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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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上岗前检查是指煤矿对准备到煤矿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