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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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09〕161号
发布时间:2009-12-17 访问次数:字体:【大中小】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农林)局: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等文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和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各县(市)区对设施农用地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充分论证,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用地保障。要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围垦或地力难以提高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农业生产经营者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使用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用地程序,严格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按规范程序进行:
(一)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中规定的5个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二)报县(市)区农业、国土部门审查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用途、土地流转面积、使用期限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办理。
(三)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把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汇总,建立台账(见附件2),并在每季度末上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四)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所需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2、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复垦保证书
3、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4、用地位置的勘测图
三、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切实树立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意识,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宣传解答及资料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严禁借建设设施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变相进行违法建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要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抓紧进行一次调查,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农业生产经营者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
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附件:1、161号附件1.doc
2、161号附件2.rar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县(市)区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编号:
用地申请单位(个人):(盖章)用地位置:乡镇(街道)村
附件2:
×××县(市)区设施农用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