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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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
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
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
可靠性。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效果又是
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而效果,
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
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