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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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响应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进一步丰富消费市场和市民业余生活,积聚人气,增加就业机会的要求。加强夜市管理,提升夜市品位,促进夜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新区范围内经康巴什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置的蒙欣·休闲广场·夜市,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在康巴什新区蒙欣·休闲广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定期邀请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公司是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进入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的经营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夜市摊位使用证》;
(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
(三)组织夜市巡查,检查商品、食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经营;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夜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证照要在统一位置悬挂;
(二)经营摊位统一编号管理,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统一摆放,不准越线;
(三)经营者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上市时间为行政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向后顺延30分钟。撤市时间为23∶30不得拖延。具体详见《夜市管理细则》。
(四)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
(五)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详见《夜市管理细则》。
(六)饮食经营者的餐具实行餐前消毒,要求各饮食铺位必须配置消毒柜。
(七)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八)夜市设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道路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九)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每个经营者都要配备规格统一的标价牌,标明主要品种单价,并在统一的位置悬挂;
(十)夜市设置停车场,设专人管理,各种非经营车辆停放在存车处。第十二条各经营者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做到规格统一、美观实用、干净整洁。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夜市的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由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对夜市摊位的日常巡视、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经过批准准入的夜市经营摊位,凡因检查不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标准,或因经营者管理不力,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在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的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夜市管理细则
1、入场经营者必须到蒙欣·休闲广场招商处进行书面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手续,持有《夜市摊位使用证》方可入场进行经营。各经营业户必须合法经营按照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交易。
2、我们对所有摊位经营者进行规范化的摊前统一培训,进行消防培训、食品安全培训,并进行现场消防演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入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蒙欣·休闲广场夜市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经营,必须准点撤市。严格遵守经营时间。
◆下午:17:00——23:30
◆烧烤:17:00——23:30
◆儿童游乐:17:00——21:30
4、生产及加工食品、生肉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货渠道证明等相关证件。
5、经营者不得从事违禁、违法及危险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经营。
6、入场各业户须要保持场内卫生清洁。按要求摆放,经营油炸食品等造成污染经营项目的业户,经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保持好街内地面和周边环境卫生。
7、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机动车入内。
8、经营场地内不允许破坏场内公共设施路灯、理石路面等如有破坏者须按价赔偿。业户在经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维修工作。
9、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播放高音喇叭等扰民行为。
10、进入市场的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保护环境卫生严禁带宠物进入市场严禁驾驶机动车进入市场范围内。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5月31日