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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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7-法理学[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2007年版)]正版自考教材

05677-法理学[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2007年版)]正版自考教材

【定价】30.00【内容简介】作者:周旺生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9-1目录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理学学科第一节法理学释义第二节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第三节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第四节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第二编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视角和方法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本质第四节法的要素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第二节法律秩序第三节法律利益第四节法律正义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一节法的功能和作用释义第二节法的基本功能第三节法的主要作用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第四节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第七章法和社会第一节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和经济及科技第三节法和政治及国家第四节法和道德及宗教第五节法和可持续发展第三编第八章立法第一节立法释义第二节立法体制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第四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九章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释义第二节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第三节法的渊源意识第四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释义第二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第二节部门法的划分第三节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第四编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第二节法的效力第三节法的遵守第四节法的适用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五节法律关系的演变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第二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第四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第五节法律和人权保障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第一节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第二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第三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三节法律制裁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第一节法律解释第二节法律推理第三节法律论证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想第一节法律职业第二节法律思维第三节法律逻辑第五编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第一节法治和法制释义第二节法治的原则和条件第三节法制和民主第四节建设中国法治国家第二十章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释义第二节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节社会的法律监督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传统第三节法律文化后记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出版前言Ⅰ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Ⅱ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二章法理学学科第二编第三章法的概念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七章法和社会第三编第八章立法第九章法的渊源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四编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第五编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第二十章法律监督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Ⅲ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Ⅳ题型示例Ⅴ后记。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 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 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 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 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和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 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 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又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作为专门的法律概念, 按照我国法理学界的通常理解,可以将法律渊 源界定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 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所进行的 一种基本分类.也称作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一词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法 的源泉)。法律渊源具有多种意义:如历史渊 源、本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等。如今 使用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或 效力渊源,即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通过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 律地位的法律形式,可以做为法官审理案件依 据的规范或者准则来源。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渊源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渊源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概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原理。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其中,名词解释法作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法律的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名词解释法的渊源入手,探讨其发展历程和理论基础。

一、古代文明中的名词解释法名词解释法作为一种对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各种专门词语进行解释的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代文明中的一些著名法律体系如古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都涉及到了名词解释法的使用。

例如,古罗马法中的名词解释法以及中国古代法典中的词义解释方法,都是名词解释法应用的典型案例。

二、名词解释法的产生背景名词解释法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中使用的专门词语的理解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法律条文中使用的一些专门词语往往存在不明确、模糊等问题,给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困难。

因此,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名词解释法应运而生。

三、名词解释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

首先,名词解释法要尊重法律的初衷和立法者的意图,即要从法律的制定目的和立法者的意图出发解释法律条文中的专门词语。

其次,名词解释法要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利用常识及相关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条文中的专门词语。

同时,名词解释法还要综合考虑法律的历史背景、法律体系的整体规则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

四、名词解释法的发展和完善名词解释法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积累不断得到完善。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名词解释法不仅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也得到了学术界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例如,随着法律体系的国际化和立法的复杂化,名词解释法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此外,一些重要的法律体系如美国法学界中的纯粹名词解释法学派,也为名词解释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对普遍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4、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是自然法学与历史法学的结合体,它是现代欧洲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起源于19世纪初德国的法学界,经过不断发展,如今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法理学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基于人类普遍价值观的规范体系。

同时,法理学法也注重法律实践的研究,认为法律的实施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

法理学法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和基督教道德哲学,但其真正形成的关键在于16世纪的自然法学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

自然法学旨在通过对人类自然权利及其限制的研究,建立一种超越国家法律的法律体系,为人类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而启蒙运动则是法理学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呼吁重视人的自由和平等,提倡民主和权利保障,这些都为法理学法奠定了哲学基础。

法理学法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法学家海因里希·阿伦特和鲁道夫·冯·耶林,瑞士法学家威廉·瓦尔多尔和亨利·布鲁涅特,法国法学家让-路易斯·贝尔基和保罗·里卡尔,以及英国法学家乔纳森·斯姆斯和罗纳德·德威特。

这些学者通过对法律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推进了法理学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的发展。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体现在《立法法》中。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文件名称:“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 规定”“暂行”则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类型
适用条 件
习惯
判例
政策 禁止拒绝裁
判原则 仅在正式渊 源不能提供 明确答案时
才适用
①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仅指社会习惯。 ②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在适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大陆法系已承认判例的重要 性尤其是事实重要性。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 应当参照。 ③当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 布。
正式的法的渊源即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它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如宪法、法 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的概念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 它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情况介绍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狭 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如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文物保护法
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 法律保留 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

《法理学》形考作业2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形考作业2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作业2第五章———第九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40分)1.法律规范参考答案: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3个要素构成。

2.法的渊源答案: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 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 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3.法的体系答案: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的部门答案: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5.法律解释参考答案: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6.法律推理参考答案: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7.法律关系答案: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法律行为答案: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9.法律责任答案: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10.法律制裁答案: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者依其 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落实,是 实现法律责任的措施之一。

二、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参考答案: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 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不等同于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 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范是内容,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是形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要素说—— 由前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第九章法的渊源一、识记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挑选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算是法的渊源。

2、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要素。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更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讲的法的渊源,要紧也指这一要素。

3、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4、法的渊源的动因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是全然要素。

法别是日子中固有的,也别是无缘浮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力和缘故形成的。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日子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全然性。

