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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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全国正在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主开具出具合格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建设,让更多的农产品“带证上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定义。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
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在合格证上标示,还可加附相关检测结果凭证。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小农户参与试行。
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7.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