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
对于本罪,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少争议和不明确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对于行为人为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作进项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现行刑法第205条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这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涉及偷税罪以及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持合并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立法者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以虚开方式偷税的行为合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一个罪名。
并且认为,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虚开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虚开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但也没明确规定不包括,从立法规定协调上看,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包括了这两种行为。
第二种观点持牵连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实施骗税行为的,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情况,依照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的通行原则,选择法定刑重的作为罪名。
刑法第205条第2款的法定刑比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要高,因而应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种观点持加重行为说,认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再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属于加重行为。
第四种观点持法条竞合说,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有同时适用本罪、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可能性,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刑法第205条的犯罪论处。
对此问题,笔者赞同加重行为说。
合并说的错误在于把由复杂行为构成的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理解为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违背了本罪的立法出发点。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02年20件、28人次,2003年12件、27人次,2016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税收立法存在盲点,且与刑法不配套,造成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处理问题上缺少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最早见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罪名纳入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刑法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等一直没有明确。
税收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2、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2、对不同虚开行为的认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纳税资格并不重要,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在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情况下也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两种行为在成立犯罪的情况下的关系与上述对第一种情形的分析完全相同。
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虚开行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而有的学者认为,实践中持票人多为合法持票人,但法律上并无限制。
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为合法纳税资格主体。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明确是否具备合法纳税资格并非毫无意义,很多情况下是无合法纳税资格主体的行为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先让他人给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给别人。
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开具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际开票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不一致。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5、共同犯罪问题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一)、犯罪成因分析1、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
因此,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就算此时案发,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甚至已经大肆挥霍,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2、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完善,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消减,继而增强了一些意志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1. 引言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影响税收秩序,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扭曲市场竞争,给诚实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容易导致涉税风险,企业被严重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誉和经营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十分严重,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和特点1.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形式上与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虚开的专用发票往往采取伪造、篡改等手段,使得其外表看起来与真实发票极为接近,很难从外观上区分真伪。
2.特点:(1) 信息真实性低:虚开专用发票往往涉嫌伪造、虚构等手法,使得其开具的信息往往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2) 出现频率高:虚开专用发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
(3) 隐蔽性强:虚开专用发票通常由专业人士操作,手法隐蔽,不易被察觉。
(4) 经济损害严重:虚开专用发票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形式上的模仿真实专用发票和特点上的信息真实性低、出现频率高、隐蔽性强、经济损害严重等特点。
对于企业来说,要高度警惕虚开专用发票的存在,并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虚开行为的发生。
