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城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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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12月14日西国资发2010〔034〕号)

各企业:

为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现将《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西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事会,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监事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区国资委派出的监事,由区国资委任免或更换。

其中,区国资委外聘的监事任职期间可享受相应的监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区国资委根据其任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二)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区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在任期届满前,选派机构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期

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选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区国资委派出的监事可以连派连任,职工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区国资委委派的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管理、财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

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及工作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出资人利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

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区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向区国资委提出相关评价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管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并可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要求公司有关机构和管理人员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就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监事会决议,提出监督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行改正;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出资人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监事认为必要时也可单独向区国资委报告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监事会要加强与相关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有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区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客观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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