5、法的渊源的要紧价值法的渊源要紧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实现法的渊源的价值要紧是实现由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变。

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首先,能够为实现法的价值指明方向和范围;其次,有助于人们解读一国的法和法律制度同不国法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缘故。

6、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是在明白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事实上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觉、整合和实现法的渊源价值,从而形成预期的法和法律制度;自发型是盲目的、被动的在某种动因下,消极的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7、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是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以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法);另一种是从科布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以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8、法的渊源的挑选和提炼方式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截了当挑选和提炼为法;将有的法的渊源挑选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能够具有法的效力,直截了当起法的作用。

9、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体现为一具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具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体现为经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自考05677_法理学笔记整理篇

自考05677_法理学笔记整理篇

法 理 学 串讲
第一章法学绪论是重点章。这一章主要讲述的是有关法学的基本问题。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问题有: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 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是重点章。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 章的重点问题有:现代法理学是门什么样的法学分支学科?法理学的涵义、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法 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臵、法理学的三大构成 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五、 消弭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迷点
第二章 法理学学科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一、 法理学的涵义 “法理学”一词,被人们在多种涵义上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 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 法理学的冠名 三、 法理学和法哲学
第二节 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第九章法 的 渊 源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法的渊源的价值, 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联,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法,当代中国 主要法的渊源等。
法 理 学 串讲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 法的形式概 念,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区别,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当代中 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基本分类。 第十一章法 的 体 系是非重点章。本章重点问题有:法的体系的概念与 特征,部门法的划分依据,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法的体系会的变化,中国 法的体系整体框架中主要包括哪些部门法。
第三章法的概念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问题有: 认识法的概念的几种 主要的视角和方法,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特别是其中的 法律规则要素问题。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具体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简答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正式渊源又称直接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种类(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二)简答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2020年分析论述)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参照力或说服力的那些规范。

种类习惯定义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种类古罗马以及中国封建时代,习惯都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政策分类当今中国的政策,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形式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种类指导性案例定义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种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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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尽管法律渊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在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 历史的角度考察,法律渊源有以下五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是指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是现代国家法律的最主要的渊源。它不仅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还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授权下享有制定部门 法规的各国家机关制定的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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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协议法 国际协议法主要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 的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公约或具有 相似性质的文件。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结果的法 律形式文件。它已成为目前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且 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等交流的加强和增多,国际 协议法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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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中国现代法的渊源复杂,这里主要研究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现在,我国法 的渊源总的来说是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我国现行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是我国 法的渊源的法律依据,居于整个法的渊源的核心地 位。制定法是长期形成的中华法系传统,也是我国 主要的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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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历史上我国法律最早是从习惯到习惯法,不成 文法到成文法发展起来的。据史籍记载的‚神农无 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说明了我国上古时代最早形成的民间习惯起主要 作用。在夏商时代,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以习惯法 为主要渊源,当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与刑两部 分内容。《论语》记载有‚殷因于夏礼,所损益, 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左传 》记 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这里的‚刑‛就是夏商两代刑事法规 的总称,它是在社会中长期发展而来的,内容主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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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法的渊源‛一词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在不 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法 的渊源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最 根本的制约因素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它还受 统治阶级的性质、宗教、文化、历史传统、习惯 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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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的法最初的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后来 发展到成文法。罗马法是古代西方国家制定最为完 备、最为发达的法律,其渊源也较多,如由当时平 民会议和人民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议、法学家的阐 释、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诏书以及当时社会中 的习惯等。到了欧洲中世纪,由于诸侯割据,国家 林立,宗教神权与世俗政权关系复杂,故法律分散 ,法的渊源也很多。但处于主导地位的法表现为教 会法和世俗法,另外还有地方习惯法、庄园法、日 耳曼法、城市法、商法和国王的敕令等。
第九章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的渊源,其语源 来自罗马法的‚FontsJuris‛,意即 ‚法的源泉‛。法的渊源是法学中一个很重要的 概念,但在中外法学著作对它的理解却有着不同 的阐释。 (1)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将法 的渊源分为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 文件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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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的产生条件和创制方式理解,将 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 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最根本的来源,决 定法的来源的最根本的因素是社会经济条件和物 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指法以什 么方式创制,其表现形式如何。形式意义上的渊 源又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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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理和学说 法理一般指法的基本精神及普遍原则、原理, 学说则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问题的说明、见解、 观点、解释以及理论阐发。法理和学说在特定的历 史时期和特定的国家成为法的渊源之一。比如在古 代罗马时期,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的学说在各法庭中 均可产生法律效力。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如遇到无 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也是依据其对法律基本精神 和原则的理解及把握来判案的。但是,现代国家一 般不承认法理和学说的法律效力,法理和学说对司 法、执法仅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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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 ,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它规定国家的根本 制度和根本任务、路线、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国家各机关的基本职权、职责以及社 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等。我国宪法在我国的 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宪 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为严格。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人 数通过。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受宪法领导,其 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或相抵触,否则 12 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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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 狭义上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具有立法权 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而狭义上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它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根据 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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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重要渊源, 它一般与制定法相对称。判例法是指法院对诉讼案 件所作的判决,其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 束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但是法官的判例对司法、执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也相应地丰富着法学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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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习惯法 自有人类始,就有一些特定的习惯跟随人类。 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逐渐被人们认可遵循,后 来又由掌握政权的阶级认可,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 ,就演变成了习惯法。习惯法在低级阶段社会曾经 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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