2. 正文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或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交易或虚构业务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逃避税收监管,从而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价格欺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突显,认定和查处该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迄今为止,国内尚未有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专著问世。
基于此,本人从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原因入手,就该罪得具体犯罪构成予以阐述,着重研究了该罪司法认定中遇到得疑难问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了划分,对困扰司法操作的该罪牵连犯问题力求作出细致的分析和科学的界定。
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防范对策。
正文: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增值税是对从事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的每一个周转环节,以产品销售和营业服务所得的增值额,按差别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
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打击力度加大,税收违法犯罪势头得到了明显遏制。
但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发展,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加上税制缺陷、税收管理漏洞造成“有空可钻”,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仍将长期考验税务稽查,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税收违法犯罪也出现了新的趋向。
趋向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居高不下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取消,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另辟蹊径、把犯罪“黑手”伸向“四小票”。
2004年以来,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一是“四小票”使用单位直接对外虚开,获取非法收益;二是利用“四小票”虚构进项进行虚开犯罪。
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10起涉税违法案件来看,“7?26”黑龙江、天津、河北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理解和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这里所说的“代开”是指如实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为他人代开或者让他人代开。对‘代开’能否构成本罪,司法界争议较大,大多数认为能够构成本罪。笔者所查阅的资料中,曹康、黄河主编的《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莫开勤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和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黄河、张相军等著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刘生荣主编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陈春华主编的,《税收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税务出版社),张旭主编的《涉税犯罪的认定处理及案例分析》以及高铭喧主编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几乎都对此有着相同的表述,即“为他人虚开,这种行为在《决定》颁行之前通常称为代开,为他人虚开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一种是在他人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人代开。”由王松苗、文向民主编的《新刑法与税收犯罪》(西苑出版社)提出了与上相一致的观点,并进一步阐述这两种情况虽有区别,但实质上都是行为人违反了发票管理的使用法规,在自己未进行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用发 票,其实际危害性是一致的。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有无实际商品交易活动均不影响构成本罪。同时该书还援引分析了立法背景在《决定》草案中曾有“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法,把“代开”和“虚开”并列。审议中,一些委员和部门建议取消“代开”一词,认为“代开”一词含义不清,而且对代开人而言,也是虚开,因为行为人本人并未开展业务活动。因此,为他人代开发票,实质上也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应包含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之中,为此,这次刑法修改,仍沿用了《决定》的规定,只规定了“虚开”未规定“代开”,这就抓住了“代开”实为“虚开”的本质,使立法更加科学。对此提出相反的观点有:李永君著《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由于司法实践中虚开、代开行为往往并生,所以人们常将他们合在一起表述。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将代开行为人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成为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新刑法也未将其单列,所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能独立定罪。”熊洪文发布在2004年8月12日的正义网中一篇文章《“虚开”不应包括“代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虚”在于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际发生经营业务为前提,两者在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在危害后果方面也相差甚远,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释为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妥当”。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中提出了“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并不能涵盖代开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对于交叉部分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而对于代开与虚开不交叉的部分则不能一律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看似有些折衷的味道,但笔者认为颇 有道理,实践中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从立法本意全面理解本罪内涵,即虚开是否已包含了代开,再次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具体情况,区分而定,主要还是考量实践中的“代开”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是否触及了本罪的罪质,是否具备本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从词义上讲,“虚”是“虚假”与“实际不符”的意思,具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接受方面主要指“无中生有”或“有而不实”,“虚开”行为的危害本质不仅仅要在于形式的“虚假”,更着重在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代开”主要是以如实发生应税经济业务为前提,从词面上二者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如果“代开”行为的危害后果和虚开的危害后果本质无异时,那么“代开”行为也应包含在“虚开”之列,也完全以本罪论处。周洪波主编的《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列举了这样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某为一小规模纳税人张某对外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书中赞同对李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并分析了其危害后果:张某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而李某为张某代开,使其适用税率为17%,购货人以李某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无疑从国家那赚取了所售货物的11%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环节逐级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以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进行管控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导致税收减少,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虚开发票涉及的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挪用资金等,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
