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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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生设备
篇一:第六章__船舶救生设备
第六章船舶救生设备
救生设备是指船舶配备的用于在紧急状况下从遇难船舶迅速撤离并逃离危险区域,或对遇难船员实施救助,以及在遇险状态下,可迅速发出信号通知临近船舶和陆上搜救中心的设施和装备。在众多的海难事故中,救生设备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为海上人命安全救助发挥了巨大作用。从1914年TITANIC 事故后诞生的第一版SOLAS公约开始,在各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海运船舶救生设备的发展日趋完善,安全标准得以逐步统一和提高。
救生设备在航运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社会对海上人命安全的日益关注,决定了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必须特别重视对救生设备的检查,通过不断加大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对发现的缺陷予以严厉处理,来保证船舶救生设备在开航前、整个航行过程中始终处于立即可用状态,因此,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救生设备是检查的主要项目之一。
本章主要介绍了对救生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的一般要求、各种救生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检查要点和方法、常见缺陷以及缺陷处理原则。
第一节检查依据和一般要求
SOLAS公约第III章以及后来被纳入强制实施的LSA规则,是国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现行的1974年SOLAS公约第III章沿袭了1960年SOLAS公约的内容,共3节38条,A部分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以及确定其容量的方法、维修及随时可用的条款,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B、C部分分别针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公约生效后,对第III章进行了多次修正,1983年和1996年进行了两次最为重要的修正,分别对第III章的条款进行了改写和重新编排。
为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我国政府颁布了与船舶救生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
范,在对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需要引用技术规范作为实施检查的技术标准。在我国先后于1992年、1999年、2004年颁布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救生设备的技术规范,国际航行船舶与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而国内航行船舶则根据我国海区、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国际公约要求有所差别。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对本章介绍的检查要求,要注意根据船舶航区、建造年月选择适用的技术规范,并予以区分。
一、 SOLAS74公约各修正案的适用范围
SOLAS74公约第III章的条款从1980年生效起经过多次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公约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检查中要注意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来具体的引用公约及其修正案条款,否则,在适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公约各修正案对第三章的修改内容和适用范围见下表:
二、一般要求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所有救生设备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
3. 在所有有助于探测的部位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
4. 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5. 如拟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6. 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文号及任何操作限制;
7. 如适用,提供适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8.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使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失效日期。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这些电池上不必标明失效日期。
三、总体检查思路
一切救生设备在开航前、整个航行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处于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这是对船舶救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评估其状态的基本原则。因此,检查救生设备的有效性时要始终注意救生设备的性能、关键船员对救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以及操作熟练程度,要通过“望、验、听、操”的方式评估救生设备及其操作的是否符合立即可用的要求。
“望”是指对救生设备的整体状况进行视觉检查,评估救生设备维护保养的整体状况,重点观察各种救生设备的存放、标识以及艇筏降落装置是否予以定期维护保养的迹象,包括油漆聚结、艇架支点不能转动、缺少润滑、滑轮和吊索状况差等。
“验”是针对各种救生设备检查其结构与状态是否符合公约、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各种救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型式、系固、性能以及定期演习记录。
“听”是与关键船员进行交流,询问了解救生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情况以及在各种情况下船员对救生设备使用的基本知识。
“操”是根据船舶事先制定的弃船应变部署或对遇险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的程序进行实际操演,判断船长及其船员在紧急情况下是否能够迅速撤离或实施有效救助,并进一步判断救生设备的是否符合立即可用要求。
如果在“望”的过程发现的迹象明显,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通过“验、听、操”的方式对所有救生设备进行详细检查,这种检查可包括降放艇筏、核实救生筏的检修情况、查看救生衣和救生圈的数目和状况、并确认烟火信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发现的情况严重,还应扩展到对救生设备安全所有法定项目进行检查,包括舷外照明灯具的配备及其功能、对船员和旅客的报警装置、通往集合地点和弃船位置的通道以及照明设置等。
第二节救生艇筏的配备
救生艇筏是目前船舶最有效的救生设备,SOLAS公约的历次修正案也因此不断提高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和技术标准,来提高发生海难时船舶的自救和救助能力,同时也造成了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不一致;我国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基于船体结构、防火安全、无线电、海上搜
救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救生设备要求也在逐步降低。因此要特别注意不同建造年月的船舶救生艇筏配备的差异,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一、客船的配备要求
4. 非国际航行客船的配备要求:
(1)每艘客船全船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下①每舷至少应配1艘机动救生艇。
②长江口以北航区禁止使用救生浮具,应另配与救生浮具等容量的气胀救生筏。③L为船长(M)
(2)航行于远海航区以及近海航区的客船,全船机动救生艇、救助艇(如设有时)总数与救生筏总数的比值不得小于1:12;
(3)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客船,船长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应配备机动救生艇1艘;船长大于和等于40M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备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艘;船长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航行于沿海航区而船上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双体客船,全船至少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
(4)配有海上撤离系统的客船,吊架救生筏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
二、货船的配备要求
1.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长等于及大于85米的国
篇二:2013-2017年中国船舶救生设备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策略专题报告2013-2017年中国船舶救生设备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策略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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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第一章船舶救生设备概述1
第一节船舶救生设备定义1
第二节船舶救生设备行业发展历程2第三节船舶救生设备分类情况3第四节船舶救生设备产业链分析4一、产业链模型介绍4二、船舶救生设备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