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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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运
第八条 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重要空白凭证送到时,市州、县联社按照上述要求接收。
第十条 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调运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市州、县联社调运凭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最长不超
过1天)内完成,由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社不得越级调运重要空白凭证,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调运申请发放,不得随意下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之间不得调剂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领用与核算
第十三条 柜员领用。柜员所保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柜员交接。柜员间因轮岗或需调剂重要空白凭证时,办理交接。
第十五条 柜员上缴。柜员因工作变动或重要空白凭证停用,要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交回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十六条 对外出售。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信用社指定柜员出售给客户,严禁出售给非本社开户客户。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好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予客户清点,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签章认可,并在收费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置于桌面,要入箱、入屉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严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填制(打印)使用后,如不属系统自动销号处理,则应进行手工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结,账实一致,并入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以份为单位,全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领用单位(人)分凭证种类设立账户,按收、付发生额及结存余额予以核算。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账、薄、实相符一致。
作废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立专用“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账户进行核算。销毁完毕之后及时销记。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领用(交回)单、销号单、作废、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作废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期间错填和客户交回的已注销重要空白凭证,当时进行作废处理,作出明显作废标记(盖作废章、打孔等)后,交与会计主管装订入当天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停止使用或损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及时进行批量作废处理,编制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登记种类、数量和启迄号码,并对作废凭证货物做出明显批注妥善保管,待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清理后,要及时上缴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作废清单上加盖公章。县联社收到并清点,与作废清单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省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市州联社的销毁工作;市州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所辖县联社的销毁工作;县联社负责集中收回辖内待销毁凭证,在未经上级联社审批并监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无权销毁,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1个月内上缴;各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销毁联社要成立有审计、财会人员参加的监销小组。监销小组对所有封包查验无误后组织销毁。销毁方式必须是化纸浆或者焚烧,确保干净彻底。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盘点,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使用、保管和库存情况1次,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盘库2次。如发现遗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请示当地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公告并报告上级联社。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除挂失处理;如确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用社要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的紧急预防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未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调运、领用手续不合规,控制不严密,对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去向不明、被盗、被抢、毁损等事件的;
(六)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引发各类经济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通会计凭证的印制、调运、领用、作废和销毁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