此外,虚开发票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得有诚信经营意愿的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冲击,破坏了市场环境,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成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引发的。
首先是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计和管理存在缺陷,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钻空子,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开。
其次是信息技术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发票的使用相对容易造假,虚开发票的风险也相应提高。
此外,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了逃避税收监管,利用虚开发票进行非法获利。
同时,一些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也存在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虚开发票问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措施为了有效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能,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申领、使用、报废等环节,严格履行监督和审计职责。
保持对发票的严密追踪,及时发现虚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管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此外,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对信誉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指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虚构或瞒报销售额、虚构或夸大进项税额,以获取不当税额、骗取国家税收而进行的一类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根源、危害以及打击手段。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根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和管理漏洞。
一方面,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存在的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的控制和监管不到位也造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滋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手段包括虚构购销合同、虚假交易和冒用他人名义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通过这些手段,虚构了大量的交易信息,以达到欺骗税务部门和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
这些手段的使用往往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漏洞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以滋生的直接原因。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社会经济稳定和税收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损失,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来源,将本应为国家的税款转化为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黑市经济的发展,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会抬高商品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经济负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损害了税收法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税收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存在破坏了税收法治的落地和体现,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挑战。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记录,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给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段为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和制度改革。
首先,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查处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款,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非经营活动或无实际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或伪造、变造、盗用发票等手段,制造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报销抵扣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目前,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税务机关和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但依然难以完全根除,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有必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以寻找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维护国家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研究背景结束】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机制,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这一严重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分析不同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行为特征,揭示虚开行为的本质和演变趋势;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款的侵蚀机制,研究其对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总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措施,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制度建议;分析虚开行为的成因,探讨其背后的经济动因和法律风险,为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研究目的的明确和深入探讨,可以深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认识,为预防和打击虚开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3 研究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收收入,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提供理论依据。
