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标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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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1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6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40元)。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现分别列举如下:

一、综合管理

(一)严重“三违”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

4.酒后值班的;

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

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9.乘坐皮带的;

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

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

过桥的;

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

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

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

措施不符的。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

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

点低于10米。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

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

16.班中打盹、睡岗;

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

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

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

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

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4.违反劳动纪律的;

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

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

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

包括司机;

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

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

11.消防器材不全;

12.岗位式不在现场交接班;

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井下工人不穿防砸靴的;

2.岗位工脱岗、窜岗的;

3.候车抢上抢下的;

4.工作地点,设备上有积尘、积水不及时处理;

5.入、升井不签字、不签时间;

6.工作中不系帽带;

7.电器设备被水淋,无入井合格证,防爆标志证,产品检验

合格证,电缆指向牌;

8.垃圾(包括铁器、杂物)不及时回收,文明生产差;

9.“U”型销、单腿销用铁丝代替;

10.工作中坐岗;

11.各种液压胶管两头未封堵;

12.皮带跑偏磨H架;

13.皮带托辊不转(坏),托辊夹皮带绳,缺托辊;

14.皮带低浮煤清理不及时;

15.不填写各区队、领导带岗图表;

16.警戒、栅栏未挂牌;

17.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检修机电设备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的;

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3.正常生产时,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

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

5.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筋梯等起吊大部件的;

7.不按措施要求,先支后回的;

8.单人回柱的;

9.维护、更换压力管路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10.支柱连续三柱失效;

11.违反措施规定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后的;

12.空顶作业的;

13.煤机割到支架、护帮板,损坏截齿柔性轴;

14.工作面运输机及转载机处堵大块煤,用支架护帮板处理;

15.操作不当,损坏支架侧护板;

16.不按顺序推溜;

17.移架时不收护帮板;

18.机头、尾积水到运输机电机;

19.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

2.支架检修时不发出信号,随意开泵的;

3.移架3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

4.机组割煤时违反措施规定站位的;

5.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

6.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

7.设备缺油而运转的;

8.软底工作面及巷道,单体支柱未穿鞋戴帽的;

9.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标准的;

10.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11.工作面支柱不拴防倒绳的;

12.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

13.工作面漏顶、掉顶不按措施规定处理的;

14.工作面突然来压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15.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的;

16.机头、尾超前单体打在浮煤上,支护距离达不到20米以

上,直线性差;

17.机头、尾切顶切顶柱不及时打,超前、滞后超过规定;

18.机头、尾挡风帘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

19.机尾安全出口浮煤不及时清理;

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采煤机不使用内外喷雾的;

2.支架不及时伸出护帮板的;

3.浓缩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4.不及时找掉活煤帮的(不使用手把工具);

5.采煤司机生产时不戴防护镜及面罩的;

6.移架滞后采煤机后滚筒超过规定;

7.移架后护帮板未打开或打不到位;

8.收护帮板超过采煤机前滚筒规定;

9.单体卸液,间排距不符规程要求;

10.支架拉不直,运输机有明显起伏、不直,煤机司机割不平

顶、底板;

1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三、掘进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的;

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

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4.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

5.爆破工自己不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而爆破的;

6.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和瞎炮的;

7.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查放炮母线的;

8.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9.连炮前未将母线扭结成短路的;

10.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充填的;

11.使用其他起爆电源放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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