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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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六条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省标委会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的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省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省标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九条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省标委会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条省标委会受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标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标准化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标委会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承担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标委会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省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省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代表,以及科研、检测、教育、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省标委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应由9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
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标委会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省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热爱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4.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5.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省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省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委员聘书格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标委会分头发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条省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委员代表拥有委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单位委员应按标委会章程缴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省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省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四章筹建和成立
第二十五条省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组建省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
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企业标准评审工作;
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