深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款侵蚀的机制,有助于揭示其对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公平的危害,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分析和影响及对策的研究,可以为防止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研究--- 精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罪名。
文章从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展开,对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同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进行了区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历史命运进行了展望。
一、引言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殖额而言的。
理论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而法定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扣除税法指定物质消耗项目后的余额。
由于各国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国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增值额不尽相同,并且理论增值额也不尽一致。
如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所含的税款在当期一次扣除,而不问其在多长时间内消耗掉,使增值额相应地缩小了;有的国家有大量的人力,不鼓励过快更新设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地扩大了。
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制度,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和财政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按增值税的课税基数进行分类,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
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所以称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的实证研究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的实证研究近年来,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与管理。
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改进对策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实证分析(1)虚开发票问题虚开发票是指企业非法行为的一种,通过虚构交易和伪造发票的方式,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变相骗取税款。
虚开发票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正规纳税企业的利益。
通过对虚开发票现象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虚开发票与行业特点、税收政策等因素有关。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加强对风险行业的监控力度,并对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进行及时修补。
另外,也需要强化发票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自动化程度及实时监控能力,减少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2)票据的丢失和滞销问题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由于各个环节参与人员众多,票据的丢失和滞销问题较为突出。
缺失的发票和滞销的发票不仅会导致纳税人在账务核算方面的困扰,还会对税收的正常征收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
为了解决票据的丢失和滞销问题,可以加强发票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发票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
通过引入电子发票、数据交换等技术手段,可以加强对发票的实时监管,减少人为因素对发票管理的干扰。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改进对策的实证研究(1)优化发票管理流程在发票的申领、开具、核验等环节,可以对发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的准确度。
比如,可以引入自助申领机制,减少人工核查的环节,增加发票的自动化程度。
同时,在核验环节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发票的真实可信。
(2)完善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发票信息的管理,可以建立完善的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
通过建立统一的发票数据库,可以对发票信息进行记录、交换和查询,提高发票管理的准确性和可控性。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第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
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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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 ,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 。《 刑法修 正案 ( 》废 除该 八)
罪 死刑是基于社会 的发展和经济环境 的变化 ,一 方面少 杀慎 一 杀 的刑事政 策得到普遍认可 ,另一方 面我 国经济制度逐 步健
全在 一定程度 上控制 该类犯 罪的危 害 。另外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删除 “ 骗取 国家税款 ”也理顺 了刑法体系 ,该罪名则 变 为单纯 的行 为犯,虚开造 成骗取 国家税 款的后果不再 是部 分罪行 的构 成要件 ,而是看做加重法 定刑的加重情节 ( 以 可
( 虚 开增 值税发票罪 与非法制造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 一) 出售 非法制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的关系 。行为人 因接 受特
款发票 罪的历史沿革及 背景
该 罪是选择性罪 名,包括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虚 开
定他人 要求伪造 了增值税 发票虚开给他人 ,行 为人实施 的行
为 既包 含了伪造也包含 虚开 ,同一行 为同时触 犯了虚开增值
联 , 由售货方 留存 各查;第二联是发票联 ,归购货方记账 时
使用;第三联 为抵扣 联, 由购货方交税务 机关作为抵扣税 款 的凭证 ;第 四联 为记账联 ,由售货方 记账时使用 。虚开 增值 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 开用于骗取 出 口退税 、抵扣税款 的其 他发 票 ,是指有 为他人 虚开、为 自己虚 开、让他人为 自己虚 开、
发票 、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涉及 的问题最 多,包括与 同类犯罪竞合 的问题 、虚开税款损失数额 的认定 、单位 犯罪共 同犯罪 的认定 、涉及承包 的处理等等 。
关键词 :虚开;数额认定 ;竞合 ;共 同犯罪 ;承包
一
、
虚 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用 于骗取 出 口 退税 、抵扣税
介 绍 他 人虚 开行 为之 一 的 。
(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与非法购 买增 值税专用 发票 二) 罪 。当行为人非法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自己虚开后 了增值 税 专用发票 ,行 为人触犯 了非法购 买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但行为人非法购 买增值税发票 的直接 目的是虚开,购买是实现虚开 的手段行为,虚升是 目的行 为。 该 两个行为间存在牵连 关系 ,应按处理牵 连犯的原 则,从一
的一种手段 ,因为 ,其 为他人虚开 的增 值税 发票 ,就增 值税 发票本身而言 是真 实的,是从税务机关 领取 的,其为他人 虚 开增值税销项 发票 后,其 就有 向税务机关交 税的义务 。为了 避免 向税 务机 关交税 ,就让他人或 自己为 自己虚开进项增 值
税 发 票 , 以 冲 抵 因 虚 开 销 项 增 值 税 发 票 形 成 的 应 交 税 额 。 如
税 发 票 罪 与 伪 造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罪 两 个 罪 名 , 应 根据 处 理 想象
用 于骗 取出 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 开增 值税专用 发票
罪 更 常 见 。所 谓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发 票 是 除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外 的其 他 可 以获 得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发 票 。
2 1 年 0 2
法 商论坛 一
第二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 问题研究
张鸿俊 付继博 ( 苏省海 门市人 民检 察 院,江苏海 门,2 6 0 ) 江 2 1 0
摘 要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包括十 四个罪名 ,除了逃税罪 和抗税罪 ,其他十二个罪名都与发票有关 ,其 中虚开增值税专用
五、介绍他人虚开行 为是否认 定为从犯的 问题
虚开增值 税专J 发票 是指 有为他人虚 开、为 自己虚 开、 { j 让他人为 自己虚升 、介绍 他人虚开行为之 …的。其 中介 绍他 人虚 开 的行 为在 共犯 理论 中既不 是造意 行 为也 不是 实行 行 为 ,而是 帮助行 为 ,无 明文规定一般认 定为帮助犯 ,分主从 犯时一般 定从犯 。比照共 犯条件 ,如不 考虑刑法条文 的明文 规定 ,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与虚开的实行行 为应属共犯关系 。 首先 ,要将虚 开的实行行 为与非实行行 为加 以区分 。在共 同
其或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税额且 向国家 申报抵扣的税额之和 。
案例:某 甲为谋取非法利益 ,使用非法购入的盖有 A公
司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先后给 B公 司、 C公司等虚 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l O份,价税合计 5 0万元 ,其 中可抵扣税款 8 5 0 万 ,案发 时受 票单位 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 额或骗取 出 口 退税 4份,计税额 2 O万元 。某 甲为抵扣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产生 的应纳税额 ,用 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为 自己虚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份 ,价税合计 3 0万 元,其 0 中税额 4 万 余元。在本案例中,某 甲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0 没有 向国家交纳增值税 的义务 。因此 ,我们 在计算虚开增 值 税发票给 国家造成损 失时,只能计算其给他 人虚 开的增值税
而用虚开 的增 值税发票进行 抵扣的 时候 ,才 会出现国家税 款
损失 的情况 。没有 实际经营而未形 成纳税义 务则不能认 定给 国家税收造 成损 失 。如果行 为人既为他人虚 开销 项增 值税发
产生 的法律后 果也应 由企业承 担,之后才 是 由承包人与 企业 所有者之 间在 内部进行利益 分配、责任 分担 。企业所有 者愿
竞合犯 的原则从一重 处断。行为人在 已经 伪造 好增值税专用 发 票后,应他人要 求虚开 ,行为人做 出了伪造和虚升两 个行 为,两 个行为系手段 行为和 目的行为 ,构成牵 连关系 ,应根
据 牵 连 犯 的 处理 原 则 从一 重处 断 。
增 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国家税务部 门根据 增值税征收管 理需 要 ,兼记价款及货 物或劳务所负担 的增值税 税额而设定 的一 种 专用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般分 为四联,第一联是 存根
票 ,而 自己又有 实 际经营 ,对于 自己实 际经营销 售部分 的货
物 ,用他人或 自己虚开 的增 值税 进项发票进行 了抵扣 ,则给 国家造 成的损 失是其虚 开的销项发票受票方抵 扣的税额加上
意在保 留所有权 不变 的情 况下将企业 的使用权 让而 获取 ‘
定的收益 ,就有义务对承 包人对企业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并承担承包人 以企业 的名 义进 行经济活动所 带来的风 险。而 在法律上 ,企业 被承包后其独 立的企业法人 的法律地位 并无 任何变化 ,企业 行为 的法 律后果同样也不应 有变化 。在这 种 经营方式下 ,承包人 员已成为被承包单位 的成员之一 一,他们 的经营行 为是代表单位而 不是代表个人 ,是一种单位行 为。 某乙上述行为是 以单位名义进行 ,应认 定为单位 犯罪。另外 , 本案某 乙在企业 承包后 以实施 的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行 为得 到 A公司某 甲的认可 ,某 甲和某 乙都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
重 处断。
我 国在 19 9 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 ,为了顺利推行增值税专 用发票 ,打击虚 开增值税发票 的行 为,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于 19 年通过 了 《 95 关于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 出售 增 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 的决定》 确立 了该罪名 , 高刑 为死刑 。 , 最 19 9 7年 《 刑法 》延续 了该罪名 ,保 留了死刑的最高刑罚 ,并 以 “ 骗取 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 巨大 ”作为最特别严重 的情节 。 21年 《 01 刑法修正案 ( ) 八 》废除 了该罪名的死刑,并且没有 将 “ 骗取 国家税 款 ”额作为特别 严重情节 ,而是将 “ 开的 虚 税 款数额 巨大 ”及 概括的 “ 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作为特别
人作为直接责 任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 。笔 者同意第二利 点, 观 承包经营只 是经营 式 的改变 ,都只是根据 所有权与经 营权 相分离 的原则,强化企业 法人的法律地位 ,强化经营 者的责 任权利 ,完善 企业机制 的…种方式 。企业 的所有者既然 将企
业 承 包 给 他 人 , 承 包 人 势 必 以企 业 的 名 义 参 加 经 济 活 动 , 所
三 、虚 开增 值税 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 值税专 用发票造 成税款损 失数额对该罪 的量 刑意 义重大 依照 《 值税暂行条例 》规 定,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增 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 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
犯 罪 中 , 各行 为 人 所 承 担 的 犯 罪 行 为有 所 不 同 ,如 果将 “ 虚
发票 中他人 已 向国 家 }报抵 扣的那部分税额 。某 甲在 向他 人 { {
虚”增值税 发票的 同时,还为 自己虚开增值税 发票 但 冈其
无实 际的经营 活动 ,其 为 自己虚开增值税发 票只是作 为犯罪
( 虚 开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罪与逃税 罪、骗取 出 口退税 罪 三) 9 刑法》第二 百零五条包括虚 开增值税发票与抵 扣或 7《 逃税 两个行为 。第 一款规定 了虚开增 值税 发票行为 ,第 二款 则规定 “ 有前款行 为骗取国家税款 ”逃税 行为 。单纯从 第一 款来看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 、骗取 出口退税 罪 是牵 连关系 ,虚开 是手段行 为,逃税 和骗取税款才 是 目的行 为;单纯从第二款 来看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与逃税 罪、 骗 取出 口退税 是 法条竞合关系 ,一 个行为同时触犯 了多个 罪 名。因此 这几 个罪 名的关系 不能一概而论 。 《 刑法 修正 案 ( 》 除了 “ 八) 删 有前款行 为骗取 国家税款 ” 的部分 ,那么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逃税罪 、骗取 出 口退 税 罪则构成牵连犯 ,从一重处断 ,同时逃 税、骗取 出 口退税 的数额可以作为提升 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